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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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定义为: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环境(一般含义):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3、环境(生态学上的定义):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

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

4√、人类环境: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5、人类环境的分类:①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分: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最常用的方法;②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③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分: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④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分: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

6、自然环境: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7、人工环境:也称为人为环境或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或社会环境)。

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

8、自然环境的结构(地学上):分四个圈层,水圈(河流、湖泊、海洋、地下水)、岩石生物圈(土壤、山脉、矿藏)、大气圈(从地球表面上至2000公里左右的大气层)、生物圈(地球上存在生命的部分)。

9、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10、自然资源的分类: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分:有限资源、无限资源(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

有限资源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土壤、淡水、动物、植物)、不可更新资源(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环境”在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

③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12√、人类同环境的关系:①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②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13、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①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②排放到环境里的废
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14√、生态系统: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

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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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态系统的组成: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其作用是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成有机物。

它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

消费者:指所有的动物。

分一级、二级、三级和混合消费者。

分解者:主要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

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

16、生态系统的功能:①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

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是按照热力学定律进行的,是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②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生物有机体大约由40余种化学元素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碳、氢、氧、氮、磷、硫,这些物质在生态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就形成了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其中最主要的循环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

17√、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18、生态平衡对环境保护的意义:生态平衡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条件,它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

生态系统能够保持相对平衡是因为内部具有自动调节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生态系统的结构越复杂,生物种类越多,食物链也越复杂多样,物质循环的渠道也越多,这样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就越强。

反之,结构简单,成分单调,调节能力越小。

19√、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①第一环境问题: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也叫原生环境问题。

②第二环境问题: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也叫次生环境问题或公害。

第二环境问题分类: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

20、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①第一阶段:即人类社会早期,主要是因为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的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是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

②第二阶段: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

③第三阶段: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

首先是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

(伦敦酸雨事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

其次是自然环境的破坏。

④第四阶段: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

21、与环境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对策联系和制约最为密切的因素:环境、资源、人口与发展四种。

22、环境科学的产生:①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
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主要是指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②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

③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23√、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

24√、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①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包括环境的基本特征、结构、演化机理和规律,目的在于使人类改造环境的活动符合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使其朝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避免向不利方向发展。

②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同环境的物质循环如何保持动态平衡,使人类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

③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包括环境退化的原因、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这些研究可以为维护环境质量、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④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技术的、经济的、管理的等等。

这些研究可以为国家制定环境规划、环境政策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依据。

2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

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它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它应以法学为源本、为基础。

26√、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①环境与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但是,随着人口的激增、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刺激了对资源的需求量,加上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与破坏。

②环境与人口。

环境总是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的比例。

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

③环境与发展。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

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

而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

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

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

这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二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世界各国应当全面研究并从总体上把握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制约关系,才能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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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怎样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具有规范性,这是构成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之一。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3√、怎样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①不应当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应当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②首先,现代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当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因素,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即决定事物本质的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富人还是穷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一致的时候,最终起作用的是自然规律,而绝对不是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什么?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4、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①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是比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加广泛的。

②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涉及生产、流通、生活各个领域,并同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多种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多种因素,也具有综合性。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①直接目的: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根本任务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7、环境法的目的的“二元论”:即环境立法有双重目的。

首先是保护人群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依据是: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8、环境法的最终目的的“一元论”:保护人群健康。

如日本、匈牙利。

9、“零增长”理论: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的主张。

这是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一种观点。

10√、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
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1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②内容: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又受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③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包括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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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①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

“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中提出的。

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②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

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次公害事件,即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60年代,日本发生的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多氯联苯污染的“米糠油”事件。

③环境法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环境法出现了从局部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各国从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

2√、环境法的产生阶段的特点:针对当时的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取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3√、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的立法特点:①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②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4√、环境法的完备阶段的立法特点:①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②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③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④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⑤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⑥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①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②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革命根据地的自然保护法规:1930年的《闽西苏区山林条例》、1938年的《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与《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办法》、1943年的《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1949年的《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尤其是作为农业命脉的各种环境要素保护。

①立法背景:建国初期,我国面临着医治战争创伤、迅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的紧迫任务,经过3年恢复时期和实施以工业化为主体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到20世纪50年代末,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但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开始出现,但并不严重,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由于盲目追求经济建设的高速度,在“大炼钢铁”“以粮为纲”的口号下发动了狂热的“群众运动”,我国的自然资源遭到了一次大规模的冲击,造成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严重破坏,经过三年的调整,国民经济有所恢复,但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国民经济几近崩溃,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也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②主要立法: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1953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次提出应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开采)、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我国第一个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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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①立法背景:进入20世纪70年代,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环境污染也随之日趋严重。

当时又正值“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是在极不正常的政治、经济背景下艰苦进行的。

在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这时不断出现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这些惨痛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控制污染的重要性,特别是联合国在1972年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警戒和促进作用。

②主要立法:1972年的《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1973年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我中环保基本法的雏形)、197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的法规)、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其他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①立法背景:②主要立法: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大量的法律法规。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②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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