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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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工作的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责任明确,追究责任,持续改进。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铁路运输作业的质量、效益、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二)科学管理,技术支撑;
(三)预防为主,控制风险;
(四)全员参与,责任共担;
(五)依法依规,严惩违法。

第二章安全组织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员和资源。

第七条铁路总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的政策、规
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并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计划、工作规范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九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协助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条铁路总公司的安全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责任人应当依法担任;
(二)明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要求;
(三)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四)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
(五)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六)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并接受调查和追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设立安全责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并将安全生产作为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列车运行方案和列车运行定员制度,做到合理组织,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第十五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作业。

第十七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的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十八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做到应急处理及时、有效。

第二十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安全事故,做到逐级报告、层层上报。

第二十二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铁路总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进行整改,对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二十五条铁路总公司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评估和审查,对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应及时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七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违章处罚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章处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彻底淘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铁路总公司。

以上是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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