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灾害,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报告火灾的装置,其设计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设计目标3.设计规范3.1.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性能和质量可靠。
3.2.灵敏度设置: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早检测到火灾。
3.3.探测器布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火灾探测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3.4.报警信号传输:使用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人员。
3.5.联动控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控制,提高火灾应对效率。
3.6.备用供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可靠的备用供电,以防止主电源故障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7.定期维护: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系统安装和调试4.1.安装要求:根据设备的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正确安装和固定。
4.2.线路敷设:注意线路的敷设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3.调试测试: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调试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性。
5.使用和维护5.1.使用培训:对系统用户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正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包括对设备的清洁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5.3.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的故障和故障报警,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4.记录和文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包括系统安装、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系统运行情况。
6.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是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和报警火灾的关键因素。
通过正确的设备选择、合理的布置和联动控制等措施,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效能。
同时,使用和维护的规范也是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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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其他规定
•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 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 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宜符合下表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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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特级
一级
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 过100m的高层 公共建筑
• 2 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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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 定。主要有: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 《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 • 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本规范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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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二)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 1、特级保护对象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有关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当前建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质量和可靠性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和建筑物财产的安全。
因此,为了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本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二、设计原则1. 安全可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具备高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易于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易于操作和维护,具有良好的人性化设计和智能化功能。
3. 可扩展性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该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需求随时进行扩展。
4. 性价比高: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设计成本,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价比。
三、设计要求1. 设计覆盖率: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效果,必须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和建筑高度进行科学计算,确保系统的覆盖率达到国标要求。
2. 设计灵敏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灵敏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避免误报或漏报。
3. 设计备份: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应当设计备份系统以及备用电源,确保在主系统故障或停电时,备份系统能够顺利工作。
4. 设计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能够与建筑物其他安全控制系统进行联动,实现消防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梯限速系统等的联动控制。
5. 设计网络化: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效率,应当实现网络化管理,通过云端平台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四、设计流程1. 方案设计:根据建筑物特点和火灾风险评估设计系统方案,并绘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图。
2. 设备选型: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设备选型,并进行设备送检验收。
3. 设备安装:根据系统设计图完成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并进行各设备的调试和联调。
4. 系统调试:对安装完成的系统进行联调和调试,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设计目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目标是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准确地进行自动报警,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二、系统结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火灾监测设备:包括火灾探测器和烟雾探测器等。
2. 报警装置:包括声光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器等。
3. 中央控制器:用于接收和处理来自火灾监测设备的信号,并控制报警装置的工作。
4. 通信设备:用于将报警信号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系统设计要求1. 稳定可靠: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火灾环境的特殊要求,确保系统能在恶劣的环境下稳定可靠地工作。
2. 及时响应:系统应具备快速响应能力,能够在火灾发生后的短时间内进行报警。
3. 精确准确:系统应设计精确准确的火灾检测和报警机制,以避免误报和漏报现象的发生。
4. 灵敏度调节:系统应具备可调节灵敏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火灾检测需求。
5. 可扩展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以适应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要求。
6. 监控功能: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能够监测火灾监测设备的状态和工作情况。
7. 报警传输:系统应能够将报警信号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8. 自动测试:系统应具备自动测试功能,能够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9. 安全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确保系统不受到非法操作和破坏的影响。
四、系统测试与维护1. 安装后,应进行系统测试,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正常工作。
2. 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3. 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五、总结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火灾监测设备、报警装置、中央控制器、通信设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快速、准确地进行火灾报警,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定期的测试和维护也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统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系统供电 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B、C、D(本刊略)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本刊略)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火灾是世界各行业及公共场所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
在很多情况下,火灾的发生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减少财产损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主题,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充分展开论述。
2. 系统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应具备快速准确地检测和报警能力,并能有效指导人员逃离危险区域。
2.2 可靠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具备可靠性,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反应,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用于救火和疏散人员。
系统应保证在各种复杂环境下正常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2.3 灵活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具备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建筑物、不同场所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置。
系统应满足各种规模建筑物的需要,并能在系统的使用过程中进行调整和扩展。
3. 设计方案3.1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是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它应具备灵敏的感应能力和准确的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采用高可靠性的电子元器件,能够在复杂环境中稳定工作。
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检测与故障诊断功能,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2 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型号和布置方式。
常用的火灾探测器有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等。
探测器应能快速准确地探测到火灾的发生,并能与控制器实时通讯,确保报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3 报警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报警设备主要有声光警报器和报警面板等。
声光警报器应选择具备较大音量和明亮光源的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吸引人员的注意。
报警面板应设置在显眼的位置,便于人员及时接收火灾报警信息。
3.4 联动控制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设置联动控制设备,以配合其他消防设备的工作。
例如,联动控制设备可以与喷淋系统、排烟系统等相连,实现火灾自动控制和扑救。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对于已建的建筑物,若需改造或升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GB50311)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1.3 设计原则1.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如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的兼容性和联动性。
3. 遵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规范。
2. 系统组成2.1 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知部分,用于检测火灾的存在。
根据火灾的特点和发生场所,选择合适的火灾探测器,如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感光探测器等。
2.2 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分,负责接收、处理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发出相应的报警指示。
根据系统规模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报警控制器,如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2.3 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用于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包括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系统等。
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消防要求选择合适的火灾报警装置。
2.4 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辅助部分,用于火灾时的紧急通信和照明。
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消防要求配置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
3. 系统设计3.1 系统分区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面积和消防要求,将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消防分区。
每个消防分区应设置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于火灾时的快速响应和处理。
3.2 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其他消防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实现火灾时的自动化处置。
同时,应考虑与建筑物的安防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等进行联动,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综合性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是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及时发现火灾、防止火灾扩散、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探测器、传输装置、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火警信号接收中心等。
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功能,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保证。
三、技术要求1.探测器的选择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
2.传输装置必须具备远距离传输能力, 并具有较低的干扰和屏蔽能力。
3.报警控制器要能对接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并能对报警信号进行处理和记录。
4.声光报警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报警信号,以加快疏散速度。
5.火警信号接收中心要能及时接收报警信息,并能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发出警报。
四、设计原则1.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可靠性原则:系统要求具有较高的故障诊断和容错能力,能够在各种环境下稳定工作。
3.实用性原则:系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4.经济性原则:在设计和选择系统组成部分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避免浪费。
五、设计流程1.需求分析:详细了解用户需求和场所特点,明确设计目标。
2.设计方案:根据需求分析,制定系统的整体架构和组成部分,明确各部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设备选型:按照设计方案选取合适的设备和传感器,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4.布线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线及设备安装位置,确保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系统安装和调试: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并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
6.系统验收: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
7.系统维护:定期检查系统,修复故障和定期更换设备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个关键的安全设备,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报警信号。
设计一个高效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范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个设计规范的范例,包含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一、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灭火和紧急疏散等。
系统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声音和光线等方式提醒人员及时采取逃生措施。
二、系统设计1. 火灾探测器(1)选择感应器来探测火灾,如烟雾传感器和热敏传感器等。
(2)探测器的布置应覆盖每个房间,并能够实时监测环境变化。
2. 报警器(1)包括声光报警器,能够以高音量和强光迅速引起人们的注意。
(2)报警器应布置在容易被人员看到和听到的位置,如走廊和楼梯口等。
3. 控制器(1)控制器负责对火灾探测器和报警器的管理和控制。
(2)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功能,并能够与消防系统实现联动。
4. 灭火系统(1)可包括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和消防栓等。
(2)灭火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提供足够的灭火剂。
5. 紧急疏散系统(1)包括紧急照明和紧急通信设备等。
(2)紧急疏散系统应能够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并提供必要的紧急信息。
三、系统操作与维护1. 系统操作(1)系统应具备人性化的操作界面,方便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
(2)应为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
2. 系统维护(1)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及时更换探测器的电池或灭火器的灭火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四、系统性能要求1. 灵敏度火灾探测器应能够迅速发现烟雾和火焰等火灾迹象,提前报警。
2. 报警时间系统应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出报警信号,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3. 可靠性系统应能够稳定运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并能够在异常情况下自动故障转移。
4. 扩展性系统应支持后期扩展,能够满足建筑物的变动需求。
综上所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应包括系统概述、系统设计、系统操作与维护以及系统性能要求等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统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整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设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遂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商业建筑、住宅小区等地方,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并报警,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性能稳定、操作便捷,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度。
二、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包括火灾传感器、报警装置、中心控制器、监控设备等组成,其主要功能是监测环境中的烟雾、温度等变化,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启动报警装置,同时向中心控制器发送报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系统设计规范1. 火灾传感器的选择和布置(1)火灾传感器应选择性能稳定、灵敏度高的产品,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传感器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情况和火灾易发区域进行合理设置,以确保监测范围的全面和覆盖率的高效。
2. 报警装置的配置(1)报警装置应选择声音清晰、音量大、闪光强烈的产品,并能有效传递报警信息。
(2)报警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层高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报警信息能及时传递到人员所在区域。
3. 中心控制器的功能(1)中心控制器应具备火灾报警、火灾类型识别、信号传输等功能,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报警信息并发送给相关部门。
(2)中心控制器应具备远程监控、历史记录、自动故障检测等功能,便于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和维护。
4. 监控设备的选择(1)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大视角、低延迟等特点,能够清晰显示火灾发生区域的情况,并便于人员进行判断和处理。
(2)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量涵盖火灾易发区域,以便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动态。
5. 系统通信和电源备份(1)系统通信应采用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息能及时传递到中心控制器。
(2)电源备份应配置电池或其他备用电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系统仍能正常运行。
四、总结制定一套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助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警报警控制器和火警探测器等构成,或由火警报警控制器和火警探测器等构成,功能简单的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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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表 08.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区域报警系统;二、集中报警系统;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3.2.2条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有关要求。
第3.2.4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 条和第3.2.3条的有关要求。
第三节火灾事故广播第3.3.1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楼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第3.3.3条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接地第3.4.1条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第3.4.2条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专用接地干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第3.4.3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2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4.1.3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第4.1.4条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第4.1.5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第4.1.6条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一、集中报警控制器;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四、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五、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六、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七、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八、电梯的控制装置;九、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十、消防通讯设备等。
第4.1.7条消防控制设备应在控制盘上显示其动作信号。
第4.1.8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二、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四、控制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控制盘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第二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第4.2.1条消防控制室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二、显示启泵按钮启动的位置;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第4.2.2条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系统的启、停;二、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指示器的工作状态;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第4.2.3条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系统的启、停;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4.2.4条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30s可调的延时装置;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第4.2.5条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一、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二、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第4.2.6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一、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二、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三、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四、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第4.2.7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疏散顺序接通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
警报装置的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二、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第4.2.8条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处,应设置固定的对讲电话;二、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对讲电话插孔;三、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一节火灾探测器第5.1.1条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二、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三、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四、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第5.1.2条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1.2选择火灾探测器。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表5.1.2第5.1.3条在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1.4条下列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或光电感烟探测器:一、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二、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三、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四、书库、档案库等;五、有电器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5.1.5条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一、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二、气流速度大于5m/s;三、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四、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五、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六、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第5.1.6条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一、可能产生黑烟;二、有大量积聚粉尘;三、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四、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五、存在高频电磁干扰。
第5.1.7条下列情形的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一、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二、可能发生无烟火灾;三、有大量粉尘;四、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五、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车间等;六、汽车库等;七、吸烟室、小会议室等;八、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