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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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一、概述
本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出租房的安全使用,保障租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所有出租房房主和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房主责任
1.房主必须确保出租房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无安全隐患。

2.房主必须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房主需及时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房屋损坏,以确保房屋安全。

三、承租人责任
1.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租,并不得擅自拖欠。

2.承租人在使用出租房时,要保持房屋的整洁,并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任何设备设施。

3.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电器设备,离开时必须断开电源避免火灾隐患。

4.承租人在房屋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四、安全检查
1.房主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且记录检查结果。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2.房主要在每年秋季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安全检查,确保房屋无安全隐患。

3.房主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测。

五、火灾管理
1.房主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灭火器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2.房主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火灾报警器,并定期检测其正常运行。

3.承租人应熟悉出租房的疏散路线和逃生设备,并不得随意堵塞疏散通道。

4.房主和承租人应定期参加火灾逃生和灭火的相关培训。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房主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责任人和应急联系方式。

2.承租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保护自身安全,并及时报警。

3.当突发事件威胁到出租房及其周边环境时,房主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处罚措施
1.若房主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或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将受到罚款及其他相应处罚。

2.若承租人违反规定损坏房屋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终止租约。

八、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的出租房。

2.对于涉及安全管理的重要事项,房主和承租人应书面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以上即为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屋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并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租户也需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坚持法治原则,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要与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存在倾斜、裂缝、塌方等安全隐患。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电气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给水、燃气、暖气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防止发生泄露和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室内环境要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窗户、阳台等需要设置防护措施,防止租户因意外坠落。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在租约生效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向租户提供详细的安全使用说明,告知租户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租户有义务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房屋,并确保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租户有义务及时报告房屋发生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协助出租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的租户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出租房屋的租户不得在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损坏的电器电线。

第二十一条出租房屋的租户不得私自改变室内用电、燃气、给水等设备,如需改动需提前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租户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他人,如有需要应事先告知出租人,并由出租人与租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定期对电气设备、给水、燃气、暖气等进行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定期对灭火器等设施进行检查和更换。

第二十六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日常清洁,保持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出租房屋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人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保障租户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条出租房屋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九条出租房屋发生安全事故后,出租人应及时对受灾房屋进行修复和重建,租户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租户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一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租户因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应提前通知租户。

第三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出租房屋所有,如有争议,应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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