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企业税收“免、抵、退”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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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平
办理出口企业税收“免、抵、退”中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94年,对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出口税收“免、抵、退”办法,随着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取得出口权,从今年开始对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办法。
现就办理出口企业税收“免、抵、退”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出口企业“免、抵、退”资格的认定
按现行规定,实行出口产品税收“免、抵、退”的范围限于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一是生产增值税产品的生产企业;二是必须是有权机关批给的出口权;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出口退税机关认定。
二、出口产品销售的确定
出口产品销售是确定出口税收“免、抵、退”的依据。
按现行规定,应注意几个问题:
1、按离岸价(FOB)计算,企业按到岸价出口的必须扣除境外运保费等,换算成离岸价计算销售。
2、委托其它企业出口的产品须有“代理出口证明单”,才能视为该产品出口销售。
生产企业应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受托企业将抵扣联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单”。
生产企业取得“代理出口证明单”和关单后才能办理“免、抵、退”手续。
3、认定出口销售必须出口单证齐
全。
主要有:报关单、结汇核销单、销售
发票、代理出口证明等。
按我省规定,上
述单证可延期三个月补齐。
三、进项税收转出时退税率的确定
出口产品进项税额在扣除出口产品
进项税转出额后的余额,在内销产品的
销项税中抵扣,出口产品进项税转出额,
按出口产品销售×(产品增值税率-退
税率)计算。
该退税率应由退税机关参
照海关关单商品号和退税手册确定,特
别在“以农产品加工的工业品”部分较易
出差错。
因此,应以每季出口退税机关
审批的转出额为准。
另外,必须注意的
是,退税率政策变化往往以出口报关时
间为准。
因此,退税率必须结合报关单
的报关时间进行确定。
四、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处理
有些生产企业需要从国外进料生产
出口产品,这就涉及到出口产品税收
“免、抵、退”的进料计算问题,按现行规
定在出口进项转出税额中扣除进料出口
核销部分,具体公式是:当期不予抵扣的
税额=当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征税
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
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
税率)。
在操作中应注意几点:①进料
时,必须凭关本或关单到出口退税机关
登记,否则不予计算。
②核销时,企业要
进行核销申报,税务机关留查,避免关本
缴销后核查的困难。
③公式中进料按组
成价进行计算,这就涉及到关税和消费
税,一般情况下进料是免税的。
④注意
划分原先征后退企业的进料及改为“免、
抵、退”办法后的进料。
如果原进料已计
算进项税而产品出口尚未扣额退税的,
必须调整进项或不考虑该批出口货物的
进料核销税。
五、退税时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退税资格确认
按现行规定,每季度出口产品销售
必须占全部销售50%以上,出口进项税
无法在内销销项税抵扣时,才可给予退
税,但实际情况较复杂,笔者认为,根据
目前退税政策制定依据,是在内销无法
抵扣出口产品进项税的情况下,应予考
虑退税:
①生产企业生产免税产品的情况
下,免税产品销项免税进项税转出。
出
口产品的进项税根本无法在免税产品的
销项税中抵扣。
因此,在计算50%比例
时,应将该项因素剔除,即按下列公式计
算:
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免税产品销售收入
〉50%
符合上述条件,应予以退税。
②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既自营出口又
内销,还提供给其它企业出口。
出口供
货依据现行规定必须按批开具出口专用
税票,按法定税率的%作为预征率征
税,预征率超过实际税负时,在内销货物
纳税人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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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抵减。
由于我省大多数出口供货产品税负在6.8%以下,出口产品进项税无法在出口供货产品中抵减,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下述办法处理较合适,将出口供货产品分开单独计算税收,预征税大于出口供货产品实际税收的,办理多缴退税(分别退中央、地方金库),反之补税。
在计算出口退税比例时,也应剔除该项因素计算,即:
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供货产品销售〉50%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以考虑退税。
③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税率低,进项税率高,如农药销项13%、进项17%,此类企业在增值率低的情况下内销产品进项税可能超过销项,例:
某企业内销100万,税率13%,进项额90万,税率17%,则:100×13%-90×17%=- 2.3(万)
也可能内销产品应缴税只有很少一部分。
按出口销售占全部销售50%以上才给予退税,会出现出口产品进项税一直无法抵扣的情况,不利于鼓励企业出口,也不符合政策精神,因此,对此类企业须经过测算,请示上级批准后,予以退税。
2、关于退税限额
退税限额=出口销售收入×退税率。
退税计算时,在限额内按实际税额退,超过限额按限额退。
只是新接触此项业务时,较容易忽略,因此提请注意。
摄 影 丁立凡责任编辑 刘宝红
退货及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处理办法
销售方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未入帐的:应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帐的:①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专用发票。
②将记帐联撕下入帐,作为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
3、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帐联出处。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二)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
税额的凭证。
二、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需要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①《申请表》或申请报告;②销货方同意退货或折让的有关证明。
基本内容如:“我单位同意收回某货物,货款××,税额××”或“我单位同意给予某批货物销售折让。
折让金额××,折让税额××”;③原进货发票及复印件。
发票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用于税务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经审核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
(三)取得《证明单》后如何办理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2、购买方取得《证明单》后,须在次月报税时,将进项税额转让,并及时取得红字专用发票。
3、取回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到税务局办理核销手续。
超过期限未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应将《证明单》退回税务局核销。
责任编辑 刘宝红
3○纳税人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