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
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24
•【文号】环函[2003]363号
•【施行日期】200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胶带
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气中丙烯酸丁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2003]3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泰州市辖区内亚华压敏有限公司胶带生产中醋酸乙酯的排放事宜,请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相关规定,并按8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0mg/立方米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