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作 应 在 原 承 包 合 同期 满 后 在 总 结 经验
,
完善 承 包办 法 的 基拙 上 进 行
,
发 包方 与农 户 签 订 的 合 同
,
到期 一
针对 上 述 情况 现就稳定 和 完善
批 续 订 一 批 把 土 地 承 包期 再 延 长 0 3
。
土 地 承 包 关 系的 有 关 问 题 提 出 如 下
, ,
国
,
19 92刃 5 2 号文 件 ) 的 要 求 依 法 加 发 仁
对 各 地 延 长 土 地 承 包期
, ” 、
强 农 业 承 包合 同 管 理 做 好 承 包合 同
、 、
增人 不 增 地 减 人 不 减 地
。
建立 土
,
的续 仃 签证
纠纷 调 解 和 仲 裁 工 作
, 。
,
地 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机 制 等 问 题 进 行 了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研 究 从 大 量 的 实地 考 察 和 对 百 县
,
、 、
,
,
经 发 包方 同
,
、
。
意 允许 承 包方在 承 包 期 内 对承 包 标的依法转 包 转让 互 换 入 股 其
合 法 权 益 受法 律保 护
。
,
,
、
乡两 级 农 业
,
,
但 严 禁 擅 自将
,
承 包合 同 管 理 机 关 一 起 调 查核 实 并 对 土 地补偿 及债权 债务提 出切 实 可
,
以 稳 定 家 庭 联 产承 包责 任 制
并将 其
纳 入 法 制 管理 的 轨道
。
要 坚决 维 护 承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阿府办函[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函〔2006〕14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阿坝州农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经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意见(州农业局)为巩固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成果,妥善解决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几年,全州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农牧民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较快发展。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农村土地管理还在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如: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快速上升势头,农民来信来访增加,特别是一些“老大难”上访户连续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等。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备条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阿坝和全国藏区第一州的根本保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鲁发[2003]17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鲁发[200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51ca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29.png)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2003年9月24日鲁发[2003]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至今没按规定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有的频繁调整土地,高价发包,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法圈占农户承包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有的“两田制”至今未得到纠正,等等。
由此造成的土地纠纷和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入扎实地做细做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a47e4dfe4733687e21aabb.png)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
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
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
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青政办[2005]115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1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土地是农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
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牧区、发展农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省自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牧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尤其是半农半牧区至今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个别地区还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二是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是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四是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五是有的地区对土地承包工作还不够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还不大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
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
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三)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3.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3.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1995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是好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
附件: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4年12月30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从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3.9万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结果看,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普遍拥护。
百县调查结果表明,现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从各地实践看,总的情况和效果是好的。
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干部、群众对某些政策的理解差异较大;二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还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及时的工作指导。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乌政发[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6]24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乌兰察布市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意见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的一系列扶贫惠农政策,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农民种田效益显著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通过学习,使基层干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化解土地纠纷的能力,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土地延包政策。
一是对于没有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组织精干队伍,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土地延包政策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土地延包工作。
已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地区,都进行一次回头看。
对存在缩短承包期、随意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重新调整承包地等问题要对照土地延包政策,坚决予以纠正。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沪奉府[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9〕17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2009]34号)精神,现就我区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通过确权确地与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稳定和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确权到户、权证发放到户。
(一)坚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对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按照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户的,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依法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对少数地方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的遗留问题,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认真做好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切实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位。
1、原实行暂缓延包的地方,原则上按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1999年8月1日以前的在册农业人口,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确地有困难的地方,可采取确权确利和权证到户的办法,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和农户依法获取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46df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e9.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
但多年沉积的土地承包矛盾也暴露出来,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上访在近一个时期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矛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在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坚持政策连续性。
对土地承包纠纷,总体上要依据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同时,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问题的纠葛。
土地延包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延包,都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
政策进行调整的,新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能用现行政策追溯改变以前政策形成的事实。
(三)坚持多渠道解决人地矛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11月26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
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
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836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8f.png)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2005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林、渔业)厅(委、办、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
要采取组织宣讲、印发资料、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省级人大和法制工作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法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4•【字号】皖政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农业委员会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而农业承包合同又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
我省农村土地实行二轮承包以后,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根据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不得重新丈量土地,不得以土地详查、航测、农业普查等面积为依据确定。
除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和新开垦耕地免税年限期满应及时核减或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外,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对于少数地方未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瞒报、漏报土地面积,人为造成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承包面积悬殊过大,现承包面积与二轮土地承包前统计上报的实际在册面积悬殊过大,群众意见较大的,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按有关政策予以纠正,并稳妥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占)用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中办发[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
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地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但是,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有的地方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有的地方在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引起群众不满。
尽管这些问题发生在少数地方,属于局部性、苗头性的,但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作如下通知:一、切实提高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切实保护和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湖委办[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4]11号2004年5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意义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所在。
1998年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但是,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应承包到户的土地没有发包到户;应发到户的权证没有发到户;土地整理后,农户的承包地与原承包合同、权证不一致;农户承包地被征用后没有及时对承包合同、权证进行变更、注销。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用地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做好,把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落实到户。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总体要求:全面完成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座落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的流转、整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就业,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粮食生产能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8•【字号】穗办[1997]30号•【施行日期】199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年12月18日穗办〔1997〕30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市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当前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各地必须从政治的高度,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农村生产关系和土地制度的成功变革,它既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既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又理顺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完全符合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愿望,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这种灵活、有效的经营机制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的特点,可以容纳农村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今天,它仍然是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所必需的重要制度基础;是当前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农业持续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
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农村工作意见(完整版)

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农村工作意见农委土地承包制工作意见/农村工作意见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和原则第一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强化所有权,明确包装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
通过重新发包,进一步明确所有杈,强化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观念,使土地承包与管理更加合理、规范;签订30年承包合同,增强承包者的稳定感;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7,割断人口增减与土地的联系;允许承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入股,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经营机制。
第二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是:坚持土地公有制,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稳定农村形势,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兼顾当前与长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尊重大多数基层干部意见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二、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领导和形式第三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里成立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土地调整工作的调研、综合、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
乡(镇)、村都要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乡(镇)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镇)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党委委员、政府科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村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他村、组干部为领导小组成员。
村民小组成立土地丈量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组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第四条鉴于我市绝大多数乡(镇)、村,以农业为主、现存人地矛盾尖锐、农民对调整土地要求强烈的情况,原则上统一作适当调整,签订合同,稳定3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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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崇福镇委员会文件
崇委[2004]39号—————————————————————————————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
实施意见
各村、工作站: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与浙委办[2003]76号、市委办桐委办[2004]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二轮承包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问题,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
策。
我镇于1999年开始实施以“大稳定、小调整”为主要方式的第二轮土地承包,2000年5月基本完成,落实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了土
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由于当时工作的局限性,加上几年来京杭运河竣道、土地整理和城镇化的发展,导致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
对此,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
为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做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坚持承包经营期30年不变,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妥善处理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整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有关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收益。
(一)切实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承包期30年不变。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确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同意,并报镇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认真抓好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完善和规范,着重就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和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纠正。
土地征用或调整、土地整理、农户分户等原因引起承包地变化,承包合同、权证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做好变更、换发等工作。
(三)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原核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
今后换发、补发等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确保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合同须有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签证。
(五)二轮承包完善工作对土地即将征用和整理的处理。
对于在一年内土地征用或整理的村组,在这次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由村经济合作社对涉及村民组向镇政府提出暂缓完善申请,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完善,待征用或整理工作结束后变更承包合同,换发、补发土地承包权证。
(六)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土地整理的承包土地,在变更时,土地性质确定按照整理后规划是水田的属水田,不管其种桑树还是其他作物。
四、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6月)。
主要做好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的组建,调查摸
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意见。
2、实施阶段(7—8月)。
集中力量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稳定和完善工作,做好承包权的确认、遗留问题的处置、土地流转的规范、承包权证的变更等等工作,要将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列户”贯穿在全过程。
3、提高阶段(9月)。
开展自查,做好查漏补缺,规范提高工作。
4、总结阶段(10月)。
搞好总结,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五、切实加强领导
稳定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是一次简单的业务工作,它牵涉到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村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把稳定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作为2004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稳定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建立工作班子,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真正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中共崇福镇委
崇福镇人民政府
二O O四年七月三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农业经济局、镇党政班子成员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