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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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4.30
•【文号】文市发[1990]48号
•【施行日期】1990.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1990年4月30日文市发[1990]48
号)
近年来,继歌舞厅、音乐茶座之后,一种新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卡拉OK”又在一些城市兴起。
“卡拉OK”是主要利用大功率激光立体声唱机,大屏幕录像播放设备和声音赋色装置,为消费者点歌演唱而伴奏的娱乐形式。
这种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演唱技巧和艺术修养,造就业余演唱人才,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障“卡拉OK”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核批准,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转让经营权。
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无照经营的卡拉OK厅。
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开办的卡拉OK厅的场地、设备(灯光、音响、录音录像播放装置)、人员配备、经营方案、治安措施,核定入场人数,建立健全票务及财经管理制度。
做到严格审批,合理布点,坚决杜绝一哄而起,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经营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
不准在卡拉OK厅演唱、播放反动、淫秽、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
不准使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
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四、进入卡拉OK厅的顾客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次点歌演唱。
演唱时要文明大方,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
严禁起哄闹事,扰乱卡拉OK厅的正常秩序。
五、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的规定精神,“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
鉴于目前各地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基本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卡拉OK厅送审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
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卡拉OK”娱乐活动要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强化经常性的稽查管理,使卡拉OK厅的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对卡拉OK厅的经营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者要积极引导,通过办培训班、举办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和演唱技巧。
努力使经营者、消费者自觉追求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娱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