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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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探讨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探讨

法规则 与我 国合 同法契合无间 ,譬 如不安抗 辩权 制度 适 当吸 纳了英 美法 先期 违约 ( n A—
t iaoyB ec f o tat iptr raho nrc)等 思 想 。事 实 上 ,不 安抗 辩 权 制 度 作 为 大 陆 法 系 的独 有 制 c C 度 ,与 滥 觞 于 英 美 法 系 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有 着 不 同 的 思 维 路 径 ,不 同 的 理 论 背 景 。 目前 国
内的预期 违约制度 的研 究仍停 留在探 索该制度 的起源 即援 引英 美法的先导 性判例 ( a — 1 d e
igcss n ae )Hohtr . u 1 5 ) y g .S n e(8 4 c se Delt r(8 3 ,S n ev y g 1 9 )等 ,对 比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v ao
预 期 违 约是 在 非 即时 结 清 的 合 同有 效 成 立 后 至 合 同约 定 的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合 同 一 方 当事 人 以言 辞 或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其 将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或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客 观情 况 显
收稿 日期 :2 0 0 2—6 2 一l
第 一 ,预期违 约是一种将不会或不 能履 行 的可能 ,而实 际违 约则 是一 种完成 时态 , 是合 同 当事人在合 同约定 的履行期届满 后 的实 际违反。 第 二 ,预期违 约只能是合 同一方 当事 人为 之 ,如果 双方都打算 在合 同履行期届 至前 抛弃合 同的话 ,他 们完全可 以就此达成 合意 ,或者 漠视 处之 。法律 完全没必要在 这种没 有给任 何人造 成任 何损失 的 情形插 手。 ( 如果 假借 订立合 同牟取其 它利 益又 另 当别论 ,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缺陷及重构

论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缺陷及重构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20 . ) 0 92(
{Hale Waihona Puke I 缸会 } I论我国 法上 含同 预期违约 与不安 抗辩的 溜&重沟 缺
沈俐 娜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 而不安抗辨发端于大陆法系, 我国 合同法》 则同时确立了这两项法律制度 , 本文在
为了解 决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问的冲突 , 需要重构
我 国的 预 期 违 约制 度 。
《 合同法》 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 第 0 “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 约 责 任 。。 ”
( ) 于 不安 抗 辩 的规 定 二 关
预期 违 约 不 安抗辩 期待 利 益
文献 标识码 : A
分析预 期违 约与 不安抗 辩的缺 陷的基 础 上 , 出 了对 其的 重建构 想。 提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3 6

文章编号 :09 522 0)2 8-1 10. 9(0 90- 8 0 0 0
问、 专业手段、 技术知识去获取“ 确切证据” 事实上将剥夺受害人获得 ,
失 或 可 能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 当 事 人没 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 同法》 6 合 第 9条规 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 “ 8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 的 , 当 及 时 通 知 对方 , 方 提 供 适 当 担保 时 , 当 恢 复履 行 。 止 应 对 应 履 行 后 ,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恢 复 履 行 能力 并 f未 提 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对 l 中止 履 行 的 ~ 方 可 以解 除合 同 。 ” 二、 合同法上预期违约 与不安抗辩的缺 陷 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 ) 期 违 约制 度 的缺 陷 一 预 承担 违 约责 任 。第 二 款 内容 为 “ 事人 一 方 以 自己的 行 为表 明或 客观 ” 当 1条文分散、 . 体系安排不合理 事实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预期违约分别规定在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和第七章“ 违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约责任” 《 同法》 9 中。 合 筇 4条足预期违约的概括性规定, 18条是 第 0 ( ) 安抗 辩 的 重 构 二 不 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将二者并列, 散放在不 同章节, 未形成统一、 完整 1删除不安抗辩权巾所规定的合 同解除权 . 的预期违约制度 ,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的。 不安抗辩杖作为延缓抗辩权的一种, 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 只 2 对 “ 要 债 务 ” 认 定缺 乏 明确 的 法律 依 据 . 主 的 期限内不行使 , 而不应发生合同解除效果。抗 辩权行使后, 合同关系 《 同法 》 第 9 合 4条 第 二项 规 定虽 然 间 接 地 填补 了第 18 的空 依然存在, 自的权利、 0条 各 义务关系也不因此而消灭, 只是履行期届至的 白 , 明 当事 人 如 不 履 行 合 同 的主 要 债 务 , H 表 H 构成 预 期 违 约 。但 合 同 当事人因此而不负迟延履行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术质不能衍生 出合 法 未 就“ 主要 债 务 ” 的具 体 含 义作 详 尽规 定 , 使得 审 判 实 践在 认 定主 要 同解 除权 。 债 务时缺少标准尺度, 致使对预期违约的认定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依 2 进 一步 明 确 不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相关 规 定 . 据。 明确 “ 当担 保 ” 义 。 所 谓适 当 , 即 必须 足 够 和 必 要 。 明确 适 含 也 3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缺乏可操作性 “ 合理期 限”的含义,合理期 限意I 味着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期限过 《 合同法》 1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简单规定为“ 第 0 在履行 短 , 履行 方 无法 在 此 期 限 内提 供担 保 或 恢 复履 行 能 力 : 期 限 过长 , 后 而 期 限 届 满 前 要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至 于预 期 违 约 者 到底 应 承 担 什 么 先 履 行 方 无 法 时解 除 合 同利 益 受损 会 增 大 。 , 样的责任、 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并无再多解释 。 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 3 适 当 降低 权 利 人 举 证 责任 的标 准 . 的救济过于简单 ,容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造成当事人 间的利益失 如 果权 利 人 只是 行 使 中止 履 行权 , 当 根据 对 方 的客 观 情 况来 判 应 衡 。0 断是否存在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事实。若权利人直接要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1.违约形态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缺陷

略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在沿袭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大突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条和第 108 条,均是为了维护合同在成立后整个期间内的效力及对相对人期待权进行保护。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及默示预期违约两类,根据英美法上的学说及判例,明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有:一,明示预期违约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二,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必须是自愿的、无条件的、明确的和不含糊地作出;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四,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合法的理由。

在这几个要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明示是否包括行为。

有学者认为,默示毁约乃是英美法的概念,不宜为我国所借鉴,否则,将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主张用不安抗辩权替代默示违约制度。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不安抗辩制度只是为一方提供了拒绝权,并没有提供这种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事实上,不安抗辩的事由并没有被看成是违约。

而默示毁约,乃是一种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各种违约的补救,要求违约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因此不安抗辩权并不能够涵盖默示违约制度。

笔者认为,事实上合同法已确认了默示毁约制度。

其根据在于:第一,明示预期违约是毁约方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而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享有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可预见到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预见又是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的。

第二,明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是明确肯定的,债务人的主观状态是是故意的;而默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行为那样明确肯定,债务人对毁约的发生主观上可能处于过失。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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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
遭 受 损 失 的 补偿 , 以补偿 性为 主 , 有 惩 罚 性 。 兼
或行 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其二 ,
预期 不 能 履行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 情 况 表 明 或一 方 当 事 指 有 人根据客观事实发 现另一方 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以 上 两 种 类 型 均有 明示 和 默示 两种 表 现 形式 , 守 约 方 有 选 择 权 , 且 可 以积极要求赔偿 , 也可消极等待 。
违约责任具有 以下特点 :①违 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 同义务所产生 的责任 。包含两层意思 : 其一 , 违约责任产生 的基 础是双方 当事人之 间存在合法 有效 的合 同关系 ,若 当事人之问 不存在合法有效 的合 同关 系 , 则无违 约责任可 言 ; 二 , 其 违约责 任 以违反合 同义务 为前提 , 没有违反合 同义务 的行 为 , 便没有违 约责任。 ②违 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 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才能发生 , 同以外的第 三人不负违约责任。③违约责 合 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 同 自愿原则 , 和同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 违约责任的方式 , 违约金 的数额等 , 但这并不否定违 约责任的强 制性 , 因为这种约定应 限制在法律许 可的范 围内。④违约责任具 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 的主要 目的在于补偿合 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 合同 法》 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 违约方违约行为 的制裁 , 又是对受害方
2 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 则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在 进 行 违 约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事 实 后 果 的归 属 判
断活动时应 当遵循 的原则 和基 本标 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的规 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明确规定 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 中,是违约责 任的 严格责任 , 又称无 过错 责任 , 是指违约 发生后 , 确定违 约当事人 的责任 , 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 因违约方 的行 为造 成 , 而不 考虑违约方 的故 意或 过失 。《 同法》 合 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 责任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又称为预期毁约或先期拒绝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毁弃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1该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对于减少因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

目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了该制度,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

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的传统上,也引进了该制度,所以,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学习和研究《合同法》有着重要意义。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与发展预期违约本源于英美法,这一概念的本身很容易使人感觉它的自相矛盾,因为违约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何谓违约呢?这也是英国最早确立该规则的Hochster诉De La Tour一案中所遇到的非难之一。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不再雇佣原告。

5月22日,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他的境地。

对于法院来说,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才显得合理。

2英国王座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案的判决终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以明示声明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此后英美国家关于预期违约的判例都是由明示声明的方式构成,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或履行能力上的明显瑕疵会产生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后果。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他坐 等 到 实 际 违约 的发 生 ,那 么 他 必 将 陷 入 无 人 雇 佣 的境 地 。在 ~ 方 当 事人 明确 表 示 他 将 不履 行 合 同 的情
况 下 ,允 许 另 一 方 缔 结 其 它 合 同 关 系 是 合 理 的 。在 15 8 5年 的 “ 沃 里 诉 伯 顿 案 ”3 p4中 ,原 告 与 被 告 订 爱 f (9 ] j) 立 了一 份 为 期 4 5天 的 租 船 合 同 ,规 定 原 告 应 按 约 定
( 洛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 院,河南 洛 阳 4 12 ) 7 02
摘 要 :预 期违 约制 度 起 源 于 英 美 法 系 ,是 指 合 同 中的 一 方 当事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满前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务 。预 期违 约 分 为 明示 预 期 违 约 和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者 在 构 成 要 件 和 救 济 方 式 上 都 存在 一定 区别 。我 国合 同法 对 预 期违 约 和 不 安 抗 辩 权 同 时作 出 了规 定 ,但 在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上 存 在 缺 陷 .需 要 在 司 法和 立法 方 面 进 一 步 完善 。 关键 词 :预 期违 约 ;明示预 期违 约 ;默 示预 期 违 约 ;完善
20 0 9年 6月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Ju a o u y n r lU iest o r l f o a gNoma nvri n L y
J n ,0 9 u .20
Vo _ 8 No 3 l2 .
第2 8卷 第 3期
论 《 同法 》 的预 期 违约 制 度 合 中
石 红 伟
中图分类号 : 9 3 6 D 2 .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

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作者:唐佩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

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合同履行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31-02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的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①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一般认为英国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开了预期违约的先河。

在该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限3个月,起始期为1852年6月1日,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

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其损害。

5月22日至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处原告胜诉。

理由是:如果让原告等到实际违约发生后才提起诉讼,那么从被告作出不履行表示至起诉期间,原告将处于无人雇佣的状态,因此当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方可以立刻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并与其他人缔结合同是合理的。

②尽管当时该案的判决结果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原因是要求债务人过早承担合同义务,加重了被告的义务。

但是此案的判决却得到肯定,因为它符合英美法系国家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把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现在,预期违约制度得到英美法系的普遍承认,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把预期违约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并设计了与之配套的救济措施。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合同法的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

合同法的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

合同法的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一、合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预期违约1、明示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一方表示的违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者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3、明示违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违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

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三、默示预期违约1、默示预期违约指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

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

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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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孙道萃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一般理论预期违约滥觞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而蒙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第2610条肯定了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毁约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而且确立默示毁约情形和认定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也采纳了预期违约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

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具体而言: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明确告知将不再履行合同。

因此,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违约方必须明确告知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没有正当的理由,如第三人原因,如果违约方有正当的理由,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如不可抗力。

2、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因此,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有客观事实表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比如,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措施是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并未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则默示预期违约就转化成明示预期违约了,受害人就可像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一样采取非此即彼的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预期违约的特点包括: 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法谚有云“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债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5、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在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艰难过程产生后,合同双方均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预期违约方即表示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不利后果。

6、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此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预期违约的补救措施。

主要有:1、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接受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我国《合同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预期违约制度。

二、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较于以往的《经济合同法》在预期违约方面的空白而言,合同法的规定显然是一大进步,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不同,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增加了司法实践中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有待于完善。

详言之:1、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统一加以规定,这是一种创新,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因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

但实际金融活动中,明示预期违约鲜有发生,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偏多,而该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缺乏完善的判断标准。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既可以从该当事人的行为判断,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是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判断。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商业信用、履约能力等。

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只规定了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显见其判断标准的不完善,进而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破坏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并违背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提出应排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规定的适用前提,而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作为默示预期违约的合理理由。

⑸其实,这样一来也就造成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混乱,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上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相比较,两者都在订约后履行前,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风险;两者采取的救济措施都是中止自己的给付;两者都是要求对方作出履行保证,方可停止中止的效力,继续履约。

所以,不安抗辩权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发挥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的。

但是,《合同法》在合同履行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它在违约责任中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上极容易产生混乱。

因为“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视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那么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便发生了重叠,这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2、主要债务的具体含义模糊。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多大程度上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即构成预期违约。

但合同法未就主要债务的具体含义作更详尽的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在认定主要债务时,缺少标准尺度。

本文认为,所谓主要债务,即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它的履行与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他期待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

预期违约之所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也正是因为被告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种拒绝履行应是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并且不妨碍债权人的根本目的,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如果在法律上允许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微小合同义务的预期违反视为预期违约,从而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势必导致预期违约救济权的滥用,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无益的。

3、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运用的合理控制。

当事人一方需通过行为和客观事实推断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但推断毕竟不能代替客观事实,甚至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加之我国合同立法本身就缺乏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标准,所以该制度很可能被滥用。

比如,在三角债务法律关系中,一方极易滥用默示违约,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因此,为避免合同当事人一方滥用默示预期违约救济权,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必须预设责任条款,给当事人必要的制约。

也就是说,法律应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确切证据时而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4、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中的担保问题。

其一、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能否成为预期违约的理由?当担保方的经济状况出现恶化往往会直接威胁到贷款能否如约归还,贷款人往往在请求借款方另行提供担保遭到拒绝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

那么,能否以担保方明显丧失担保能力为预期违约的理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银行无权借贷合同之外的担保方将不承担担保责任为理由提起诉讼。

而实际金融活动中,上述两者密切相关。

因为我国金融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信用危机,各个银行发放贷款都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往往是在借款方提供了一份可靠的担保之后,银行才能发放贷款,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以保障贷出款项的顺利回收。

实践中,担保合同的签订与否往往成为借款合同能否签订的前提。

鉴于此种实际情况,笔者建议,贷款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措施,在主合同中将担保人的资信危机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其二、借款方预期违约,担保人是否应提前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方因借款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无能力全部还款,这时能否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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