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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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讲解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当遇到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时,人民法院应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
但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则选择对其无效的解释。
如果是无偿合同,应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根据词句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交易习惯的认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惯常做法;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及其数量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