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实行目录管理。
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新原料管理)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原料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第十条(化妆品分类)化妆品根据产品用途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结果等,组织专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管理方式)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法 规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 规
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法 规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
法 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问: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受文化传统、审美标准及人种差异的影响,“美白肌肤”素来是亚洲女性的追求,我国也素有“一白遮百丑”的审美观念。
因此,相较于欧美国家,美白类化妆品在中国、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具有更广泛的市场,也受到更多关注。
我国对化妆品类别的界定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标签宣称,如果产品宣称内容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吻合,则需按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否则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美白类化妆品通常泛指能够达到皮肤美白增白、减轻淡化皮肤色斑作用的一类产品。
祛斑类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一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注册批件方可生产或进口。
由于美白类产品的美白作用机理与祛斑类化妆品类似,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201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第10号通告,调整管理要求: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作用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
不过,对于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美白效果的祛斑类产品,管理则另有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这类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化妆品及医学护肤品相关政策法规

化妆品及医学护肤品相关政策法规从定义上看,医学护肤品是化妆品的一部分,政策法规并无不同。
提出医学护肤品是基于中国医师协会皮肤科医师分会发布的医学护肤品专家共识,强调此类产品主要用于皮肤护理及屏障功能维护,有其特指的使用范围和临床价值。
必须指出,医学护肤品的概念并未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认可,在管理层面上医学护肤品完全属于化妆品的范畴。
第一节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一、定义依据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FDA颁布的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部位(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按照新的条例定义,化妆品包括牙膏、漱口水等触及黏膜的口腔用品,这是对化妆品定义进行的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
现有化妆品的定义主要由三个要素组成:(一)化妆品的施用方式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因此,以口服或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二)化妆品的使用部位是人体表面部位如皮肤、毛发、甲、口唇等。
显然,不包括人体内部。
(三)化妆品的使用功能和目的泛指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二、分类及功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两大类。
在化妆品的定义中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的功效和使用目的,但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
(一)普通化妆品具备的功能清洁作用、护肤作用、美容修饰作用、消除不良气味、保湿作用、延缓皮肤老化作用。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具有特定用途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助于消除体臭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2024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01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Chapter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地方层面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发展阶段初始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完善阶段化妆品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标签标识管理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需进行产品注册或备案,确保产生产许可制度广告宣传规范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监督抽检与处罚措施02化妆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化妆品原料管理法规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化妆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限制使用某些具有潜在风险的原料。
原料质量安全控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确保原料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原料信息公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公示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在配方中的含量等。
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生产工艺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要求和质量控制点,确保产品按照规定的工艺进行生产。
不合格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评审和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化妆品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规范03化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1 2 3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禁止宣传医疗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规定化妆品广告法规化妆品标签标识法规标签内容规范进口化妆品标签规定禁止虚假标注化妆品销售渠道管理法规销售者资质要求01进货查验制度0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304化妆品使用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的选择化妆品的正确使用化妆品的保存030201化妆品安全使用指南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良反应的定义报告途径监管部门的职责化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管部门的职责05化妆品监管与法律责任Chapter01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为加强美白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对美白化妆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要求
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二、注册管理相关要求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过渡期管理相关要求
(一)已经受理,但尚未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
申请人也可申请退审,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二)已经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国产产品按新产品提交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按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提出申请。
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进口美白产品,可直接提出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申请。
化妆品的基本法规

化妆品的基本法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又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一般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除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从2021年1月1日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来,国家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入了“2.0时代”。
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国家出台了很多化妆品执行层面的监管政策,涵盖生产、注册、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各个方面: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6章、80条,条例规定了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条例》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原料实施分类管理,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风险成都较高的新原料实施注册管理,对其他新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的生产实行许可管理,规定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条例》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者用重典,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管理办法》规格了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的备案及注册流程,明确各方责任。
3、《化妆品分类规则和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9日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2021年5月1日施行。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分类并赋码。
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球化妆品法规中祛斑美白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9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 100050…………………………黄湘鹭 刘 敏 邢书霞# 孙 磊全球化妆品法规中祛斑美白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梳理全球范围内主要的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关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对祛斑美白原料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以主要的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为研究对象,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化妆品分类界定、管理方式进行研究比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祛斑美白原料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建议。
祛斑 美白 化妆品 监管Mandatory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garding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Products in Major Countries and RegionsHUANG Xianglu LIU Min XING Shuxia # SUN Lei(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Beijing 100050, China)Abstract :The worldwide regulations on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cosmetic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were collected, the challenges faced in the management of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ingredients were analyzed,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are the major producers and consumers were chosen as objects, including the European Union, America, Japan, Korea and Taiwan region of China. The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smetic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were compared. Through combing the current manage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ingredients in China, some regulatory measures suitable for China were summarized. Keywords :skin bleaching skin whitening cosmetics supervision作者简介黄湘鹭 (1985—),女,研究生学历,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食品、化妆品的质量控制与风险评估领域相关研究。
化妆品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化妆品,是指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监管原则)化妆品的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五条(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必须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进口活动。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许可程序)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抽检制度)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抽检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条(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和进口商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消费者反映的不良反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化妆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法生产、销售、进口化妆品的企业,化妆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卫生监督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 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 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 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 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 及启示
2.1 欧盟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简述
(4)2006 年
FDA OTC Monograph Process 本身就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随着针对某类 OTC 药品活性 物质的安全和疗效的信息积累,会正式确定 某专论(final monograph),或将其删除, 按照新药来管理。
针对情况,在随后的 20 多年里,陆续有关于氢醌 的安全性评估文件出台,比如:1982:欧盟将氢醌 列入限用物质清单,规定其只能作为染发剂使用; 1994~1996: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氢醌有潜在的致癌 和长期使用可产生皮肤褐黄病;2000:欧盟再次声 明,氢醌不能作为美白剂使用,并且将染发剂限量 调整为 0.3%。美国 FDA 于 2006 年,提出了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计划将氢醌从 OTC bleaching product 中删除,按照新药进行管理,着 重上市前的评估,并征求各方意见。
针对医药部外品,必须在上市前获得官方许可,而 且所使用原料必须满足“医药部外品成本标准”的 规定,针对没有被上述标准收录的医药部外品原料, 将视为新原料,需要首先申报,获得批准,才可以 进行相关医药部外品成品的申报。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化妆品中的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是指在化妆品配方中添加具有美白功效的成分,并且经过一系列实验和研究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申报美白类特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申报美白类特证应考虑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化妆品中的美白成分一般分为天然成分和化学合成成分。
申报前应对所使用的成分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对人体无毒副作用,并且通过实验和研究验证其具有有效的美白功效。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成分对不同肤质和敏感性的适应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过敏反应风险。
申报美白类特证还需进行一系列实验和研究。
该过程包括安全性评估、功效评价和稳定性研究等。
安全性评估是为了确定美白成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导致皮肤或身体的不良反应。
功效评价是为了验证美白成分在使用后能够达到所声称的美白效果。
稳定性研究是为了确保美白成分在化妆品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最后,申报美白类特证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质量监控和追溯。
化妆品生产商需要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生产商应通过相关追溯系统,记录产品的生产批次、成分材料和实验数据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生产商应与消费者建立沟通渠道,接收和回应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总而言之,申报美白类特证需要遵循安全有效性、法规标准、实验研究和质量监控等原则。
只有对美白成分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验证,才能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参考:1.《化妆品卫生规范》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虚假宣传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化妆品虚假宣传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抗皱护肤品。
该产品宣传称具有“抗皱、保湿、美白”等功效。
然而,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并未达到宣传效果,反而使自己的皮肤出现了过敏现象。
于是,王某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承担退货、赔偿等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夸大了其抗皱、保湿、美白等功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 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该规定,商家应当承担退货、赔偿等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消费者王某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其合法经营。
美白祛斑资质要求

美白祛斑资质要求
美白祛斑是现代女性追求美丽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市面上的美白祛斑产品琳琅满目,消费者很难辨别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对于美白祛斑产品的资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美白祛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美白祛斑产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批准文号,确保产品合法上市。
美白祛斑产品的成分应该安全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该仔细查看产品的成分表,避免购买含有有害成分的产品。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肤质和肤质对某些成分的敏感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第三,美白祛斑产品的效果应该明显。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功效介绍和用户评价等方式,了解产品的效果。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注意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周期,避免过度依赖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消费者在购买美白祛斑产品时,也应该选择有信誉的品牌和销售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品牌的历史和口碑,以及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美白祛斑产品的资质要求是多方面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该综合考虑产品的合法性、成分安全性、效果明显性以及品牌信誉度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