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模版(二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4年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模版安监处副处长,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核心执行者,在安监处处长的直接领导下,秉持严谨、合规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该职位要求深入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须通过法定培训,成功获取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1. 紧密配合安监处长,坚决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指令、规定,确保煤矿生产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
2. 负责制定并落实本科室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实施有效考核。
3. 定期分析煤矿安全形势,为安监处长提供决策建议。
4.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就分管领域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5. 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活动,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6. 参与事故救援、调查与分析工作,协助制定防范措施。
7. 加强对安监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持续提升其业务能力。
8. 严格管理“三违”人员,实施必要的帮教、处罚与调整。
9. 在安监处处长不在岗时,代为行使职权。
10. 坚守职责,坚决抵制“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11. 对于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对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拒绝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2. 在煤矿事故处理中,若存在瞒报、谎报、伪造事故现场、阻碍调查等行为,将依法给予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3. 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未能有效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将承担主要责任。
14. 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等,将承担直接责任。
15. 若未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将承担直接责任。
16. 若未能组织有效的安全检查或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将承担直接责任。
17. 若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将承担直接责任。
18. 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检查中未制止违章行为,将承担直接责任。
19. 若对分管工作监督不力导致事故或损失,将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
20. 若分管部门科室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将承担领导责任。
21. 对于上述责任,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模版(二)
安监处副处长,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核心执行者,在安监处处长的直接指导下,严格遵循既定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此职位人员需精通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紧密配合安监处长,高效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指令,确保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二条:主导制定并落实科室内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实施定期考核。
第三条:深入剖析煤矿安全状况,为安监处长提供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四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就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管理问题发表主导性意见。
第五条:规划并执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全面检查。
第六条:参与分管领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后续防范措施制定。
第七条:强化安监团队、特殊作业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优化人员配置。
第八条:主导“三违”人员的帮扶教育、惩处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安监处长缺席时,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十条:坚守职责,坚决遏制“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
(二)对工人习惯性违章视而不见,不予纠正;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置不力;
(四)抗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合法指令。
第十二条:在煤矿事故处理中,若出现以下情形,将对安监处副处长实施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或谎报事故;
(二)破坏事故现场或伪造证据;
(三)阻碍事故调查,拒绝配合取证。
第十三条:对未有效监督煤矿生产建设活动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安监处副处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无故缺席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未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害,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对作业环境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制止违章行为,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对分管工作监督不力导致事故或损失,安监处副处长视情况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在分管部门领导直接责任事件中,安监处副处长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及领导责任的认定,将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