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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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表 08.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灾害,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报告火灾的装置,其设计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设计目标3.设计规范3.1.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性能和质量可靠。

3.2.灵敏度设置: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早检测到火灾。

3.3.探测器布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火灾探测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3.4.报警信号传输:使用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人员。

3.5.联动控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控制,提高火灾应对效率。

3.6.备用供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可靠的备用供电,以防止主电源故障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7.定期维护: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系统安装和调试4.1.安装要求:根据设备的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正确安装和固定。

4.2.线路敷设:注意线路的敷设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3.调试测试: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调试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性。

5.使用和维护5.1.使用培训:对系统用户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正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包括对设备的清洁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5.3.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的故障和故障报警,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4.记录和文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包括系统安装、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系统运行情况。

6.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是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和报警火灾的关键因素。

通过正确的设备选择、合理的布置和联动控制等措施,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效能。

同时,使用和维护的规范也是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_50116_-20213.1.6系统总线上要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维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当少于32点;总线横越防雷分区时,应当在横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具备消防协同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对象中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圈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消防掌控室内不得沿着与消防设施毫无关系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倍受往下压设备USB的特性参数应当与消防协同控制器收到的协同掌控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须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协同掌控的消防设备,其协同引爆信号应当使用两个单一制的报警引爆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具有语音提示信息功能时,应当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分散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当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设计目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目标是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准确地进行自动报警,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二、系统结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火灾监测设备:包括火灾探测器和烟雾探测器等。

2. 报警装置:包括声光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器等。

3. 中央控制器:用于接收和处理来自火灾监测设备的信号,并控制报警装置的工作。

4. 通信设备:用于将报警信号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系统设计要求1. 稳定可靠: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火灾环境的特殊要求,确保系统能在恶劣的环境下稳定可靠地工作。

2. 及时响应:系统应具备快速响应能力,能够在火灾发生后的短时间内进行报警。

3. 精确准确:系统应设计精确准确的火灾检测和报警机制,以避免误报和漏报现象的发生。

4. 灵敏度调节:系统应具备可调节灵敏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火灾检测需求。

5. 可扩展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以适应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要求。

6. 监控功能: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能够监测火灾监测设备的状态和工作情况。

7. 报警传输:系统应能够将报警信号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8. 自动测试:系统应具备自动测试功能,能够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9. 安全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确保系统不受到非法操作和破坏的影响。

四、系统测试与维护1. 安装后,应进行系统测试,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正常工作。

2. 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3. 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五、总结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火灾监测设备、报警装置、中央控制器、通信设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快速、准确地进行火灾报警,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定期的测试和维护也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installation spacing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 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 联动触发信号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98是由XXX主编,XXX批准的标准。

该标准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

目录: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总则:该标准是为了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以提高火灾预警和报警的效率,减少火灾损失。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术语:该标准定义了一系列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的术语,以便于标准的理解和实施。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该标准将系统保护对象分为三级,分别是A、B、C级。

对于不同级别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不同类型和数量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以保证火灾的早期探测和报警。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该标准规定了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方法,以便于对火灾的报警和定位。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探测区域的最大面积和报警区域的最大周长,以保证火灾的及时报警和处理。

系统设计:该标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系统的基本原理、组成部分、系统结构、信号传输、电源备份等内容。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灵敏度等指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该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位置、设备、功能和操作要求,以便于对火灾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的方式和流程,以保证火灾的及时处理和控制。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该标准对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响应时间、误报率等指标进行了规定,以便于选择适合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和维护要求,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该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位置、数量和要求,以便于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是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及时发现火灾、防止火灾扩散、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探测器、传输装置、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火警信号接收中心等。

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功能,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保证。

三、技术要求1.探测器的选择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

2.传输装置必须具备远距离传输能力, 并具有较低的干扰和屏蔽能力。

3.报警控制器要能对接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并能对报警信号进行处理和记录。

4.声光报警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报警信号,以加快疏散速度。

5.火警信号接收中心要能及时接收报警信息,并能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发出警报。

四、设计原则1.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可靠性原则:系统要求具有较高的故障诊断和容错能力,能够在各种环境下稳定工作。

3.实用性原则:系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4.经济性原则:在设计和选择系统组成部分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避免浪费。

五、设计流程1.需求分析:详细了解用户需求和场所特点,明确设计目标。

2.设计方案:根据需求分析,制定系统的整体架构和组成部分,明确各部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设备选型:按照设计方案选取合适的设备和传感器,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4.布线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线及设备安装位置,确保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系统安装和调试: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并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

6.系统验收: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

7.系统维护:定期检查系统,修复故障和定期更换设备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个关键的安全设备,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报警信号。

设计一个高效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范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个设计规范的范例,包含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一、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灭火和紧急疏散等。

系统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声音和光线等方式提醒人员及时采取逃生措施。

二、系统设计1. 火灾探测器(1)选择感应器来探测火灾,如烟雾传感器和热敏传感器等。

(2)探测器的布置应覆盖每个房间,并能够实时监测环境变化。

2. 报警器(1)包括声光报警器,能够以高音量和强光迅速引起人们的注意。

(2)报警器应布置在容易被人员看到和听到的位置,如走廊和楼梯口等。

3. 控制器(1)控制器负责对火灾探测器和报警器的管理和控制。

(2)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功能,并能够与消防系统实现联动。

4. 灭火系统(1)可包括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和消防栓等。

(2)灭火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提供足够的灭火剂。

5. 紧急疏散系统(1)包括紧急照明和紧急通信设备等。

(2)紧急疏散系统应能够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并提供必要的紧急信息。

三、系统操作与维护1. 系统操作(1)系统应具备人性化的操作界面,方便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

(2)应为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

2. 系统维护(1)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及时更换探测器的电池或灭火器的灭火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四、系统性能要求1. 灵敏度火灾探测器应能够迅速发现烟雾和火焰等火灾迹象,提前报警。

2. 报警时间系统应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出报警信号,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3. 可靠性系统应能够稳定运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并能够在异常情况下自动故障转移。

4. 扩展性系统应支持后期扩展,能够满足建筑物的变动需求。

综上所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应包括系统概述、系统设计、系统操作与维护以及系统性能要求等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统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9系统供电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B、C、D(本刊略)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本刊略)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商业建筑、住宅小区等地方,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并报警,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性能稳定、操作便捷,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度。

二、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包括火灾传感器、报警装置、中心控制器、监控设备等组成,其主要功能是监测环境中的烟雾、温度等变化,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启动报警装置,同时向中心控制器发送报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系统设计规范1. 火灾传感器的选择和布置(1)火灾传感器应选择性能稳定、灵敏度高的产品,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传感器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情况和火灾易发区域进行合理设置,以确保监测范围的全面和覆盖率的高效。

2. 报警装置的配置(1)报警装置应选择声音清晰、音量大、闪光强烈的产品,并能有效传递报警信息。

(2)报警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层高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报警信息能及时传递到人员所在区域。

3. 中心控制器的功能(1)中心控制器应具备火灾报警、火灾类型识别、信号传输等功能,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报警信息并发送给相关部门。

(2)中心控制器应具备远程监控、历史记录、自动故障检测等功能,便于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和维护。

4. 监控设备的选择(1)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大视角、低延迟等特点,能够清晰显示火灾发生区域的情况,并便于人员进行判断和处理。

(2)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量涵盖火灾易发区域,以便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动态。

5. 系统通信和电源备份(1)系统通信应采用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息能及时传递到中心控制器。

(2)电源备份应配置电池或其他备用电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系统仍能正常运行。

四、总结制定一套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助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警报警控制器和火警探测器等构成,或由火警报警控制器和火警探测器等构成,功能简单的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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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总则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 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 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火灾报警装置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消防专用电话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系统接地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5.7.1.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5.7.1.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

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6.1.1.1火灾报警控制器;6.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6.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6.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6.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6.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6.1.1.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6.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6.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6.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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