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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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之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核对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及时回复相关人员,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离
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监事在职代会等职工民主选举)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工作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述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承继、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场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份股份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因公司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应同比例减小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均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和最后一笔卖出时点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和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计算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须按照规定另行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管理规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接受公司、证监会、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