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扣除公积金后伤残津贴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扣除公积金后伤残津贴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案例简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这里的“伤残津贴”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呢?
张某系济南某公司职工,2004年7月,因职业性慢性轻度锰中毒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12月被鉴定为6级伤残。

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9月,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伤残津贴共计18251.33元。

期间,该公司从张某的伤残津贴中扣除住房公积金200 7.6元。

2014年10月,张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足伤残津贴差额。

仲裁委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2013年1月至2月,济南市历下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为1380元/月;2014年3月至10月为1500元/月。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该公司没有为张某安排工作,应当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不能低于济南市历下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从中扣除住房公积金,故该公司应支付张某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伤残津贴差额12788.6 7元(1240元/月2+1380元/月12+1500元/月8-18251.33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公司称,一审判决不能从伤残津贴中扣除住房公积金,无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支付职工伤残津贴时,对于单位垫付的公积金不能扣除。

故该公司在垫付了张某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后,在支付张某伤残津贴时将为其垫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除并无不妥。

据此,中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伤残津贴差额10781.07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