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铝业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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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铝业公司2001年
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11
•【文号】劳社厅函[2002]111号
•【施行日期】2002.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中国铝业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11号)
中国铝业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国铝业公司关于2001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请示》(中铝人字(2001)30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基数为175403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3308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