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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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知识产权热点与问题反思

一、国内知识产权热点资讯

1、小学生发现人教版教辅涉嫌抄袭,出版社拒回应

SEE:/rdsp/2012-02/22/content_24752653.htm

大致情况:

某小学生发现人教版小学语文六年级下册的《理想的风筝(同步阅读)》中一篇署名“江江”的《树的故事》和美国作家谢尔·希尔弗斯坦的经典作品《爱心树》内容几乎一样。《爱心树》为美国作家谢尔·希尔弗斯坦的经典作品,2003年由傅惟慈翻译,南海出版公司出版。译者傅惟慈在采访中告诉记者:“教材编写者不应该未征求作者同意,就加以改编,而署名问题,则是直接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著作权法》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育的教科书,可以不经过作者或译者事先同意,先使用后付费。但在本案例中小学六年级语文课本的《同步阅读》不属于上述性质的教科书。其选用的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和译者的同意,才能使用。昨日记者致电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问及此事,工作人员表示该书的编写出版方不想就此事公开回应。

反思与问题: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但是仔细分析下来其中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我们看到现阶段问题的结果是“出版社拒绝回应”,我个人认为其原因是该小学生或其他非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应当由原作者即权利人提起诉讼,但是作者身在异国他乡不可能了解其著作权在世界的某个角落遭受侵害这一事实。难道法律就要放弃调整此类问题么?近两年,民法领域权利人与义务人相对性逐步被打破,最为显著的是公益诉讼的大量出现。这又联系到最近我们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民诉修正案(草案)》便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很可惜,在民诉草案中公益诉讼仅仅限于“环境污染”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诉讼。我国法律应否赋予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以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他人智力成果利益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权利呢?

2、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上海师大副教授状告住建部侵犯知识产权

SEE:/alxdarticle/alxd/alxdqt/alxdqtgnal/201202/1280004_1.html

大致情况:

本案是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第一案。2月16日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明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黄建中在申报科研评奖的过程中,希望住建部能够提供采纳其建议的证明,住建部至今没有给黄建中一个答案。黄建中将住建部告上法庭,希望住建部尊重其知识产权。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告诉本刊记者住建部的政策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下形成的,不存在来源于黄建中的观点这种说法。本案涉及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那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过程中对有关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内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普遍,但相关的保护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原告希望通过法律方式呼吁,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过程中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并推动政府在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广开言路和集思广益。

反思与问题:

2010年新《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于该法。在王迁老师的教材中写到官方正式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即本案中“新八条”本身并不适用著作权法实际上

也就是说起草新八条这一规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工作人员亦或是某大学教授等社会人士并不对该文件享有著作权,该文件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而本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上师大的这位教授并未要求确认其对新八条享有著作权而是请求法院判令住建部颁布新八条是参考甚至是抄袭其学术研究成果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在拟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是否有权随意将学者或其他公民的思想、观点、研究成果和著作权纳入到政策性法规与文件中?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呢?

3、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涉嫌侵权

SEE:/news/ywdd/201202/t20120223_141450.html

大致情况:

2月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这并不是钱的问题”。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2010年销售收入达29亿元,并于2011年底谋求上市。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 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合法注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的“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反思与问题:

本案中乔丹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实际上就是判断乔丹体育是否对“乔丹”享有商标权。在我国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以及不得注册的若干条文中未见能够调整此案的具体规定,似乎本案只能从侵权责任法出发依侵权责任的要件来判断乔丹体育是否侵权。不论判决结果如何,本案都在昭示知识产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紧密联系。对比本案,最近NBA美国华裔职业篮球运动员林书豪在赛场上的上佳表现掀起了全球篮球热潮。据报道,在江苏无锡已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花费4460元抢到“林书豪”与“Jeremy S.H.L林书豪”两项商标,该两项申请已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许多知识产权法学者对此事评论时认为,商标涉嫌恶意抢注且侵犯他人姓名权,商评委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这又将会引起知识产权与侵权责任领域内的一场法律纷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应当怎样与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相配合以及商标法是否应当提高商标注册的门槛?以名人的实际名称或者谐音等注册商标究竟应否受到商标法保护?

二、国外知识产权热点资讯

1、LV怒告美国电影用假货,要求销毁复制品再赔钱

SEE:/ForeignLaw/ForeignLawInfo.asp?InfoID=7613

大致情况:

法国著名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LV)将拍摄美国票房大卖的《宿醉2》华纳兄弟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据国外媒体报道,在起诉书中,LV声称在《宿醉2》中,扎克饰演的角色在抵达泰国机场时携带大量“LV”行李包,并和其他人有一句对白:小心点,这可是LV!而LV 公司认为,这些行李包并非真品,而是一家名为Diophy的中美合资公司所生产的冒牌货。LV公司表示他们正在向这家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以阻止其在美国境内销售假货。LV公司认为,影片中扎克的这句对白已经成为一句流行语,关于行李包的真假引发了部分LV顾客的混乱。故LV公司要求销毁所有《宿醉2》中该行李包的复制品并修改影片中这一画面,同时希望获得一定的金钱补偿。

反思与问题:

本案中生产假冒LV包的Diophy公司侵犯了LV公司商标权毫无异议,但是我个人对LV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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