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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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很多网友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协议内容是固定的,补偿的数额也是固定的。
这其实是一种想当然的结果,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大多数都是可以协商的,房子的价值是多少,房子附属构筑物价值多少,装饰物价值多少……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人反复协商,以期望达成一份补偿协议。
不过这样就有新的问题产生——双方始终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但是房屋征收不可能因此就不进行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宋玉成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读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就是谈这个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与被征收的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超过了预计的签约期限,或者房屋产权所有人是谁都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中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可能情况包括当事人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以上两种情形都导致房屋征收无法继续下去,因此为了推进房屋征收的进度,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这里面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政府认为有关补偿方
式与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合乎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补偿,是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仍不签订协议才可以作出补偿决定。
该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既不能超出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多补,也不能对被征收人采取惩罚性措施。
作出补偿决定后,还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给被征收人解释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以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补偿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本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所谓的“依法”主要是指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宋玉成律师说,这种规定实际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管你同不同意,反正市、县级政府就作出补偿决定了。
这反映了立法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进城镇化建设为目的的立法思想。
这对于我国的发展现状而言也许是有必要的,但如何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利益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是让老百姓承担了国家发展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