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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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单位发展和建设需要,加强对全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用人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程序,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管理坚持岗位需要、岗位胜任、统一负责、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和其他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适用本制度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执行统一标准,有特殊要求需上报院办公室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在院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办公室负责人员招聘、聘用、待遇、档案管理等事项,使用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
第六条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外,本院聘用人员管理,均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七条人员招录计划,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及各项待遇均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人事干事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管理相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聘用人员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订、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各项保险及福利制度的办理。
(六)负责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权限:提出本部门用人计划;负责所属部门人员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组织实施考核,对人员考核、去留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十条本院各部门需要聘用人员,提交用人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招聘,严禁先进后报和超计划私招乱聘人员。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一)凡符合应聘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及复印件等)报名,户籍在外地人员需出具暂住证明,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二)相关岗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上报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开始试用。
(三)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考核结果,并提出按期转正、延长试用或不予录用建议。
(四)试用期合格,经批准留用者,由办公室组织拟聘用人员在本院体检。
体检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与本院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干事为其办理社保事宜。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试用期规定:
(一)试用期时间为一个月。
(二)试用期为岗前培训带教期,带教期内离职者不计发工资。
(三)试用期满后,从带教第一日开始计发岗位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被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分配,积极参加院内及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各项集体活动。
(二)被聘用人员,自觉服从科室管理,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由所在科室负责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聘用人员严格执行本院考勤制度,病假、事假、婚嫁、丧假等严格按照本院规定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离岗。
(四)工作中仪表、着装整洁,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单位、科室
和休养人员监督。
(五)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单位物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六)严禁吃、拿休养人员食品和钱物,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七)严禁以任何借口向休养老人及亲属索要(借用)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八)严禁辱骂、殴打、虐待休养人员,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九)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本院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毁损本院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责任,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如因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时,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在聘用期内违反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自伤、意外伤害以及在工作以外发生的伤害,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请假,3天以内需提前2天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上者,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每周休一天,多出勤者计发出勤奖励,遇节假日由院方酌情安排调休。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试用期工资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1300元;
(二)护理员:1100元;
(三)其他工勤岗位1000元。
第十八条转正后工资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一)项目:由基本工资、学历工资、执业证书工资、职称工资、工龄补助、考核奖励工资六项构成
(二)标准:
1、基本工资:1000元/月;
2、学历工资:大学学历80元/月,大专学历50元/月,中专学历
20元/月;
3、执业证工资:医师执业证400元/月,医师助理执业证(护士资格证)200元/月;
4、职称工资:中级300元/月,初级以下200元/月;
5、工龄补助:在本院工作满1年至10年(含10年)职工,每年增加50元工龄补助,工作满11年以上(含11年)者工龄补助每年增加20元;
6、考核奖励工资:分为三个档次,一等、二等、三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综合表现出具定等意见,一等60元/月,二等40元/月,三等20元/月。
二、工勤人员工资
(一)项目:由基本工资、病区津贴、持证工资、岗位补贴、工龄补助、考核奖励工资六项组成
(二)标准:
1、基本工资:1000元/月;
2、病区津贴:护理一线工作人员享受100元/月病区津贴;
3、持证工资:非护理类技术工人,中级工以上100元/月,初级工50元/月,特殊工种(如电工、驾驶、司炉等)聘用人员其有效证书50元/月;
4、岗位补贴:特护区30元/月,班组长100元/月,兼职人员100元/月;
5、工龄补助:在本院工作满1年至10年(含10年)职工,每年增加50元工龄补助,工作满11年以上(含11年)者工龄补助每年增加20元;
6、考核奖励工资:分为三个档次,一等、二等、三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综合表现出具定等意见,一等60元/月,二等40元/月,三等20元/月。
第十九条以下行为考核不定等,考核奖励工资不予计发:
①有旷工现象;
②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单位物资;
③侵占、借用或向休养老人及家属索要钱物的;
④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事故,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⑤严重损坏集体利益,影响单位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返聘人员无试用期,工资结构中不享受工龄补助及职称工资。
第二十一条出勤奖励及夜班费标准:
(一)多出勤奖励:10元/天;
(二)夜班费:
1、生活部特护区护理人员中班10元,夜班15元;其余各区护理人员中班8元,夜班12元;
2、其余各科室值班费均为10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证书必须与所从事岗位相匹配,且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要求,并经院长办公会审定会后方可享受持证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龄从来院工作之日起连续计算(含试用期),中途离职造成工龄间断的一律不合并计算,工龄补助满一年后于次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奖勤罚懒”和“鼓励先进”的原则,实行分等次的奖金标准。
奖金于年底发放,中途辞职或离院者不予计发。
第二十五条奖金计发标准,不满一年者奖金按200元/月计发,一年以上者月奖金不低于200元,具体发放金额标准,视经费状况,结合工龄、出勤、考核等因素确定。
聘用人员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本院《考核办法》酌减奖金:
(一)工作出现失误;
(二)工作中被投诉并经核实;
(三)不遵守考勤制度,出勤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四)本院《考核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聘用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由本院统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其中依法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本院财务从受聘人员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因退休招聘或其他原因,不购买社会保险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承诺书,院方每月补贴2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满三个月以上者(含试用期),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工作满10年以上者,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并可以自愿参加工会。
第二十九条聘用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由工会视具体情况组织慰问。
第三十条本院为聘用人员提供集体宿舍,符合条件者可入住。
按本院规定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一条根据岗位需要,工作满一年者本院择优提供培训学习机会。
第七章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填写《辞职审批表》,未经批准前,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科室报请院方批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本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是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院方出资培训人员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全额赔偿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并交纳违约金。
缴纳违约金后,双方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不论是辞职还是解聘,聘用人员都应当填写《离院手续办理情况登记表》,在离院之前办理移交手续,其应发工资,在上述手续办妥后予以计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