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暴民现象及其危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网络暴民现象及其危害
作者:龚骏
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12期
摘要:互联网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现象。
网络暴民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分析网络暴民产生的背景、成因,总结网络暴民这个群体的特点,阐述网络暴民的危害。
最后,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网民个人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暴民;危害;网络语言暴力
2018年6月18日,南京市民童伟因自己两岁的儿子被邻居的狗咬伤,后由于协商未果,将狗摔死了。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谅解,纠纷结束。
有目击者将这件事情发到百度贴吧上,并“人肉搜索”到童伟的号码,并四处扩散。
接下来的两天,童伟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骚扰、短信诅咒。
在电视台道歉后,依然有人要威胁伤害他的儿子,最终导致其夫人割腕自杀。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暴民事件。
网络上用暴力、侮辱性的语言对某一事件或事件中的个体造成攻击进而形成伤害的网民。
一、网络暴民的群体特征
虚拟性。
网络本身就具有虚拟性,网民在网络上的身份也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生活中具有真实身份信息的人物。
而网络暴民发动攻击的载体,主要以贴吧、论坛、BBS和自媒体为主。
网络暴民的攻击的方式是在网络上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虚拟符号,主要以“语言暴力”为主。
群体性。
网络暴民能在互联网上掀起狂风骤雨、造成大范围的恶劣影响就是因为网络暴民都是在短时间内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出现的。
盲目性。
当某一事件在网络上曝光时,初期的网民并没有形成群体性的意见,随着参与评论或回复的网民越来越多,网民的意见会从七嘴八舌发展成为越来越集中,持有不同意见的网民为避免自己被孤立,就逐渐趋同于群体的意见。
二、网络暴民形成的原因
网络新闻评论的匿名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民们可以随时随地就某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网络新闻所具有的匿名性的特点,网民更是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评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往往言辞激烈。
网民心态的浮躁化。
在大众普遍都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但是社会中还没有更好、更畅通的宣泄交流渠道,于是自由的网络成为他们宣泄的平台,当遇到一些刺激、敏感的事件时,暴力的言论与暴力的行为便成为“良药”,当在遇到许多“志同道合”的人时,他们便开始了“自由而广阔”的“交流”。
网络运作的商业化。
对于网络媒体而言,他们的竞争力就体现在点击率上。
所以衡量一个网络媒体的节目办的好不好、效果如何,看的就是点击率。
因此,对于网络媒体来说,吸引受众的点击率才是关键,至于内容的质量如何则不关注。
媒体的视野角度拓宽,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网络暴民”现象的产生与壮大离不开媒体的“支持”,网络媒体为“网络暴民”现象的存在提供了平台,传统媒体的涉及让“网络暴民”们感受到了媒体的力量。
三、网络暴民的危害
放大了民族主义情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人们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来表达自己本身对于民族的感情与热爱,另一反面却用极端的话语形式扭曲着民族主义的真正含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民族的不团结。
近年来,在我国网络社会中以所谓的热爱自己本民族的网络极端民族主义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对现实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强化了道德审判倾向。
网民们就社会上的不道德事件在网络上进行激烈评论并表达自己对于该事件的愤懑与谴责,这种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当这种现象不断扩大、群体不断增加时,他们的言语行为便会产生偏颇。
在许多网络道德失范的事件中,网民往往是运用所谓的道德审判其实就是一种极端的私行,例如“人肉搜索”,这是网民们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网络私刑。
异化了舆论监督效果。
社会的有序进行离不开监督,监督又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力量——社会舆论监督更是保障社会有序进行的重要部分。
刘建明曾在《舆论传播》中指出:“社会舆论监督是有助于消弹社会丑恶,预防精神道德腐化和工作错误的,它是社会的防腐剂。
这种舆论监督能激发人民群众的意志,与社会上的丑陋现象做斗争,并建立克服邪恶的决定信念。
”[1]“网络暴民”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但是他们对某一在监督社会行为的同时也给当事主体带来了困境,使他们陷入了千夫所指的窘态,而且这种的“监督”行为也是我们所不提倡的,因为这种监督行为原本就是以不道德的行为去监督观察一种不道德,甚至可以说是以一种违法的行为去“监督”一种违法的行为。
四、网络暴民的治理方案
加强网络立法和监管。
“毁谤信息被转500次即可判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公布。
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条例的发布是一种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震慑了某些不法分子,抑制了假新闻、虚假消息和谣言的传播。
随着网络水军等利用网络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越来越多,我国更要建立健全网络文化管理机制,使网络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提高网民个人素质。
在网络如此普及的今天,提高网民的素质即是提高全民素质。
网民的个人素质既包含网民的道德素质,又包含法律素养,还包括网民的媒介素养。
互联网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普及要从青少年抓起,要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立体网络素养教育和养成系统;在全社会普及网络安全知识、网络媒介素养教育、互联网法律法规。
社会环境的积极引导。
传统媒介要发挥出自身的优势,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在保证受众全面真实地接收信息的同时做好信息处理工作。
在报道新闻尤其是恶性的、负面的消息时,要秉承真实、惩恶扬善的态度,可以有争议但尽量不要激化社会矛盾;更要积极报道正面新闻消息,促进社会长治久安,营造一个和谐、宽容的社会大环境,从而引导、塑造网友们理性、宽容、平和的心态,正确对待网络。
*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网络伦理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SJYSQ09)研究成果、江苏警官学院公安政工专业方向品牌建设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建明.舆论传播[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林怡.传播与版权[J],2017(8),185.
作者简介:
龚骏,哲学硕士,江苏警官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师。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