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2021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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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
地下开采矿山平安出产条件尺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尺度和提升地下开采矿山平安出产条件,预防和减少出产平安变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富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开展,按照平安出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尺度。

第2条本尺度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地下开采矿山。

第3条矿山必需具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平安出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元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4条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元平安出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元平安出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矿山企业必需成立健全以主要负责报酬首的平安出产行政办理体系和以总工
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办理体系。

第5条全面开展平安尺度化活动,深化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提升平安尺度化程度,严格查抄、查核、验收和奖惩。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6条矿山企业必需成立健全平安出产办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出产办理人员。

从业人员缺乏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平安出产办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缺乏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出产办理机构,
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平安出产办理人员,此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平安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缺乏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出产办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出产办理人员,此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平安工程师;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出产办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出产办理人员,此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平安工程师。

第7条主要负责人、平安出产办理人员须经平安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查核合格并取得平安资格证书。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分查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8条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平安技术人员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

以上人员应有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任命文件或聘书。

第三章办理制度
第9条矿山企业应当成立健全行政带领岗位平安出产责任制、本能机能机构平安出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平安出产责任制和平安操作规程。

第10条矿山企业须制定危险源监控和平安隐患整改制度、平安查抄制度、平安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平安办理制度、出产平安变乱办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平安出产档案办理制度、平安奖惩制度、平安费用提取制度、带领下井带班制度等。

第11条矿山应履行对从业职工平安培训的责任,并将各种培训方案、记录、档案归档备查。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平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测验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出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平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出产教育和培训。

第12条矿山企业应按照《企业平安出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理方法》〔财企[2023]16号〕及鲁财企[2023]8号文件的要求,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平安出产费用。

矿山应将平安出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的原始记录归档备查。

第13条矿山企业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带领带班下井及监督查抄暂行规定》,并将执行该规定的方案、记录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14条矿山企业须按照具体情况,对本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按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纳的应急办法等。

矿山平安出产办理人员应按照本单元的出产经营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按期、不按期的查抄,遇到问题及时措置,并将查抄及措置记录存档。

第15条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元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阐发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变乱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按
照本单元的变乱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措置方案演练。

有关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具体执行情况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16条矿山企业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办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加强对矿山外包工程的平安监督工作,将其纳入矿山平安办理范围,实行统一协调、统一摆设、统一培训,统一查抄、统一查核,统一奖惩。

第17条矿山企业须成立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查抄制度,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技术资料
第18条矿山由具有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设立评价或平安预评价并按规定进行存案。

第19条平安设施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元承当,并经平安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元同意,并报原审查部分审查同意。

第20条矿山投入使用前,须由具有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价,资料应归档备查。

第21条建设工程竣工投入出产或者使用前,必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出产和使用。

第22条矿山企业须有符合出产现状的“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
电气设备安插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上述图纸资料须按照矿山出产活动的进展及时点窜、填绘,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审查。

第五章地面工业广场
第23条通往矿区的道路应进行路面硬化并保持畅通。

第24条工业广场布局合理、办理尺度有序,地面整洁干净,做到绿化美化。

工作区与生活区应分区设置,相对独立。

矿石堆存区与办公、生活区应采用围墙隔离。

矿区道路应完好、畅通。

平安文化气氛稠密,有固定的平安出产标语、宣传栏,设置各类平安警示、禁止标记。

第25条矿山办公用房必需是永久建筑。

矿山各部分应有专门的办公室并挂牌,有调剂监控值班室、会议室、平安教育培训室、平安出产档案室等。

各种办理制度上墙。

办公场合必需进行必要的装修,办公桌椅、电脑及办公用具齐备。

第26条调剂监控值班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设备、供电线路、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等庇护装置应配备齐全,运行日志等填写尺度,资料放置整齐,清洁卫生。

第27条平安教育培训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配备电视机、影碟机、矿山平安方面的册本、影像资料等。

第28条提升人员的井口要搭建井口房,有防雨、防冻功能,地面整洁宽敞。

信号房有视频监控设备,信号等设备设施齐全、整洁。

进出井口人员记录清晰、准确。

有职工等待室。

提升井要在围墙封闭范围内,井架等设施要经常进行防锈除锈。

第29条提升机房内应吊挂提升机运行相关图纸:提升系统图、提
升机运行速度图、提升机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道理图、液压系统图、润滑部位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
第30条提升机房须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设置,包管机房内设备与墙体、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平安规程的要求,确保提升机操作室为相对独立的空间,同时应安装必要的通风降温设施,包管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在正常区域。

提升机房应进行必要装修并设有监控视频设备,室内设备设施应整洁有序。

第31条提升机房、变电所、空压机房、机修车间等重要场合应设置标识。

第32条矿山应有浴室、更衣室,并进行必要的装修,有每人可上锁的更衣柜,并能满足人数最多一班的全体人员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设有淋浴喷头以及小便池,面积不小于25m2。

室温不低于20度,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33条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及就餐桌凳等设施设备应满足就餐人数的需要。

室内进行必要的装修,有冷藏柜,生熟食菜墩分开,有饮食品种挂牌价目表,炊管人员按期体检,做到清洁卫生。

第34条职工宿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床位足够〔一人一床,面积不低于2.5m2/人〕,有统一窗帘,安装电电扇,配有统一写字台、衣柜,有条件的安装电视机、宽带网线、固定等。

室内照明、通风良好,有洗刷间、卫生间,不缺水,宿舍干净整洁。

厕所保持经常清洁卫生。

第六章基建矿山
第35条建设单元应当在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开
工建设。

第36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需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平安出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元〔以下简称施工单元〕承当。

矿山建设工程建设单元〔以下简称建设单元〕必需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元,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37条建设单元必需与施工单元签订专门的平安出产办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出产办理职责。

第38条建设单元对施工单元的平安出产工作负责统一协调、办理,及时避免施工单元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违章行为。

第39条建设单元在工程建设期间,必需设立工程的平安办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平安办理人员,按期组织对施工单元的平安查抄,及时发现和消除变乱隐患,避免违章作业。

第40条建设单元主要负责人〔包罗一些矿山建设工程实际控制人〕是矿山建设期间平安出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以下职责:〔一〕成立健全平安出产责任制,包罗主要负责人、分管带领和有关本能机能部分平安出产责任制;
〔二〕保障建设工程平安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催促、查抄施工单元平安出产工作,及时消除出产平安变乱隐患;
〔四〕积极组织变乱抢救,及时如实陈述变乱。

第41条施工单元必需成立健全平安出产责任制,包罗主要负责人、分管带领、本能机能部分和岗位人员平安出产责任制。

第42条施工单元应成立健全平安目标办理制度、平安奖惩制度、平安技术办法审批制度、平安查抄制度、平安隐患排查制度、平安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43条施工单元必需设立平安办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办理人员。

专职平安办理人员必需跟班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变乱隐患,避免违章作业。

第44条施工单元工程负责人、平安办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45条施工单元必需成立各种设备设施查抄维修制度,按期进行查抄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46条施工单元必需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尺度施工,不得擅自点窜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对原设计进行点窜的,必需经原设计单元同意;有重大点窜时,应报原组织审查部分批准后实施。

第47条施工单元施工期间,发现其平安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变乱隐患时,应当当即遏制施工,并陈述建设单元。

建设单元应当陈述原设计单元和组织审查的部分。

第48条施工单元主要负责人是施工作业平安出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有以下职责:
〔一〕成立健全平安出产责任制,包罗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带领、区〔队〕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有关本能机能部分平安出产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每个单项工程或重要的单元工程〔如井筒、主要硐室等〕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办法和平安技术办法;
〔三〕组织制订平安出产平安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四〕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元出产平安变乱应急救援预案。

第49条矿山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必需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规程》。

开凿或延伸立井施工中,必需有吊盘、庇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防止坠落等平安办法。

井筒内必需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平安设施。

必需制定保障通风平安办法,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采纳相应的防治办法。

第50条施工单元在以下特殊地址施工时,必需制订专门的施工平安保障办法并经施工单元技术负责人批准前方可实施:
〔一〕有透水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有断层或破碎带,可能发生冒顶变乱的;
〔四〕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涌出危险的;
〔五〕有其他危害,容易造成变乱的。

第51条按规定需要由相应资质单元负责监理的矿山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单元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平安变乱隐患时,应当当即要求施工单元整改;属重大平安变乱隐患的,有权责令施工单元暂时遏制施工作业,并及时陈述建设单元。

施工单元拒不整改或者不断止施工作业,工程监理单元应当及时向矿山平安出产监管部分陈述。

第52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建设期限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结束后,建设单元应当制定试出产期间的各项平安技术办法,
并按规定存案。

设计规按期限内不克不及按时竣工投产的,建设单元应当向设计单元提出点窜建设期限的建议,并报原组织设计审查的部分批准。

第53条基建矿山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经峻工验收合格,领取《平安出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出产。

第七章开拓、开采
第54条矿山开拓必需符合《初步设计》及《平安设施设计》的要求。

第55条矿山开采范围须符合工程批准规定的范围内(须符合划定的矿区范围)。

第56条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均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除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内容外,还应针对工程特点,详细阐发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施工办法。

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应做好验收和记录,并与施工图纸、验收陈述一并存档。

第57条矿山应设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竖井、天井、溜井、斜井、平巷等井巷均应进行按期查抄,重点查抄支护及装备、设施等,查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措置,并作好记录。

对人员通行、紧急情况下撤离有重大影响的井巷,如提升人员的竖井、平安出口、运输大巷等,要加强查抄,每月至少查抄一次;对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查抄。

第58条矿山企业要制定适合本矿实际的井巷维修办理制度,及时对存在问题的井巷进行维修;维修前应编制平安技术办法,经主管矿长
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59条各类井巷的报废应有平安技术办法,措置形式和措置方法均要填图归档
第60条废旧井巷及淹没井巷的修复应针对具体条件,编制专门的平安技术办法,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61条平安出口的设置与数量等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平安出口,平安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每个出产程度〔中段〕,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平安出口,并应与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通。

竖井作为平安出口,应安装符合规程要求的梯子间。

井巷的分叉口应有路标,注明其地址地址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标的目的。

新掘及维修井巷永久支护方式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62条井下开采
(1)矿体开采挨次、采矿方法、回采工艺、顶板办理及空区措置应符合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的要求。

(2)回采矿块(采场)均须编制开采设计,并经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查。

(3) 须严格保持各类矿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配备专人查抄和办理,以包管其在整个操纵期间的不变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措置,有关资料应归档备查。

(4)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办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5) 石膏矿山须严格遵守《山东省石膏矿山平安出产技术尺度 (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6) 禁止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

(7) 空场采矿法、崩落采矿法采场内禁止人工装运作业。

第63条井下爆破
井下炸药库和爆破器材发放站设置及内部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6722-2003中6.5.4的规定,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及防爆门。

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须做好记录。

禁止使用火雷管、导爆索。

第64条顶板办理
矿山企业应成立顶板分级办理制度,对顶板不安定的采场须有监控手段和措置办法。

必需按照实际情况填绘井上井下对照图,真实反映已形成大面积采空区的区域范围、地表岩石移动范围以及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地表岩石移动范围周边设置夺目的警示标记,禁止人员进入,对岩石移动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纳有效办法,防止伤人变乱发生。

第65条采空区措置
(1)金矿、铁矿采空区必需进行充填。

充填站、充填料及制备工艺、充填体强度须符合设计要求。

(2)石膏矿山采空区措置须按照《山东省石膏矿山平安出产技术尺度 (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采用崩落采矿法的粘土矿山,放顶工艺及采空区的办理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规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符合《初步设
计》、《平安设施设计》的要求。

采用空场采矿法的粘土矿山,采空区措置参照《山东省石膏矿山平安出产技术尺度 (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提升、运输
第66条提升设备必需选用具备资质的出产厂家出产的合格产物。

禁止使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列举的设备及工艺。

第67条提升机的型号、规格须与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相符;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必需满足《平安设施设计》中有关参数要求。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不克不及少于三圈,卷筒边缘必需超出跨越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得小于2.5倍;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及与提升容器的连接、井口过卷开关及防过卷楔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必需符合规程要求。

第68条提升装置,应备有以下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制动装置的布局图和制动系统图;
——电气控制道理系统图;
——提升系统图;
——设备运转记录;
——查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大、中、小修记录;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司机班中查抄和交接班记录;
——主要装置(包罗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查抄记录。

第69条井筒内的各种设施布设、人行梯子间及筒套架梁的安装须满足设计要求;井筒内的隔离板〔网〕固定要安稳,严禁采用非阻燃材料的隔离板〔网〕。

第70条矿山配备钢丝绳无损探伤检测仪,按期对在用钢丝绳进行检测,并有记录。

推广光幕式智能松绳庇护器等设备设施。

第71条矿井提升机、提升装置各局部、提升钢丝绳和平安庇护装置、设施,要严格落实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

第72条平安庇护设施齐全。

罐笼、平安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需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提升信号必需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井口及各提升中段马头门处的平安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操车设备的操作,推广应用自动化控制,各操车设备之间实现联锁,同时与罐笼的位置实现闭锁。

第73条提升机操作人员必需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查核合格,持证上岗。

非计算机自动控制的提升机应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计算机自动控制的提升机在升降人员时,执行至少一人操作制度。

第74条矿井提升机必需每年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查验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装置,必需进行防脱钩试验,在用竖井罐笼防坠器,每半年必需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每次试验及日常查抄检修记
录应归档备查。

提升机主轴装置、天轮主轴、罐笼吊挂主承力连接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测,新更换后的罐笼吊挂连接承力部件必需进行无损探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当即更换。

第75条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及提升机房的明显位置发布。

上下井人员必需在井口五米候罐线外或在候罐室内候罐,交接班上下井时必需有井口信号工统一指挥乘罐。

第76条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合,应设视频监控设施;井口提升机房应设有监控显示终端,用于显示井口信号、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场合的视频监控图像,视频录像做到存档备查。

第77条斜井提升必需设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设置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翻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提升必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

第78条斜井专用人车应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随车平安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把持杆的第一节车厢内。

斜井人车断绳庇护器按期进行落闸试验,试验日期满足以下要求:〔1〕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2〕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3〕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第79条斜井提升必需设有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装置;运送人员斜
井信号装置必需满足以下要求:
〔1〕每节车厢均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泊车信号;
〔2〕多程度运送时,各程度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以便提升司机识别;
〔3〕所有收发信号地址,均应吊挂明显的信号牌。

倾角大于10度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渣应不小于50毫米。

第80条串车提升的斜井各车场应设有信号硐室及遁藏硐室,运送人员的斜井各车场应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第81条运输设备
(1) 有轨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以及调剂系统应符合《平安设施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列举的设备及工艺。

(2)无轨运输设备的规格型号、道路应符合《平安设施设计》要求,对于燃油车辆还应有废气净扮装置及尾气排放合格标记,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

井下禁止使用农用三轮、拖拉机。

〔3〕无轨车辆在斜坡道遏制时,必需进行熄火实现可靠地制动后设置防滑设施。

(4)其它要求:运输信号设施齐全、可靠,平安标记齐全。

第82条行人的程度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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