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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布尔津县融和民俗风情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融和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素菲,融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涵,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简称建安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优诗美地小区4栋2单元601室。

负责人:梁增辉,建安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鸿斌,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晓江,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宁溪大道香溪庄二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建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新2018】(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02号-word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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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敬彩,男,汉族,1945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茂林,男,汉族,1952年6月29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喀什二建),住所新疆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於超,喀什二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章,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破产管理人),住所乌鲁
木齐市钱塘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梅,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夏敬彩与喀什二建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X)沙民一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24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敬彩委托代理人岳茂林、上诉人喀什二建委托代理人
杨桂章及被上诉人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爱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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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文英,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青安,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东万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946号。

法定代表人:康殿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谢静,新疆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文英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文英及委托代理人张青安、东万平,被上诉人新疆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7月2日,邱文英与金坤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邱文英购买金坤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中湾街金坤中环花苑溢景轩C区30号楼3单元301室商品房;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2.8米,建筑层数地上六层,地下0层;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2428元,总金额218763元;邱文英首付30%即65763元,剩余70%办理10年银行按揭。

邱文英依约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后,于201X年1月15日办理入住。

邱文英居住使用后认为所购房屋实际处于第四层,金坤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损失。

为此,邱文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如诉。

原审另查明,金坤公司于201X年4月27日取得了包括涉案房屋所在的30号住宅楼在内的中环花苑溢景轩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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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盛鸣,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全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太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全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山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良,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规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杨盛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疆全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公司)于201X年承建了新疆赛博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幸福城市花园七期的38#、39#、40#、50#、51#、52#、54#、55#、56#住宅楼工程。

201X年9月14日,杨盛鸣作为全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新疆太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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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敏,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林根,男,1947年10月9日生,夏禹隆禾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胜利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恩准,胜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辉,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平新,男,1956年6月24日生,胜利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上诉人夏禹隆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X)水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5月17日,夏禹隆禾公司与胜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夏禹隆禾公司将其职工宿舍楼以65万元发包与胜利公司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X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X年8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5天。

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约定:以设计部门出图经发包方及工程师签字认可为准。

第十条第35款第2项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约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又没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不能按时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不能按时竣工,每推延一天承包人交违约金1000元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等。

201X年5月19日,胜利公司与夏禹隆禾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双方就工程款及进度款的支付形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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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述涛,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天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雪峰,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伊犁霍城县清水镇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梅,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秀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三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秀芳与孙雪峰的父亲孙振茂于201X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西路20号1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系孙振茂于201X年7月16日购买的单位房改房。

徐秀芳与孙振茂结婚后,双方于201X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在该协议中约定:“男方婚前与前妻孙庆芳有住房一套,前妻孙庆芳已于201X年12月去世,如甲方(男方)先于乙方(女方)去世,乙方有在此房屋居住到终身的权利,再婚后男方的工资收入由双方共同支出。

”201X年初孙振茂因病住院,孙雪峰系孙振茂的儿子,其于同年4月27日居住该房屋至今。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X年6月3日孙振茂立下遗嘱,主要内容(摘要)“本人要求办理撤销(201X)新乌证内字第002468号公证书,决定取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西路20号1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使用权在本人身故后交徐。

【2018最新】(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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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生贵,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纪萱,新疆瑞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乃新,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广汇集团法规
部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路钻石城18号。

法定代表人:候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飞,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广汇法规部职员,
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乃新,身份情况同前。

上诉人罗生贵与被上诉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汇房产)、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厦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X)沙民三初字第681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6月26日,罗生贵与广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

【优质】(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7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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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7号
原告:王业四,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江苏泗阳人,住(略)。

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西山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董永和,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兴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670号。

法定代表人:戴祥山,新兴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女,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新兴成公司业务员,住(略)。

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七建),住所地南通市海安长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杜其广,南通七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

第三人:张林,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任祥木,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詹正明,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王业四与被告新兴成公司、南通七建,第三人张林、任祥木、詹正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我院作出(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南通七建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X)新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

2018-2019-(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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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珍,女,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兵团经济研究所科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海军,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兵团国土资源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军,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兵团国土资源局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8号广汇大厦10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斌,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彬容,女,汉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广汇公司法制办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广汇公司法制办职员,住(略)。

上诉人王淑珍、周海军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淑珍、周海军于201X年7月15日入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日月星光花园月光小区12号楼7单元304室。

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当日,双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2 000元以下的罚款。

”双方同时签订的《房屋装。

2018-(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04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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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04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兰萍,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武警新疆总队医院主管护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晓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丝绸之路冬季冰雪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丝绸之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平西梁村。

法定代表人:宁琦,丝绸之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蔚,女,丝绸之路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毛兰萍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X)乌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毛兰萍委托代理人张晓红,被上诉人丝绸之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文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1月27日,毛兰萍在丝绸之路公司经营的丝绸之路国际滑雪场滑雪时,在雪道上位于其前方的一名滑雪者摔倒后,由于毛兰萍未能有效避让被绊倒后摔伤。

丝绸之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毛兰萍受伤后,将毛兰萍送往武警新疆总队医院治疗。

毛兰萍住院治疗至201X年2月15日出院,住院20天。

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股骨中段骨折。

医院建议:1、石膏外固定壹个月;2、全休六个月;3、定期门诊复查;4、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5、遵医嘱功能锻炼。

201X年8月5日毛兰萍再次到武警新疆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至201X年8月16日出院,住院11天。

经诊断为:1、右股骨中段骨折术后;2、右胫腓骨骨折术后。

医院建议:1、全休两个月,术后14天拆线;2、定期复查,右下肢功能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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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2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王巍,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玉岷(系王巍的父亲),男,194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治区检察院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煜芳(系王巍的母亲),女,1944年4月27日出生,退休
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县永丰乡上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乡上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明亮,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玉成,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书记,住(略)。

上诉人王巍、上诉人乌鲁木齐县永丰乡上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寺村委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X)乌民二初
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5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巍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岷、上诉
人上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吉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明亮、冯玉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2019-(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4号-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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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国俊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号市政设计大厦13楼东。

法定代表人:林振声,新国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长玉,女,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新国俊公司
后勤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裴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湾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昌,大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永江,男,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大湾公司法律
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波,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大湾公司法制办职员,住(略)。

上诉人新国俊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新国俊公司委托代理人易长玉、裴珊,被上诉人
大湾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永江、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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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67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希萍,女,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宏源物业管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房产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乃新,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广汇房产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业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岩峰,男,汉族,1946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制办顾问,住(略)。

上诉人周希萍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人。

本院于201X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7月13日周希萍与广汇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周希萍购买广汇房产公司开发的京都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的房屋,单价为1 910元/㎡,房款总计114 798.64元;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三项中约定“因地下室未核入房款,乙方入住时,应支付地下室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800元,并根据地下室实际面积及甲方规定多退少补”。

同年7月25日广汇房产公司给周希萍出具收据,写明“收到周希萍工程款抵房款114 798.64元”,7月26日周希萍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时缴纳了3472元,且已实际使用了地下室,广汇物业公司在收据中写明“收到周希萍房款D一3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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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8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天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国新,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天百名店22楼2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新俊,男,汉族,1964年6月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7号亚鸿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乌鲁木齐天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天公司)、新疆信业典当有限公司(下称信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7月4日,天汇公司诉华天公司、信业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信业公司诉华天公司、天汇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而中止。

201X年6月该案恢复审理,在本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约定:一、华天公司给付天汇公司工程款124201X元;二、华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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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67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雪萍,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亚收藏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樊英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实,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中亚收藏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樊雪萍与新疆中亚收藏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6日,经双方协商后约定樊雪萍租赁中亚公司新疆中亚和田玉器精品城3-09号房屋用于经营,樊雪萍向新疆中亚公司交纳租房定金5 000元,后中亚公司应樊雪萍要求又将租赁房屋调整到3-06号。

事后樊雪萍认为精品城三楼不能在201X年6月28日开业,就未与中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樊雪萍要求中亚公司退还租房定金未果,遂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中亚公司提供证人证明樊雪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公司未对樊雪萍承诺精品城三楼在201X年6月28日开业。

对此,樊雪萍认为证人不能明确确定是对其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故不认可。

另原告也未提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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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新辉,新疆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会清,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详,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丹,男,汉族,1946年4月15曰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莫会清与黎丹系夫妻关系。

201X年7月12日,五建公司委托莫会清与新疆宝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五建公司为宝峰公司承建生产车间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8 797.7平方米,合同暂定价 6 360 355元,工期自201X年7月15日起12天完工,由五建公司垫资建设,自完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宝峰公司将工程款付清。

同时,五建公司与莫会清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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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90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惠娟,女,汉族,1965年7月2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俊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富贵,男,汉族,1983年2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冠琪,乌鲁木齐市华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田惠娟因与被上诉人成富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三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4月29日,新疆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钢城房地产公司)与本案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约定钢城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属的位于本市迎宾路东三巷钢花迎宾苑小区商6栋1号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X年4月29日至同年12月30日,并约定被告擅自将房屋转租的,钢城房地产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被告将该房屋租赁后用于酒吧经营。

201X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门面转让协议》,被告将该门面房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租期自201X年6月23日至201X年12月30日,被告在合同签订次日向原告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4000元、5个月的房租10127元、押金201X元,被告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

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其与钢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和其交纳押金、租金、物业费收据的原件以及门面房的钥匙、电表卡和燃气卡交给原告。

原告接手后得知该门面房的所有者钢城房地产公司并不知道被告的转租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其已交纳的转让费及押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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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623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6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明,男,汉族,1966年5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静,新疆天圆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东升,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瑞银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宋金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X)沙民一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宋金明的委托代理人曹静,被上诉人孟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上诉人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西部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宋金明居住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12号1号楼601室房屋原系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副食品总公司所有。

1995年12月8日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副食品总公司与宋金明的父亲宋得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房屋由宋得勤居住。

后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副食品总公司被西部房产公司兼并,201X年2月9日西部房产公司将该房屋以400000元价格出售给孟东升,孟东升于201X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201X年2月9日,西部房产公司与孟东升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宋金明称西部房产公司和孟东升的行为侵害了宋金明作为合法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精编范文】(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98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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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邦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民主路31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仲勇,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新疆
宏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9号1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邦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君、新疆宏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一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10月30日,邦得公司与乌鲁木齐王府井百
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王府井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保洁协议,约定:履行
期限为201X年11月至201X年11月。

201X年7月12日,王君与邦得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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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576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5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仪,男,汉族,1974年1月2日生,农民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拓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山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拓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嘉君,男,1977年6月29日生,拓达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原审原告:张春元,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生,农民工,住(略)。

原审被告:徐春林,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生,拓达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王文仪与被上诉人拓达公司、原审原告张春元、原审被告徐春林因劳务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X)头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5月20日,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娜公司)与拓达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拓达公司承包金海娜公司锅炉房及厂房工程,开工日期201X年5月20日,竣工日期201X年8月20日,徐春林是拓达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也是该工程的负责人。

同年6月5日,徐春林又与王文仪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由王文仪承包金海娜公司库房(即厂房)土建工程的劳务,工程最终优惠价为10万元,库房地基完工后支付3000元,砌砖、抹灰完工后支付2万元,打地面、贴外墙砖完工后支付2万元,室内装修完工经国家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一次性付清。

施工合同签订后,王文仪即组织工人开始进行施工,张春元也是其中的一名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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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育农,天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婧,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婕玲,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华,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柴泽光,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成公司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至1999年12月22日,天成公司前
身乌鲁木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市三建)承揽了乌鲁木齐市纺织集团
(市染织厂)六栋职工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工程,委派黄殿龙作为市三建驻工地
代表。

之后,黄殿龙以市三建七分公司的名义与市三建签订了建筑施工项目内
部承包合同。

1999年3月23日,黄殿龙以市三建七分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又
与吴明华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吴明华)向甲方(市三
建七分公司)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用工;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
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劳务费用在主体装修基本完工后分批支付,凭工地
负责人按照施工预算和实际完成量对照质量标准验收签证,核发劳务费用标准
的80%,剩余部分在交工验收后一次付清;甲方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检查监督;甲方按照工程
进度提供各类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劳务费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达不到标准造成返工,原材料损失由乙方负责,在交工验
收中质量评为优良,劳务费用提高10%,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劳务费用降低10%。

该工程于1999年年底竣工后,交付业主居住使用。

天成公司在1999年至201X年期间共支付给吴明华劳务费用202万元。

201X年4月,在乌鲁木齐市建委召开了关于乌纺集团14至17号职工住宅楼质量问题处理会议,形成了职工
住宅楼质量问题的维修处理意见。

201X年,乌鲁木齐市纺织集团清算组与天成
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市三建未达到质量等级承诺,返还14、15号楼住户5万元整。

201X年乌鲁木齐市纺织集团清算组及住户代表与天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书约定13号楼的维修问题,市三建支付补偿款84829.64元。

自201X年至
201X年间,天成公司陆续向乌鲁木齐市纺织集团或住户支付了赔付款及退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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