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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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建德湖商村镇银行:
现将《浙江银监局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浙江银监局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浙江银监局辖内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三条明确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是在农村地区设立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村镇银行要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不得跨县(市)经营业务。
村镇银行要不断探索建立灵活、
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经营原则,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坚持“支农、支小”的信贷投向。
要加大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涉农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村镇银行开业满两年后,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设立在县域的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占比不得低于80%;二是户均贷款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且1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数占比不低于贷款客户总数的70%;三是500万元以下的客户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70%。
第五条严控贷款集中度,杜绝超比例授信。
村镇银行要严格执行集中度指标,即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最大十户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75%。
严控房地产行业、“两高一剩”等行业的行业集中度,对上述行业的单一行业信贷投放比例不得高于10%。
禁止村镇银行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第六条适度控制大额贷款。
在符合监管部门最高授信和贷款集中度范围内,村镇银行也要适度控制大额贷款。
村镇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资本净额5%的大户贷款,按孰低原则按季逐户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
村镇银行要逐步下沉业务重心,在开业满两年后,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资本净额5%的大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10%。
第七条审慎开展票据业务。
支持村镇银行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但村镇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各项贷款余额的40%,票据贴现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各项贷款余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