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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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合 同文本 中作 虚假表示 ,骗取 技术合 同登记 证 明 关财政 、税务机 关 。
的 ,应 当对其 后果承担 责任 。
第 十九 条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市 科
第 十 三条 技 术合 同登 记机 构对 当事人 所 提交 学技 术行 政 部 门应 当加 强对技 术 合 同登 记机 构和 登
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其他书面合 同文本的,应当符合
第 四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的有关 规定 。
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 同登记机构 ,应当通过技术合
采用 口头形式 订立技术合 同的 ,技术合 同登记 机
同 的认定登记 ,加强对 技术市场 和科技 成果 转化工作 构不予受理 。
的合 同文本 和有 关 材料 进行 审查 和认 定 。其 主要 事 记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 ,
项是 :
加 强对技术 合 同登 记人员 的业务 培训 和考核 ,保 证技
(_一)是否属于技术 合 同;
术合 同登 记人员 的工作 质量和效率 。
(二1分类登记 ;
技 术合 同登 记机 构 进行 技 术合 同认 定登 记 工作
登记 ,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 奖金 和报 酬。
合同内容 。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 内容在认定合
第六条 未 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 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
· 歧 策 观 ·
事人补正 。
第 十八 条 经技 术合 同登 记 技 术合 同的认定 登记 ,以当事人 提交 同 ,当事 人协商 一致变更 、转让 或者解 除 ,以及 被有关
的合 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 机关撤销 、宣布无效时 ,应当向原技术合 同登记机构
规和政策为准绳 。当事人应 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 办理变更 登记 或者 注销登记 手续 。变更登 记 的 ,应 当
利与 义务关 系 ,如实 反映技术 交 易的实 际情况 。当事 重新 核定 技 术性 收入 ;注 销登 记 的 ,应 当及 时通 知 有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 同,应 当不予登记 ,并在合 同文
第 二 十一 条 技 术合 同登 记 机构 在认 定登 记 工
本上 注 明“未予登记 ”字样 ,退还 当事人 。
作 中,发现 当事人有利用合 同危害 国家利益 、社会公
第十 五条 申请认定 登记 的合 同 ,涉 及 国家安 全 共 利益 的违法 行为 的 ,应 当及 时通知 省 、自治 区 、直辖
· 歧 荣 观 ·
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加强 同,不得享受 国家对有关 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 规定 的税
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
(三)核定技术 l生收人 。
所需 经费 ,按 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
第 十 四条 技 术合 同登记 机构 应 当 自受理 认定
第 二 十条 对 于订 立假 技 术合 同或 者 以弄 虚作
登记申请之 日起 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 假 、采取欺 骗手段 取得技 术合 同登记证 明 的 ,由省 、自
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人中提取一定 比例作为奖励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
报 酬 ,给予职务技术成果 完成人和为成果 转化做 出重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的规定 ,使用 技 术 开 发 、技术 转
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 同进行认定 让 、技术 咨询 、技术 服务等规 范名称 ,完整准确 地表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 认定登记证明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
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准后 ,享受 国家规 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 。
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
法人 、个 人 和其 他组 织依 法 订立 的技术 培训 合 记制度 。技 术开发合 同的研究开 发人 、技术 转让合 同
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 申请认定登 的让 与人 、技 术 咨询 和技术 服务 合 同的受 托人 ,以及
记 。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应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 当在合 同成 立后 向所在 地 区 的技 术合 同登 记机 构提
记工作 。
同登记 机构对认 定符合 登记条 件 的合 同 ,应 当分类 登 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
记 和存 档 ,向当事 人发 给技 术 合 同登记 证 明 ,并 载 明 关 部 门予 以查 处 。涉及 偷 税 的 ,由税 务 机 关 依 法处
经核定 的技术 性 收入 额 。对认 定 为非 技术 合 同或 者 理 ;违反国家财务制度 的 ,由财政部 门依 法处理 。
出认定登记申请 。
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
第 九条 当事人 申请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 ,应 当向
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 、 技 术合 同登 记机 构提交 完整 的书面合 同文 本 和相关
市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具 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 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
的指导 、管理和服务 ,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
第 十条 技 术合 同登 记机构 应 当对 当事人 提交
分析工作 。
申请认定登 记 的合 同文本及相 关附件进 行审查 ,认 为
第五 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 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
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 形式要求 当事人在规定 的时间 内补正 。
或者重 大利益需 要保 密 的 ,技 术合 同登记 机构应 当采 市 和计划单列市 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进行监督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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