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截止2013年12月青海省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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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青海部分)
中期评估报告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前言 (1)
1.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内容和要求 (2)
1.1《规划》对青海省的要求 (2)
1.1.1 有关责任书对青海省的要求 (2)
1.1.2 国家专项规划对青海省的要求 (3)
1.2《规划》内容要求与《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关系 (6)
2. “十二五”环保规划实施情况 (8)
2.1青海省贯彻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具体安排、工作、进展、主要做法 (8)
2.2青海省中期评估组织安排情况 (8)
2.3《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数据来源 (9)
3. 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评估 (10)
3.1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 (10)
3.1.1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10)
3.1.2 减少新增污染排放量进展情况 (10)
3.1.3 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进展情况 (10)
3.2水环境主要污染物削减工作进展情况 (12)
3.2.1 水环境主要污染物减排总体完成情况 (12)
3.2.2 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12)
3.2.3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方面的进展情况 (14)
3.2.4 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14)
3.3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工作的进展情况 (15)
3.3.1 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总体完成情况 (15)
3.3.2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15)
3.3.3 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16)
3.3.4 其他行业脱硫脱硝工作进展情况 (17)
3.3.5 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17)
3.4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经验与问题 (18)
4. 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评估 (20)
4.1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进展情况 (20)
4.1.1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方面的进展情况 (20)
4.1.2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20)
4.1.3 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21)
4.1.4 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 (22)
4.2大气污染综合控制工作的进展情况 (22)
4.2.1 颗粒物污染控制工作的进展情况 (22)
4.2.2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弃控制方面的进展情况 (23)
4.2.3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23)
4.3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24)
4.3.1 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 (24)
4.3.2 土壤环境监管方面的进展情况 (24)
4.3.3 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方面的进展情况 (25)
4.4生态保护和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 (25)
4.4.1 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进展情况 (25)
4.4.2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方面的进展情况 (26)
4.4.3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进展情况 (26)
4.4.4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方面的进展情况 (27)
4.5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 (28)
5. 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评估 (29)
5.1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情况 (29)
5.1.1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方面的进展情况 (29)
5.1.2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的进展情况 (29)
5.1.3 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的进展情况 (30)
5.2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31)
5.2.1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31)
5.2.2 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方面的进展情况 (31)
5.3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2)
5.3.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32)
5.3.2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的进展情况 (33)
5.3.3 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方面的进展情况 (33)
5.4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 (34)
5.4.1 化学品环境监管方面的进展情况 (34)
5.4.2 化学品风险防控方面的进展情况 (34)
5.5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经验与问题 (35)
6. 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情况评估 (36)
6.1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情况 (36)
6.1.1 制定环境功能区工作的进展情况 (36)
6.1.2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地区环境治理力度的进展情况 (36)
6.2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36)
6.2.1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 (36)
6.2.2 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方面的进展情况 (36)
6.2.3 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工作的进展情况 (37)
6.3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37)
6.3.1 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建设方面的进展情况 (37)
6.3.2 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的进展情况 (38)
6.3.3 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39)
6.4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经验与问题 (39)
7. 规划政策措施实施评估 (41)
7.1青海省政策、配套政策出台情况 (41)
7.1.1 省级规划编制与批复情况 (41)
7.1.2 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情况 (41)
7.1.3 完善综合决策机制情况 (41)
7.1.4 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41)
7.1.5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情况 (42)
7.1.6 加强科技支撑工作情况 (42)
7.1.7 发展环保产业情况 (43)
7.1.8 严格执法监管工作情况 (43)
7.1.9 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情况 (44)
7.1.10 部门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44)
7.1.11 积极引导全民参与工作情况 (44)
7.1.12 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工作情况 (46)
7.2地方特色政策创新情况 (46)
8.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47)
8.1水环境主要污染减排方面 (47)
8.2大气环境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 (47)
8.3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47)
8.4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 (48)
9.后两年《规划》实施的重点和思路 (49)
9.1 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49)
9.2 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9)
9.3 全面开展湟水河污染治理工作 (50)
9.4 加大力度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50)
9.5 认真组织实施农牧区环保重点工程 (51)
9.6 加强自然系统保护和生态监测评估预警工作 (52)
9.7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52)
9.8 抓实抓好环境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53)
附件1:国家有关责任书对青海省的要求数据表 (54)
附件2:国家专项规划对青海省的要求 (57)
附件3:中期评估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数据表 (71)
前言
2014年2月18日,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号)文件,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培训会议。

会议安排,全国各省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号)文件要求,参考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期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条目分析表》,如实填报各项定量、定性评估指标表。

同时,要求各省按时间节点要求,编制完成《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自评估报告,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为做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青海部分)》中期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十二五”以来青海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效果。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号)文件要求,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编制小组。

指定青海省环境规划和环保技术中心、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全面负责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青海部分)》中期评估工作,全面了解《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执行情况,全面剖析青海省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取得的经验与教训,并提出后两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青海部分)》实施的重点和思路,进一步健全规划评估考核体系,并为谋划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奠定基础。

1.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内容和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为此,国家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同时,环保部和全国各省签订了不同形式的目标责任书,全面督责落实《规划》各项指标任务。

青海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专项规划、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划》指标任务,编制完成《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并以此为蓝本,“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专项规划、目标责任书对青海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如下:
1.1 《规划》对青海省的要求
1.1.1 有关责任书对青海省的要求
(1)“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指标要求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文件中对青海省的要求:“十二五”时期,青海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量为12.3万吨,要比2010年减少18.0%;氨氮排放总量控制量为1.10万吨,要比2010年减少15.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量为18.3万吨,要比2010年下降16.7%;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量为13.4万吨,要比2010年下降15.3%。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1至1-5所示。

(2)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中指标要求
“十二五”以来,工业和信息部下发的《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6号、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5号、第44号、第46号中下达给青海省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别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51.3万吨、10万张,其中,淘汰铁合金落
后产能4.3万吨、电解铝7万吨、水泥40万吨、皮革10万张,涉及12家企业;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57.5万吨、1845万米,其中,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12.5万吨、炼钢45万吨、印染1845万米,涉及9家企业;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22.4万吨,涉及炼钢、铁合金、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等5个行业6家企业。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6至1-17所示。

1.1.2 国家专项规划对青海省的要求
(1)《“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对青海省的要求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文件中对青海省的要求,“十二五”期间,青海省新增污水配套管网727.8公里;青海省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2.5万立方米/日;青海省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达到15.0万立方米/日;青海省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达到2.3万吨/年(以干泥计);青海省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6.0万立方米/日;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达到19亿元。

具体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新增污水处理规模、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规模数据详见表1-18至1-23所示。

(2)《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对青海省的要求
2012年11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文件中对青海省的要求,“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其中,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大县(市、区)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50%以上,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年、10万吨/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比例要达到5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共有18项。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24、1-25、1-26所示。

(3)《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对青海省的要求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文件中对青海省要求,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2
项,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1项,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6项。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27至1-30所示。

(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对青海省的要求
2012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32号)文件中对青海省要求如下:
“水质目标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湟水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分区防控黄河中上游流域要加大西宁等13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湟水河等7 条重污染支流治理,防范黄河干流水环境风险,保障干流水质稳定达标”。

““十二五”期间,重点流域要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重点流域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级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

“到2015 年,重点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达到一级 B 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富营养化或受到富营养化威胁水域、下游断面水质不达标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部分控制单元可根据流域水质目标,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加强生态湿地处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到2015 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县城和优先控制单元内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以上,确保建成的污泥处置设施稳定运行”、“黄河中上游流域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黄河玉树州果洛州控制单元,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强化退牧还草等生态保护措施,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护“中华水塔”,试点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适度控制旅游活动。

推进重要湿地保护,维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推进曲麻莱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严格控制矿产开发,杜绝非法采矿。

规范畜牧业发展,提升各类企业的污染治理要求。

加强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开展扎陵湖和鄂陵湖等重要水域生态监测。

规划骨干工程项目1 个,估算投资0.13 亿元。

到2015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均维持2010 年排污水平。

黄河门堂断面水质保持Ⅰ类”。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31至1-34所示。

(5)《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对青海
省的要求
2012年6月,《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对青海省的要求,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2项,二噁英减排工程项目1项,二噁英重点监管企业1家。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35至1-37所示。

(6)《“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对青海省的要求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文件中对青海省的要求如下: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58万吨/日。

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

到2015年,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在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各省(区、市)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38至1-42所示。

(7)《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中对青海省的要求
2010年9月17日,《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环发[2010]106号)文件中对青海省的要求如下:加强原生地带性植被的保护,以现有自然保护区为核心,按山系、流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形成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

加强对典型高原生态系统、江河源头和高原湖泊等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加强对藏羚羊、野牦牛、普氏原羚、马麝、喜马拉雅麝、黑颈鹤、青海湖裸鲤、冬虫夏草等特有珍稀物种种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1.2 《规划》内容要求与《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关系
为落实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专项规划及目标责任书任务要求,做好青海环境保护工作,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编制完成《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细化《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具体目标指标任务,《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包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环境安全保障等四个方面,具体如下:(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增幅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以内。

(2)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黄河、长江干流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保持在100%;湟水流域消除劣Ⅴ类水质,全流域断面达标率保持在70%以上,省内其他流域保持在在2010年水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保持在100%,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80%。

(3)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的城镇比例保持在90%以上,实现重点城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县能监测、市能应急、省能预警。

(4)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省级《规划》具体分解指标见下表:
2. “十二五”环保规划实施情况
2.1 青海省贯彻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具体安排、工作、进展、主要做法
“十二五”以来,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认真实施《规划》,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为更好的落实《规划》,根据省政府主管领导批示要求,结合青海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在充分沟通论证的基础上,青海省组织编制完成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内部分工方案》,并印发各单位部门,要求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内部分工方案》任务分解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协调各部门间密切协作,及时跟踪规划执行进展情况;另外,为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青海省在每年召开的青海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由省人民政府与8个州(市、地)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2012年,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农牧厅签订了“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和农业源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另外,省环保厅与8家脱硫、脱硝企业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青海省各级环保部门也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规划》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2.2 青海省中期评估组织安排情况
为切实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成立了《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编制小组。

(1)工作领导小组《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厅长任组长,主管规划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相关工作,并协调解决资金保障等相关事宜。

(2)评估技术组《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技术支撑单位为青海省环境规划和环保技术中心、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具体负责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
作,并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青海省实施《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2.3 《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数据来源
评估技术方法评估工作采用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量评估是评估规划实施的重点,要分析各项评估指标的现状及2015年预测水平,并在评估报告中分析原因。

评估数据和资料来源依据各评估指标的差异,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环保系统统计数据、监测数据、核查数据;各部门统计数据、年报数据;各州(地)市评估数据、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国家专项评估数据、专项检查调查数据等;评估资料主要来源于省环保厅系统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部门自评估材料,省级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州(地)市环保部门自评估材料。

3. 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评估
3.1 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
3.1.1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青海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工信部《关于下达2012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159号)、工信部《关于下达2013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3〕102号)文件精神,截止目前,淘汰各类落后产能160.39万吨、10万张、1845万米。

其中: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18.2万吨、炼钢47.96万吨、铅冶炼6万吨、铜冶炼3万吨、水泥67万吨、碳化硅10.23万吨、电解铝7万吨、化工1万吨、皮革10万张、印染1845万米,涉及企业24家,超额完成了国家2011年、2012年、2013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了县、市(州、地区)、省三级考核验收工作,确保了各年度淘汰落后工作顺利完成。

补充:请省经委提供2011年、2012年、2013年具体淘汰清单。

如:地区、行业、企业名称、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产能(万吨)和淘汰时间。

3.1.2 减少新增污染排放量进展情况
“十二五”以来,青海省进一步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增加天然气供给,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编制完成了《青海省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规划》,大力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010年-2013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及德令哈市各年度煤炭(原煤)消费总量数据如附表3-1所示。

补充:请总量处提供能源结构改善方面的情况,并用数据作为支撑加以说明;说明煤炭消耗总量增加的数据,以单位能耗降低的数据说明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对“两高项目”的控制有所成效。

简明阐述光伏产业的发展情况。

3.1.3 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进展情况
在清洁生产工作方面,根据全国清洁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青海省加大对清洁
生产工作的支持力度,青海省将62家重点企业列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并积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鼓励其他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积极申请560万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中/高费方案效益明显的企业或清洁生产示范类项目,同时从省级节能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了200万元,对清洁生产工作开展积极的企业予以奖励;积极公布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青海省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通称“双超”)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批101户强审企业被公告,涉及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支持体系,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青海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资格审核、备案、定期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并根据其中的有关规定,对青海省具备条件的相关咨询机构进行了审核;同时,引进省外部分实力强、素质高的机构,确定公告2批共9户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整体提高了青海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了青海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体系;另外,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青海省进一步简政放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分级管理,对列入青海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中的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和黑色金属矿采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需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经委组织评估验收,其他企业一律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会同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青海省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为重点,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特色产业融合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复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主导产业体系规划》。

2011年以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工业园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

2013年,格尔木市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

青海省设立了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施了金属镁一体化、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光伏发电、枸杞精深加工等一批循环经济重大产业节点项目。

通过多年的实践,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产业框架初步构建,产业链条不断延伸,青海省循环经济已由探索起步推进到科学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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