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9976d0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75.png)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进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供应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供应重新就业的机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进展。
三、安置原则1. 公正公正原则:安置方案应公正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就业原则:优先考虑职工的就业需求,供应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挂念职工重新就业。
3. 公共资源优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为职工供应就业、培训、创业等服务。
4. 配套服务原则:为职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培训等配套服务,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1页/共4页四、安置内容1. 就业安置(1)优先内部转岗安置。
对于具备相应素养和技能的职工,企业应优先考虑内部转岗,将其安置到其他部门或岗位。
(2)供应就业创业培训。
针对需要转岗或创业的职工,供应相关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就业力量和创业阅历。
(3)合理梯度降薪安置。
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就业的职工,依据其年龄、工龄和技能等状况,合理支配岗位和薪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引导就业创业。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创业信息和引导,挂念他们成功就业或创业。
2. 社会保障(1)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职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依据参保年限赐予相应的社保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
对于失业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工伤保险。
对于因工致残或工相关伤亡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供应职工生活和医疗救助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供应相应的救助和挂念,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3. 进展机会(1)供应再就业指导。
与相关部门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指导和询问服务,挂念他们重新就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 7页)(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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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7fdaa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ec.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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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08785f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7b.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5f0a5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3.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晋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实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二、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改制方式改制可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四、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3a430f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8f.png)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赐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
(1)企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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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92e552eed630b1c59eeb5cd.png)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逐步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与原企业逐步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24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基础上,按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6‰相应增加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
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服务经费和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可根据接收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式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改制或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也可实行“分离”管理。
“分离”管理的办法是指:原企业现有退休人员场所设施、管理机构与原企业分离,作为“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其领导,继续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按管理退休人员数量的6‰配备,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原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社区同类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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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改制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对原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组建的过程。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历经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其主要目的就是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
国有企业改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前职工权益有保障,工作单位有稳定的收入,而改制后,职工的岗位不再稳定,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都发生了变化。
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非常关键,对职工的切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本安置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达到共赢的效果。
三、安置的职工范围1. 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正式职工。
即在国有企业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企业用工程序录用并签订了异地重聘或者早期退休协议的在职人员。
2. 受国家政策允许退出的职工。
即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资格和条件的职工等。
四、具体安置方式1. 优先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
针对被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是最优先的选择。
借助人社部门的帮助和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优先安排就业。
就业选择范围以改制前的岗位为基础,根据职工工作经验、能力性格等因素与职工协商,安排就业事宜并跟进实施。
2. 提供再就业培训。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之间竞争激烈,再就业难度较大。
为了让职工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培训是必要的措施。
为此,企业可以与专业机构或人才市场合作,组织和实施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些高龄、有丰富经验但有受聘用行业经济转型区域限制,难以找到新工作较困难的职工,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妥善安置。
为支持其再就业,拟给予一次性补贴,可以用于职工租房、购买工具、缓解被改制企业转型带来的生活压力。
4. 职业转型与创业支持。
对于那些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较为适合创业的职工,在创业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企业可以在市场和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提供一定的创业资金和技术支持。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95f6fc8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45.png)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职工的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职工,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改制前准备工作:1.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全面摸底职工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岗位、年龄、技能等信息;3.开展职工培训和转岗工作,提高职工的技能和就业能力;4.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5.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向职工宣介改制方案和安置政策。
二、职工安置原则和政策: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安置职工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每位职工得到公正待遇;2.强调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公司将为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的机会,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3.尊重职工意愿:公司将尊重职工的意愿,根据职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4.优先安置原则:公司将优先安置那些老龄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职工;5.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社保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职工的利益不会受损。
三、职工安置具体措施:1.留用职工:(1)将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留用一部分具有优秀工作表现和专业技能的职工;(2)留用职工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被分配到新的岗位上,并进行必要的培训;(3)留用职工的待遇不会因改制而降低,应按照实际岗位和表现调整薪酬。
2.再就业安置:(1)针对未被留用的职工,将积极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2)公司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就业专场招聘会,为职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3)根据职工的特长和职业技能,帮助职工进行职业转型,并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
3.创业支持:(1)鼓励并支持愿意创业的职工申请创业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措施;(2)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职工掌握创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3)开展创业项目评选和创业大赛,为职工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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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
置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不仅
关系到改制的顺利进行,更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身心健
康问题,合理安排职工的岗位和收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制职工的安置方式
(一)自然流失
自然流失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自愿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
再重新安排其工作。
自然流失的优点是安置成本较低、安置风险较小,不会对员工
的劳动意愿和动员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能为企业节省劳动
力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内部调动
内部调动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推荐、积极引导等方式,将国有企
业改制职工转移或调整到其他部门或岗位,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
营需要,并给予同等薪酬待遇。
实施方案 2020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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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那么企业改制如何制定一个员工安置方案。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20xx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希望大家喜欢!20xx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范文1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xx]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xx]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xx]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1、截至20xx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
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以及xx 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20xx]1号文件、并政发(20xx)81号和市经委并经(20xx)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一)安置的原则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
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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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处理劳动保障有关问题。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改革的不同方式,分类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改制企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销之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
第六条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第八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省属一级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权属企业按集团内部审核程序审核。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条企业改制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企业参加改制。
第十一条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
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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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
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2004]1号文件、并政发(2000)81号和市经委并经(2001)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一)安置的原则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
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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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ad5f6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af.png)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日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觉、自愿出资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持股员工合法利益,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以及省人民政府核定的特殊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严格控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承担该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允许国有资本退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caab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3.png)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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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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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壹、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壹)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且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情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壹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壹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壹)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和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于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且计算为于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和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和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之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和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于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且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于国有资产中预留。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要按政策规定壹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四)预留或壹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的工资,不满壹年按壹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于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俩种安置办法中任选壹种:
(1)壹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于地上年度企业于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职工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壹年按壹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壹年按壹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于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于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于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于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对和原企业签订停薪留职、放长假、内退等协议职工涉及到的关联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分类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壹)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
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之上,且依法签订3年之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于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且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能够壹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和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且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壹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之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
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壹)改制企业应于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且计算。
五、经费提留
(壹)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于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
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关联费用。
(二)抚恤金和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
(三)经市之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1-6级工伤职工,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壹次性提取关联费用。
上述各项预留费用,首先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净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