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能源领域进一步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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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能源领域进一步落实“亩产效益”
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鲁能源科技字〔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能源领域进一步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
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有关分工要求,现就能源领域进一步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亩产效益”导向。

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是我省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市、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能,认真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有关要求,按照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大分类,实施差别化资源配置政策,对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优先供给,对产出低的企业给予限制或削减。

二、科学组织有序用电。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综合考虑上年度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荷变化,结合《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
法》,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优先将D类纳入本辖区有序用电方案。

在用电负荷紧张期间,优先考虑安排D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

三、优化天然气供应保障。

各市制定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时,按照A类—B类—C类—D类顺序予以保障。

实施保供应急预案时,首先压减D类企业用气需求。

四、加强煤炭产能分类管理。

对综合评价为A类的煤炭企业,允许部分符合先进产能的煤矿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核定能力,鼓励支持率先全面实施智能化开采的矿井释放先进产能,严格按照产能置换原则,依法办理产能核增手续(不包含冲击地压矿井)。

对综合评价为D类的煤炭企业,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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