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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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方法研究
杨小钊
【摘要】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方法进行了研究,旨
在通过合理的分摊方式确定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水平,从而对分支机构经营结果进行准确评价。

【期刊名称】《青海金融》
【年(卷),期】2011(000)003
【总页数】3页(P57-59)
【关键词】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研究
【作者】杨小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西宁81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未决赔案是指保险公司已发生但到核算日尚未结案的赔案,对其提取的准备金,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告末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所经历的环节,从赔案发生到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赔款,
大体要经过以下关键日期:
事故发生日—事故报案日—事故立案日—事故理算日—核赔通过日—赔款支付日。

按以上六个关键时间日期,可以将赔案处理划分为五个阶段:未报案阶段、报案未立案阶段、立案未理算阶段、理算未核赔阶段、核赔未付款阶段。

当评估日在事故发生日与事故报案日之间时,也就是未报案阶段。

因为报案延迟,保险公司在评估日并不知道事故已发生,但是保险公司肯定要对这种已发生但未报案状态的赔案负责,所以应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评估日在事故报告日与事故立案日之间,保险公司虽已收到赔案报告,但还未对事故进行勘察,因此尚无法估计损失金额。

此部分赔案也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评估日在事故立案日与事故理算日之间,可按照估损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评估日在事故理算日与核赔日之间时,可按照理算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赔案核通过后,尽管被保险人可能尚未领到赔款,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属已决赔款,在核算时反映进赔款支出,而不做为未决赔款提取准备金。

图为理赔阶段及对应的准备金计提情况。

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最大的负债科目,其准确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影响重大。

对法人机构,准备金的准确性决定了其偿付能力、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是否真实。

因此,一直是投资者、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对分支机构,准备金决定了报表能否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直接决定了分支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性,也是各级机构进行各项业务决策、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既是公司整体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完善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需要各级机构、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合理的准备金计提也需要根据专业的精算方法予以精算。

但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而言,由于其业务规模较
小、样本量小致使保险精算的基本原则一—大数法则失去了其适用的基本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往往历史数据不完整,因此,进行准备金精算既不必要,也不现实。

但同时又必须确保各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计提的基本合理,确保对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公平公正。

因此,采用科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方法有利于加强各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真实、准确反映经营状况,有效预警经营风险。

自下而上,一方面指分摊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准备金本身产生于分支机构,尤其是已报案准备金,主要依赖于分支机构的估损情况。

自上而下,指保险公司总部在获取基础数据后,根据总体精算结果通过分摊确定分支机构应入账的准备金金额。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原则,保险公司总部如没有经营实际业务,在提取准备金时,应将准备金余额全部分配至分支机构等业务单位,以便更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若总部单独提取了一部分准备金,通过这部分准备金调控分支机构报表准备金水平,增加了其总部对分支机构业绩考核的灵活性。

但从调研情况看,这部分准备金余额往往越滚越大,越来越难分摊到分支机构,许多经营业务实际较差的分支机构,报表往往没有反映实际亏损情况。

保险公司总部在每次准备金分摊完成后,应注意对以前分摊的结果进行回顾,以发现分摊模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更为准确合理地确定分支机构的准备金。

在准备金分摊时,必须对大赔案进行单独考虑,单独评估。

其原因主要是大赔案在估损、损失发展等方面和普通赔案具有很大差异性,大赔案往往样本量小,无法通过大数法则进行准备金精算,如果大赔款数据异常将会对整体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结果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单独考虑更有利于分摊公平,也更有利于体现重要性原
则。

运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方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分摊管理,必须在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影响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因素主要有:未决赔案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包括已报案未立案、已立案未理算案件、已理算未核赔案件数据。

未决赔案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影响至关重要,如果基础数据中存在垃圾数据,则所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比实际的多。

因此,要充分关注未决赔款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清理垃圾数据。

由于对报未立案件是按案均赔款计算准备金的,所以立案的及时性也将影响准备金计提额度。

为尽可能准确计提,需及时认真核对报未立案件,存在垃圾数据的应及时进行处理,确属有效报案的,应及时立案。

估损的准确性对未决准备金的计提也存在显著影响,虽然在分摊准备金时要按照估损偏差率进行调整,但一方面这种调整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大赔案严格按估损金额计提,因此,应尽可能提高估损的准确性。

为了提高准备金分摊结果的准确性,应认真核对大赔案估损金额。

此种分摊方法是以已赚保费反映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IBNR的规模为假设条件,已报案准备金完全依据分支机构未决估损金额确定,仅根据各分支机构当月已赚保费占全部已赚保费的占比为分摊比例,将总部精算的整体未决准备金减去已报告准备金后的差额按此分摊比例进行分摊。

此种方法简单易行,基础数据很容易获得,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未考虑各分支机构未决估损充足度的差异,二是假定各分支机构IBNR与已赚保费成比例,但实际上各分支机构由于立案速度、结案速度、估损充足等差异,IBNR与已赚保费的比例差异可能很大。

此种方法依据各分支机构扣除大赔案后的未决估损金额占整个公司扣除大赔案后的未决估损金额的比例为分摊依据,将总体未决准备金减去已报告准备金后的差额按
此分摊比例进行分摊,即只对整体IBNR在分支机构进行分摊。

各分支机构分摊而得的IBNR加上含大赔案的未决估损金额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为分支机构所要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此种方法的准确性高度依赖于各分支机构未决估损金额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对于以上第二种方法,其缺点在于准确性高度依赖于各分支机构未决估损金额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则针对此缺点第三种方法给予弥补。

此方法是在第二种方法的基础上,对分支机构未决估损金额按照各分支机构的估损偏差率进行调整,以降低估损充足公司的估损金额,提高估损不足公司的估损金额,使各分支机构未决估损充足度尽量保持一致。

此种方法依据各分支机构累计已决赔款占整个公司累计已决赔款的比例为分摊依据,将总体未决准备金减去已报告准备金后的差额按此分摊比例进行分摊,即只对整体IBNR在分支机构进行分摊。

各分支机构分摊而得的IBNR加上含大赔案的未决估损金额为分支机构所要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此种方法优点在于基于实际已发生经验数据进行分摊,赔付数据的真实性通常较高,但在实际业务中,各分公司的赔款速度、理赔环节存在着一定差异,单纯从赔款支出进行分摊,可能会扭曲分摊结果。

具体分摊方法:
依据各分支机构倒退十二个月的已决赔款和各分支机构扣除大赔案,调整估损偏差后的未决估损的合计占整个公司倒退十二个月的已决赔款和各分支机构扣除大赔案,调整估损偏差后的未决估损的比例为分摊占比,将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

对于分散性的车险、责任险、意外险业务,由于以上业务样本量较大,整体赔付情况较为稳定,因此可以按上述比例对整体险种准备金全额进行分摊。

如车险业务: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整体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精算结果×〔(该分支机构累计12个月车险已决赔款+该分支机构期末车险未决
赔案估损金额)/各分支机构累计12个月车险已决赔款之和+各分支机构期末车
险未决赔案估损金额之和)〕其中,该分支机构已报告车险未决准备金由估损金额确定,应分摊的整体准备金减去已报告准备金为未报告准备金。

对于非分散性的企业财产险、工程险、农业保险、航空航天险、特险等大标的业务,由于其样本量较小,具体案件损失金额对整体准备金影响较大,因此,对已报案赔案的准备金应按照具体损失金额计提,而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以按以上比例进行分摊。

如企业财产险业务: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财险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整体企财险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结果×〔(该分支机构累计12个月企财险已决赔款
+该分支机构期末企财险未决赔案估损金额)/各分支机构累计12个月企财险已
决赔款之和+各分支机构期末企财险未决赔案估损金额之和)〕
其整体准备金=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由具体估损金额确定)+分摊的未报告准
备金
采取此种分摊方法的优点:一是公平合理性较强。

此种方法考虑到各分支机构自己的整体赔付情况和业务质量状况,相对单纯的运用未决估损金额或已决赔款计提方法,其较为合理准确。

二是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少。

此种方法依据基于实际已发生经验数据为主,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较弱,数据较为真实可靠。

三是基础数据很容易获得,并且考虑各分支机构未决估损充足度的差异。

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关系着其业绩评价结果,一直是保险会计领域一个难点问题。

目前,虽然采用精算评估方法确定准备金已得到了业界及监管机构的广泛认可,但由于精算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仍然不具备在分支机构运用的基础。

因此,只有处理好分支机构的未决赔款计量,才能较为客观公平地对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进行业绩评价,从而激发分支机构活力,促进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相关文献】
[1]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

[2]刘新喜:《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波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3]袁智军:《我国财险公司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差异性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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