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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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检验规程
1 目的
规范焊接件的检验
2 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通用产品的焊接检验,外购焊接件的进厂验收标准可参照本规程7、8、9、10条款。
2.2本规程不适用于冲压件的焊接检验也不适用于铸件、锻件等原材料焊补的检验。
3 引用标准
GB10854-89 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GB/T12469-90 焊接质量保证钢熔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
GB-T19804-05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和形位公差
4 检验工具
检验用焊缝尺寸测量尺、卷尺、钢直尺、游标卡尺等量具应经计量室检定或校准,量具上应有检定或校准合格标志并在合格有效期内。
5 焊前检验
5.1焊前检验的定义:当天生产开始、更换产品、更换设备、维修设备生产中断、换操作人员等情况均应首检。
5.2焊接操作前焊工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焊工对下列项目自检后报焊接检验员检验进行焊前检验,焊前检验合格后在零件醒目位置上做合格标识,焊前检验不合格焊工不得继续操作。
5.3焊前检验项目:
—图样、工艺、派工单等文件的适用性;
—焊工操作证书的适用性、有效性;
—仪表、量具的有效性;
—母材及制备的检验(如坡口形状、尺寸等);
—焊接材料的检验;
—工装、夹具及定位;
—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的特殊要求,如防止变形;
—焊接工作条件的适宜性。
6 过程巡检
6.1在焊接过程中检验员应不断的对各工位按下列项目进行巡检,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小时,巡检过程如中发现影响后续焊接质量的因素操作人员应立即停工整改。
6.2巡检项目:
—主要焊接参数(如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
—预热温度(如工艺文件有要求);
—焊接顺序(如工艺文件有要求);
—焊接材料和正确使用及保管;
—变形的控制;
—中间检查,如尺寸检验。
7 最终检验
7.1按照图纸检查焊缝是否焊接完毕。
7.2焊缝的外形尺寸
7.2.1焊缝最大宽度和最小宽度的差值,在任意50mm焊缝长度范围内不得大于4mm,整个焊缝长度范围内不得大于5mm。
7.2.2除图样或工艺规范有特殊要求,埋弧焊焊缝余高为0~3mm,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
焊缝余高平焊为0~3mm,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焊缝余高其余焊法为0~4mm 。焊缝表面凹凸,在焊缝任意25mm长度范围内,焊缝余高的差值不得大于2mm。
7.2.3焊缝边缘直线度,在任意300mm连续焊缝长度内,焊缝边缘沿焊缝轴向的直线度,埋弧焊不得大于4mm,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不得大于3mm。
7.3焊缝缺陷
7.3.1各单位应在技术文件中规定焊接缺陷检验标准,如图样或相关技术文件无特殊要求,焊接缺陷不得超过下表Ⅲ级。
b)除注明角焊缝缺陷外其余均为对接、角接焊缝通用。
C)咬边如经磨削修整并平滑过渡则只按焊缝最小允许厚度值评定。
D)特定条件下要求平缓过渡时不受本规定限制
7.3.2当要求检测焊缝内部缺陷时,应制订相应检测规程,在检测规程中应规定内部缺陷级别。
7.4 焊接结构的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
7.4.1焊接结构的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应符合图样、工艺文件或各单位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如无特殊要求则按7.4.2、7.4.3、7.4.4中Ⅰ级公差。
7.4.2线性尺寸公差
8.1焊接零件不符上述规定时可进行返修,可通过采用修磨或补焊等方法进行,如补焊,补焊的焊缝应与原焊缝间保持圆滑过渡,返修后应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程。8.2常规零件的第一次返修由焊工按原焊接工艺进行操作,检验员监督。如第一次返修未达到质量要求,第二次返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返修方案,焊工、检验员按方案实施。
8.3特殊零件,当常规返修方法不足以保证缺陷返修的质量时,需专业技术人员制订专用的返修工艺文件。
8.4有去应力要求的零件,补焊应在去应力处理前进行。
9 焊后处理
9.1图样或相关文件有去应力要求时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9.2去应力处理应按相关规程进行,处理过程须做记录,记录应显示操作按规程执行。
10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