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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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8.05.15
•【字号】济公通[2018]108号
•【施行日期】2018.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告
济公通[2018]108号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网络安全,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晴朗和谐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全市以有线方式或无线WIFI方式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图书馆、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网吧、车站、机场、公交车、银行营业厅、旅游景点、广场、医院、餐饮、沿街商户、各类休闲娱乐场所等,均应依法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全市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落实以下互
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能够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的措施;
(二)能够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措施;
(三)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措施;
(四)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的措施;
(五)能够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的措施;
(六)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的措施;
(七)能够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以及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措施。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设备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生产者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四、全市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1日。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