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探讨(改)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紧急避险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和财产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保护。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二、定义1.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减少事故损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有效地撤离人员和无损失地转移财产的行动。
三、基本原则与职责分工1. 基本原则本单位紧急避险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范为先;(2)科学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责任明确,职责分工;(4)效果可行,见效有据。
2. 职责分工(1)领导班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措施。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4)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参与紧急避险安全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紧急避险预案的制定与实施1. 紧急避险预案的制定(1)预案编制依据: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紧急避险预案。
(2)预案内容:紧急避险预案应包括紧急避险组织机构、紧急避险组织流程、紧急避险工作职责、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3)预案修订与备案:紧急避险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并备案到有关部门。
2. 紧急避险预案的实施(1)预案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紧急避险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紧急避险意识。
(2)组织演练:定期组织紧急避险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预案备案和报告:预案执行完毕后,必须及时将执行情况备案,并向上级报告。
五、紧急避险设备与装备的维护与管理1. 设备与装备的购置:(1)设备与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性能和品质保证。
(2)设备与装备的购置应按照采购程序,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紧急避险体系
03
紧急避险体系的运行机制
预警发布与响应机制
气象预警
通过气象部门获取气象预警信 息,包括台风、暴雨、地震等
灾害。
预警发布
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 种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响应准备
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做 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调 配、物资储备等。
避难场所的分配与管理机制
场所标识
紧急避险体系
2023-10-27
目 录
• 紧急避险体系概述 • 紧急避险体系的构成 • 紧急避险体系的运行机制 • 紧急避险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完善紧急避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 案例分析
01
紧急避险体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紧急避险体系是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建立的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资源、应急处置和应急恢 复等内容的综合体系。
医疗物资储备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急 救设备等,保障在紧急情 况下的医疗救援需求。
能源物资储备
储备燃油、燃气、电力等 能源物资,保障避难场所 的基本运转需求。
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救援队伍
包括消防、医疗、公安等专业救援队伍,负责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志愿者队伍
由热心市民和志愿者组织的队伍,提供灾后清理、搜救、疏散等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统一规划
目前,各地的紧急避险体系建设 缺乏统一规划,不同地区之间的 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体系存在较 大差异,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协 同作战。
设施不足且落后
一些地区的避难场所数量不足, 且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大量人群 的紧急避险需求。同时,应急救 援设备和技术的更新速度较慢, 救援效果受到限制。
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险部分要件,但是不能充实其全部要件,因而不能受到紧急避险法律规范保护,其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须要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避险过当人和误想避险人。
推敲《德国民法典》的相关用语[39]以及“台湾民法典”的相关用语[40],对比我国相关法条[41],我国大陆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粗糙,起码没有对紧急避险行为和避险过当行为以及其他尽管类似紧急避险但是不能充实紧急避险要件的行为作出区分,并不能区分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和狭义上的“行为人”(须要承担责任)。
3.1.3.对于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是无论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只因该行为与引起危险之发生或有扩大该危险之虞,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42] 3.1.4.受害人,狭义上是紧急避险人因为紧急避险之须对其物或其他法益进行侵害,并因遭受损害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
广义上,还包括因紧急避险受有损害,但因身份竞和,排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3.1.5.受益人。
对受益人的定位,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典规范以及学理解释有所不同。
大体上有两种设计:一种是由紧急避险行为人承担因避险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再根据无因管理由受益人实际承担此项责任;另一种是直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两种制度设计其实都可以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且最终的法律效果没有根本不同。
依本文整体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实证规范[44],采纳后者。
在概念上有对上述主体进行区分,辨析其责任的必要,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个法律事实之中,并不出现上述所有主体,以及同一法律事实中上述主体身份竞合的情况。
例如在为自己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主体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该主体并不是以紧急避险人,而是以受益人的身份承担责任。
3.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3.2.1.紧急避险下的责任承担 3.2.1.1.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一种排除违法性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2013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论紧急避险制度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09级5班学生姓名: ###### 学号: ############ 指导教师: ####### 教师职称: ######2013年5月26日###:论紧急避险制度目次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一、紧急避险概述 (2)(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2)(二)紧急避险的历史沿革 (2)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3)(一)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性质的学说 (3)(二)我国学者对紧急避险性质的研究 (4)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一)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难 (5)(二)紧急避险的危难必须紧急且不得以而实施的行为 (6)(三)紧急避险必须有避险意思 (6)(四)紧急避险必须是不为一定义务的人 (6)四、关于紧急避险界定的问题 (7)(一)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过当的情形 (7)(二)紧急避险的其他制度问题 (7)五、特殊紧急避险 (8)(一)特殊紧急避险的内涵 (8)(二)特殊的避险方式 (9)(三)特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9)六、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一)我国在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二)我国在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3)后记 (14)中文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合法法益之间的冲突,此时,我们可能就会面临为保全其一而舍其一的境况,通过对其中一个较小法益的牺牲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对于这种紧急状况,法学界称之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中外法律界都是被允许的。
本文我首先介绍了紧急避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沿革,再结合紧急避险制度的性质和构成条件,在围绕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制度的各种学说,引出紧急避险制度在理论层面以及在现实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加以阐述,并得出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排除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AbstractIn social life tends to occur a conflict between two different legal law, at this point, we may face for preserve one but one, by one of the less sacrifice of interests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s, for this kind of emergency situation, law is called emergency actions. Emergency actions as the act being exempted from crimes i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is allowed. In this paper, I firstly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mergency safety system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ombining the nature of the emergency actions system and constitute conditions around the world for emergency of safety system theory, which leads to the system of emergency actions in theory are discussed,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real level, and some conclusions are drawn.∙∙Key Words:At of rescu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Ruled out 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ity prevented excuse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的角度看社会都出现了新的问题。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摘要:紧急避险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我国97年《刑法》第21条对紧急避险作出了规定。
在对紧急避险基本理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本人重点探讨了紧急避险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以他人生命为代价的紧急避险、特殊身份人员的紧急避险问题、对自己导致的危险实施紧急避险问题、对动物侵袭实施紧急避险问题以及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
针对以上疑难问题,本文均作了详细、深入的研究。
本人认为,紧急避险的限度应该是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法益必须大于或者等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法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避险人的生命;特殊人员并非一律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对自己导致的危险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对动物的侵袭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此外,义务冲突和紧急避险有着很多共同点,但是应该严格区分两者。
关键词:紧急避险法律问题限度义务冲突紧急避险,或者叫做紧急避难,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紧急避险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其基本理念是“紧急时无法律”,即当一个人面临紧急情况的时候,他可以实施某种平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以损害一种法益来保全另一种法益。
紧急避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一个国家通常情况下,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没有“损人利己”的权利。
但在紧急状态下,合法权益必然受损时,由于法律保护权益的平等性,所以允许将损害降低到最少,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或者实施的行为可以是通常情况下禁止的行为。
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德国刑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学说,认为对紧急避险问题应作不同的对待,这就是所谓的区别对待理论,该理论将紧急避险理论区分为:作为合法化事由的紧急避险以及作为减免罪责事由的紧急避险。
[1]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是往往带有浓厚的“非道德”色彩。
而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因家,紧急避险则是一条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至于其原因如何,则主要有必要行为说、减小损害说、两害择一说三种理论。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摘要: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形下而采取的牺牲另外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全一方的生命而牺牲另一方生命的案件,在这种一命换命的情形下,是否还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来免责?一命换命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角度来看又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呢?这些问题都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学者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入手,分别论证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及紧急避险在涉及到生命权并造成他人生命权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以紧急避险来主张免责等方面来论证。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一、我国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际主要有:俄国、美国等国。
第二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一定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家主要有:日本等国。
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的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我国刑法第21条中不难看出,我国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还为紧急避险设置了一个限度条件———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究竟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我国的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理界对限度条件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赞成第二种观点②,即紧急避险所要侵害的权益可以等于行为人所要保护的权益,但是二人都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迫不得已”且“唯一手段”的情形下,否则不得适用。
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风险与挑战无处不在。
无论是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还是经济风险,人们都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和财产免受这些风险的侵害,紧急避险制度应运而生。
紧急避险制度是一套完善的措施和规定,旨在帮助人们预防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并提供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一、紧急避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紧急避险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社会突发事件,人的生命都是最宝贵的。
因此,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应始终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紧急避险制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强调预防。
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可以在紧急情况发生之前就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从而降低损失和风险。
3. 救助和恢复:紧急避险制度不仅仅关注危机发生时的处理,更加注重在紧急情况解决之后的救助和恢复工作。
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和心理辅导,帮助受灾人员重新恢复生活和工作。
二、紧急避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风险评估与预警:紧急避险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判断潜在危险的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 避险措施和应急预案:紧急避险制度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紧急情况的避险措施和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和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包括适当的撤离措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分发、医疗救援等。
3. 心理支持和心理干预:在紧急情况下,人们通常会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紧急避险制度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心理干预措施,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心理康复等,帮助受灾人员尽快恢复心理健康。
4. 物资运输和分发:在紧急情况发生后,及时的物资运输和分发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环节。
紧急避险制度需要建立高效的物资运输通道,确保救援物资能够迅速到达灾区,并按照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发。
三、紧急避险制度的机构和职责1. 政府部门:政府在紧急避险制度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浅议紧急避险-论文
浅议紧急避险- 论文关键字:利益合法权益法律损害第三人行为避险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基于“紧急时无法律”的理念产生的。
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能带来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于它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所必要的不得已的行为,立法者不认为它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许多学者都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
但是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特别是那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避险,就很难说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笔者在本文中从紧急避险的本质、紧急避险的限度以及紧急避险的保护对象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从紧急避险的本质分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合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两种利益不能同时并存,法律要同时保护这两种利益已力不能及,所以对一方为保全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不加以惩罚。
所以,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这是法律在其所保护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不得已的规定。
我国民法和刑法学者大多认为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
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在现实⽣活中,很多危险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产⽣的,例如在开车的过程中,突然有⼈突出马路,⽽驾驶者为了避让⾏为,往往会采取紧急避让措施,造成车辆翻侧等的事故,那么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紧急避险有哪些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规定。
我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应⼩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两弊取其⼩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益的⼤⼩时,应该明确以下⼏点:⾸先,在⼀般情况下,⼈⾝权利⼤于财产权利。
所以,不允许牺牲他⼈的⽣命以保全本⼈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
其次,在⼈⾝权利中,⽣命权是最⾼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个的健康⽽牺牲另⼀个⼈的⽣命,更不容许牺牲别⼈的⽣命来保全⾃⼰的⽣命。
最后,在财产权益中,应该⽤财产的价格进⾏⽐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个较⼩的财产权益⽽牺牲另⼀个较⼤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较⼩的财产权益。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引言1.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减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紧急避险的目标、原则和程序,规范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行为,提高员工对紧急避险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员工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正确、快速、有效地采取行动,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2.1 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员工根据预先制定并灵活运用的避险方法,迅速采取行动,严防死伤事故的发生。
2.2 紧急避险的目标紧急避险的目标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3 紧急避险的原则(1)安全第一。
员工的生命安全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重要,任何紧急避险措施都应以保障员工的安全为优先考虑。
(2)快速反应。
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判断形势,快速采取行动,以尽快避免危险。
(3)科学避险。
员工应根据紧急避险知识和技能,灵活运用各种避险方法,并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行动。
(4)全员参与。
紧急避险不仅仅是安全人员的责任,而是全员参与的事项,在突发事件中,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采取行动。
2.4 紧急避险的程序(1)监测报警。
员工应及时关注安全监测设备的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2)组织疏散。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员工应迅速向指定地点疏散,组织员工集结,并确保撤离人员的安全。
(3)避险措施。
员工应根据现场情况,运用预先学习的避险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合理的避险措施。
(4)事后总结。
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进行事后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改进避险措施。
第三章紧急避险培训和考核3.1 培训内容(1)紧急避险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紧急避险的定义、目标、原则,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等。
(2)避险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逃生技巧、急救知识、灭火方法等。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不法行为的限制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不法行为的限制紧急避险与不法行为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采取的行为;而不法行为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紧急避险行为和不法行为的处理都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利益。
一、紧急避险的界定与限制紧急避险是根据紧急情况下人们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采取的一种合理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通常被法律所容忍。
然而,紧急避险也有其限制。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即,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必须是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和常识的,不能超出合理的预期。
例如,在发生火灾时,逃生时打破玻璃以保护自己是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紧急避险行为。
其次,紧急避险的行为目的必须正当。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违法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在被人伤害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原则的;但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采取过度防卫行为就不再符合合理性原则。
总之,紧急避险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行为,其限制是合理性和正当性两个原则。
二、不法行为的限制与惩罚不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因此必须受到限制和惩罚。
对于不法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对不法行为的最直接限制。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应的刑罚。
通过制定刑法,将不法行为纳入法律的约束范围,从而限制和打击不法行为。
其次,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也是对不法行为的一种限制。
在社会中,道德规范和舆论压力对于不法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社会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批判可以对不法行为的行为人产生道德压力和心理压力,进而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再次,警察与执法机关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和制止也是一种限制。
警察与执法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执行,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取证和处罚措施,确保不法行为受到制止和惩罚。
法律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城市,一天傍晚时分,一辆城市公交车在繁忙的街道上行驶。
此时,车上乘客众多,司机小李正在专注地驾驶。
突然,一名年轻男子手持一把匕首,强行闯入公交车,对着司机小李挥舞匕首,大声威胁乘客交出财物。
一时间,车上乘客惊慌失措,有的尖叫,有的躲藏。
二、紧急避险行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小李司机深知,如果不采取措施,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在危急关头,小李司机没有退缩,他果断地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
1. 紧急制动:小李司机迅速踩下刹车,使公交车紧急停车。
这一举动,虽然让乘客感到一阵剧烈的摇晃,但有效地控制了歹徒的行动。
2. 英勇抵抗:小李司机趁歹徒尚未站稳之际,勇敢地站起身来,与歹徒展开了搏斗。
他一边用身体抵挡匕首的攻击,一边大声呼喊乘客协助制服歹徒。
3. 乘客协助:在小李司机的带领下,车上乘客纷纷勇敢地站出来,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
他们有的用手抓住歹徒的胳膊,有的用脚踢打歹徒,有的甚至用自己的身体挡在歹徒和小李司机之间。
4. 警方支援:在激烈的搏斗中,附近巡逻的警察闻讯赶到现场,迅速制服了歹徒。
在警察的帮助下,小李司机和乘客们成功地将歹徒制服。
三、法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为了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 防卫过当: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虽然成功制服了歹徒,但也对歹徒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在合理限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
3. 英雄模范表彰: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英勇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度。
本文从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条件、限度、过当和辨析等方面,对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合法行为,也是一种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紧急避险是一种主体自救或他救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前提是没有其他合理有效的方法排除危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手段是以牺牲较小法益保全较大法益。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结果是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特征紧急避险与其他免责事由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不是危险来源者,而是无辜第三者。
这与正当防卫所针对不法侵害者(正对不正)有明显区别。
紧急避险是综合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保护和损害的都是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比较和衡量,选择损害较小而保全较大的法益。
紧急避险是有限度条件限制的行为。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就属于过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条件起因条件是指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动物侵袭、非法侵害或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这属于假想避险,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紧急避险 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一、引言紧急避险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同时,采取一系列预防和应对措施,以减轻事故可能带来的伤害和损失。
在现代社会,突发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完善的紧急避险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及时、科学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维护社会稳定。
有效的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对社会的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保障国家利益。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国家在应对突发事件上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外部势力利用突发事件进行破坏。
4、提高国家形象。
建立健全的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国家的整体形象,展示国家的安全保障能力。
三、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构建1、紧急避险机构的建立。
在国家、地方和企业级别建立紧急避险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利。
2、健全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紧急避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信息采集和共享系统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和共享系统,及时获取和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4、进行紧急避险演练。
定期组织紧急避险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5、加强公众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公众对于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紧急避险应对预案。
建立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2、加强紧急避险技术装备的保障。
购置和维护各类紧急避险设备,确保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3、开展紧急避险培训。
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紧急避险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建立紧急避险协作机制。
在国家、地方及企业级建立紧急避险协作机制,提高协调配合效率。
五、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完善1、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
建立各级政府对紧急避险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论紧急避险。
论紧急避险摘要紧急避险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
紧急避险由来己久,并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紧急避险作出诸如合法化紧急避险与免责紧急避险、法定的紧急避险与超法规的紧急避险的不同分类。
由于紧急避险牵涉多个利益冲突,所以要事实紧急避险必须有必要的条件。
合法化的和免责的紧急避险具有不同的刑法效果。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虽有一些相同点但也有很多的不同。
另外,紧急避险对生命权的法益衡量各个法系也都有着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刑法效果避险过当法益衡量Act of rescueAbstractAct of rescue is such a case that one person have to infringe on onelegal interest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 when another is in danger. Act ofrescue leas come forth for a long time, and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everycountry" s system info of criminal law.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tandards, act of rescuecan be classified into legitimate act of rescue and act of rescue exempt fromresponsibility, statutory act of rescue and act of rescue beyond the law, etc.Key Words: Act of rescue Condition Criminal effectExcessive refuge Comparison of legal interest目录一、紧急避险概述 (1)二、紧急避险分类 (1)三、紧急避险法律性质 (2)四、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3)五、紧急避险的刑法效果 (4)(一)合法化紧急避险的效果 (4)(二)免责紧急避险的效果 (5)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6)七、避险过当 (6)八、紧急避险在生命权中的法益衡量 (7)参考文献 (12)一、紧急避险概述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1]在法律上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
浅析紧急避险的法哲学思考
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司 机甲为了躲避前方的障碍物,撞上了 旁边的护栏。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与评价
法律效果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紧急避险行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浅析紧急避险的法哲学思考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紧急避险的法哲学基础 • 紧急避险的道德基础 •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与实践 • 紧急避险的伦理与法律关系探
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主题引入
紧急避险作为法律概念
紧急避险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涉及到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个人、 公共或国家利益。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等。
03
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
。
紧急避险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
某地发生地震,居民甲为了保护自己 和家人的生命安全,砸毁了邻居乙的 房屋。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
紧急避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性本能的尊重,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个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05
紧急避险的伦理与法律关系探 讨
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探讨
伦理与法律相互依存
伦理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的行为方面具有相互依存的 关系。
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道德观念。
提高公众对紧急避险的认知
02
紧急避险例子
紧急避险例子【篇一:紧急避险例子】听过“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吗?这就是个实例。
再举个例子,当你遇见一个出租车发生车祸,司机严重受伤,你又打不开车门,你将车门玻璃打碎,救出受伤司机。
这就属于紧急避险,你不必赔偿打碎的玻璃。
紧急避险,不仅适用救人,也适合于抢救公共财产。
但要注意:1.紧急施救所采用的措施是必要的;2.不能因救人而伤及其他无辜的人。
【篇二:紧急避险例子】【法宝引证码】【学科类别】刑法总则【出处】《法学家》2015年第4期【写作时间】2015年【中文摘要】国内学界对西方国家紧急避险的理论介绍较为欠缺。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紧急避险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不同,但在法律评价的思路方面却异曲同工,都承认紧急避险在必要的限度内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权利),也可以成为法律上免责的事由(抗辩理由)。
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中丰富的紧急避险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可以为我国的紧急避险理论提供一种“外部视角”,以弥补当前法律体系对紧急避险行为性质认定的不足,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中文关键字】紧急避险;权利;免责事由;犯罪【全文】紧急避险问题常常引发一系列关于法律、道德以及哲学的探讨。
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对紧急避险问题只采取简约化处理,无法对以下问题作出回应: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明知故为还是被(危险情境所)胁迫?即便是主观故意,是否就等同于过错?避险人的行为本质上是视为非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还是本身就是合法行为?在某些情境下免除避险人(守法)义务的依据何在?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避险人本身的法益如何进行权衡?在紧急避险中如何认定避险人的社会危害性?为澄清上述问题,应当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中丰富的避险理论进行研究,进而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相应法律规则的修改提出建议。
一、我国刑法体系对紧急避险的简约化处理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无法对紧急避险问题充分展开,无法解决对某些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评价,只能采取不负刑事责任的简约化处理方式。
【学术】陈璇:生命冲突、紧急避险与责任阻却
【学术】陈璇:生命冲突、紧急避险与责任阻却陈璇:生命冲突、紧急避险与责任阻却生命冲突、紧急避险与责任阻却陈璇一、问题的提出在危难关头牺牲他人生命以保全另一生命,不是仅出现在思想实验中的假设事例,而早已成为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真实场景。
案例1:2002年5月3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张某与王某到某公园游玩。
由于已近下班时间,公园丽水湖的管理人员均已提前离岗,两人遂私自解开一游船上湖游玩。
该船年久失修,至湖心时溢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
王某抓住了船上唯一的救生圈,张某向其游去,也抓住救生圈。
由于救生圈太小,无法承受二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
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趴在救生圈上向岸边游去,得以生还。
王某则溺水身亡。
〔1〕案例2:李某某(女,21岁)骑自行车路遇张某(男,22岁)企图抢车。
李某某表示愿意让张某将车推走,但提出将车上的打气筒留下,以便还给别人,张某同意。
李某某在卸打气筒时,趁张某不备,用打气筒朝其后脑猛击,将其击晕在地。
李某某骑上车进入某村,见天色已晚,遂留宿在一老太太家中。
老太太恐客人害怕,便让女儿陪李某某睡在西房。
不料,李某某借宿的恰是张某之家,主人正是张某的母亲和妹妹。
张某苏醒后回到家中,从母亲口中得知李某某留宿之事后,大为惊慌,遂问明李某某睡觉的方位,取出铡刀,进入西房,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部猛砍一刀。
可是,由于李某某先前始终未能入睡,张某母子的对话她听得一清二楚,故在张某进屋之前,赶紧把自己和已经熟睡的张某之妹调换了位置。
因此,张某杀死的实际上是自己的妹妹。
〔2〕此外,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受胁迫而杀人的案件,无不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热议,人们对于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歧见重重、莫衷一是。
案例3: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以嫖宿为名,在昆明某地驾车将卖淫女何某、李某和方某从发廊骗至呈贡县吴家营乡的农田旁。
袁某和周某谋划让卖淫女自相残杀,以便掌握杀人证据后能更好地控制她们。
2024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____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自然灾害频发、恐怖袭击事件增多等紧急避险安全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制定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阐述____年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灾害监测与预警体系的建立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一步就是建立灾害监测与预警体系。
该体系将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包括卫星遥感、气象雷达、灾害监测传感器等,实时监测气象、地质、海洋等各类灾害因素,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人们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将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涵盖应急救援、资源调度、群众疏散等方面的内容,使各部门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三、避难设施建设的规划与建设为了保障公众在灾害来临时的安全,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将规划和建设一系列避难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避难所、地下洞穴、紧急避难通道等,通过实施建设计划,合理布局,使这些设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
四、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是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
制度将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系统,包括食品、水源、医疗物资等。
同时,要确保供应链畅通,确保物资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到位、合理分配、及时供应。
五、社会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紧密合作。
在紧急情况下,各方将按照预案、执行职责,积极参与灾害救援和避难工作,形成合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建设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应急避险意识和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紧急避险涵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对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定性,按照紧急避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进行了剖析,并就紧急避险中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主题词:紧急避险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一、紧急避险的涵义(一)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前辈学者梅仲协将其描述为:“非侵袭他人之法益,不能避免紧迫危难的情况出现,称之为紧急避难。
”史尚宽对该术语的定义是:“紧急避险或紧急状态,是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上急迫存在的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选择的行为。
”在我国,现今对“紧急避险”的定义,规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但是该条文并未就该“紧急避险”释明其含义。
张俊浩教授认为,“紧急避险是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这一定义显得周全严谨,但是细读法条,却不全然符合。
该定义把紧急避险保全的法益限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的范围之内。
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并无类似内容的法条。
张俊浩教授之所以赞成人格上属于逃避危险客体的,应以生命、身体和自由这三项为限,是因为这三项人格权,“通过避险行为,确能免除或者减轻损害,而其他人格权上的急迫危险,靠牺牲他人权利是无济于事的,因而只能通过正当防卫去救济”。
那么,是否除了生命、身体和自由这三项人格权外就果然没有其他人格权,在面临急迫危险之时,靠牺牲他人利益无济于事,只能通过正当防卫救济呢?仔细考虑,答案或许并不那么一定。
例如,某甲入住某宾馆,正沐浴时惊觉火起,其衣物距火源较近已开始燃烧。
迫于无奈,将宾馆浴帘扯下遮体并逃出火场。
在此例中,某甲扯下浴帘这一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所要避免的,正是其人格尊严将遭遇的紧迫危险。
如果火势甚猛,某甲仅仅为保全其生命,则不必扯下浴帘,只因为甲还要保全其精神人格权,故实施这一毁损他人财产之行为。
由此可知,人格上可以做为避免危险客体的,并不必然仅仅以生命、身体和自由三项为限。
因此,在《民法通则》规范下,紧急避险所避免危险的客体,不必限制在“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的范畴之内,而可以包括其他各种可能的法益。
综合上述的辨析,本文对紧急避险做如下定义: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难之中,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采用的损害他人的某个价值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定性紧急避险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中得以反映。
这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一种危险危害到一个人的法益,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此人或他人为避免这种危险而损害他人法益,则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容忍。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行为,为这种行为提供正统性的基础;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种行为虽然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法律也不能对做出这种行为的人过于苛责,而放任他做出这种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只能表现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急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而不得损害同等利益与较大利益,既然如此,紧急避险行为从整体上看或者说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就应当允许。
但是对“紧急避险”能否成为阻却违法的原因,亦或成为阻却责任的原因,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史尚宽老师认为,正当防卫为阻却违法的原因,而紧急避险则为阻却责任的原因。
其他学者对其观点进行了修正,王泽鉴先生认为,紧急避险也可阻却违法,并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黄立先生对史尚宽老师“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观点进一步说明,指出,正当防卫依据的法律思想是“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紧急避险则是“合法对合法”,涉及的是法益冲突的情形,是损害两种法益相权取其轻的情况,这是法律对紧急避险行为承认其阻却违法的理由。
这种利益衡量的思想,正是“紧急避险”的中心思想。
对作为本文规范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29条,对“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进行善良解释,则可认为是对紧急避险放任性的规定。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紧急避险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加以区别。
首先可以区分紧急避险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行为只有具备紧急避险的一般构成要件,才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一般要件的意义在于甄别紧急避险概念与其他概念如正当防卫、无因管理的区别。
特殊构成要件的意义在于细化紧急避险的样态,就不同样态进一步区分相应责任的承担。
(一)紧急避险的一般构成要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2)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3)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4)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刑法》第21条第3款)。
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防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4、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像司马光砸即为此例。
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
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
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二)紧急避险的种类及特殊构成要件根据避险行为客体不同,紧急避险可以分为侵害物的紧急避险和侵害物以外法益的紧急避险。
两种情况都存在构成的特殊要件。
侵害物的紧急避险可以分为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攻击性紧急避险。
1、防御性紧急避险,即面临由他人的物引起的紧迫危险而毁损或灭失此物的紧急避险。
(1)须避险行为侵害的物限于引起危险的物。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应该避免的危险是由物(包括动物)产生的,而且正是基于这个物导致对危险的防卫,而这个物就成为“侵害者”。
因此,为避免危险而侵害该物,法律为这种行为提供正当性。
但是侵害该物以外的物,则失却这一紧急避险情况下提供的正当性。
例如,一黑犬追逐路人甲,有路人乙以石块将该犬击退,则对此犬造成的损害,自然不必向其主人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若乙逐退黑犬时,见一白犬在近旁,也以石块击伤,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白犬并非引起危险之犬,全然无辜,无由受害,其主人当然得享损害赔偿之权利。
(2)须避险行为所保护法益价值与侵害之物价值不得不成比例。
这是权衡法益要件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具体要求。
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进行法益上的权衡仍然有具体的要求,对此要件的理解,不能仅仅简单解释为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大于所侵害的法益。
实务上对“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在不同例子存在不同解释。
如果以人之生命与价值极高之物进行权衡,无论何时均以生命法益为较高值。
例如,某马戏团豢养的属于珍惜物种的老虎逃逸,对人之生命构成急迫危险,又不能捕获,则可以将其射杀。
但如果仅仅在同类物之间进行选择,如何进行法益权衡,除以按物的价值进行区分定性外,学理上还存在争议。
2、攻击性紧急避险,即当危险损害的法益远比损害物的法益大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
(1)须避险行为所保护法益的价值远大于避险行为所侵害的物的价值。
例如,人们在洪水面前,为了防止堤坝决堤,洪水有可能带来的无法估计的损失,应当允许人们使用附近的石头、木板和其他的建筑材料来加固堤坝;但不允许人们为了使自己的农田不受洪水淹没,而将水通过堤坝的口引入到他人的农田,即使他人的农田相对于自己的农田价值来说低些。
与防御性紧急避险不同的是,物之所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
承担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是受益人。
我国《民法通则》在129条规定避险行为人有时也需要承担责任,其实是避险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身份竞合。
(2)须避险行为所侵害的物不是引起危险发生的物。
如果避险行为所侵害的物是引起危险发生的物,则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