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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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国资委、民政局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国资监〔2010〕4号第二次监事会主席联席会议纪要12月20日上午,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召开第二次监事会主席联席会议。
会议由监事办副主任徐才主持。
会议就国资公司今年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国资公司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十二五”未国资公司资产总量超5000亿元目标的分解情况进行了跟踪,会议还就监事会制度建设和明年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最后,卢主任作总结发言。
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一、关于今年国资公司经济运行情况各监事会主席对市属国资公司全年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今年国资公司经济运行情况的基本估价是:一是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达到预期目标。
纳入我委考核的10家市属国资公司,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口径,对照年初签订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均可全面或超额完成我委下达的保值增值任务。
二是骨干企业经济运行良好,效益指标增幅明显。
创元投资、进出口集团、城投公司、园林集团、农业担保等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利润实现了同步增长,会议中心更是借上海世博会之东风,实现净利润超700万元的历史新高。
三是资产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今年以来,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总额同比增加率呈现逐月下降的势态,企业负债总额的增长缓于资产总额的增长。
四是国有资产规模呈现扩张性增长。
以“十二五”未国有资产总量为目标,积极推进国资国企的整合重组,加大资本运作力度,提高国资的运行效率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大做优国资公司的势头发展良好。
五是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推进顺利。
国资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市委第94次常委会关于优化资源配置做强做大国资公司的精神,对照专题会议纪要提出的目标要求,制定相关责任措施,确保会议纪要精神落到实处。
创元投资将制造业和服务业向优势企业集中,加大了转型升级力度,国发集团的投融资、企业上市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成本费用的上升抵减了利润空间。
营业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居高不下,同比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其中管理费用的绝对额增幅较大。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苏府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苏国资〔2017〕56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正文:----------------------------------------------------------------------------------------------------------------------------------------------------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苏国资〔2017〕56号各省属企业: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突出企业主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省属企业“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我委对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9家省属企业的主业进行了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属企业切实加强战略管理,按照公布的主业,扎实推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附件:省属企业主业表省国资委2017年4月25日附件省属企业主业表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1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能源,金融,资产管理,新兴产业投资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金融,现代物流,清洁能源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机场运营管理及其配套服务,航空延伸业务4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贸易,金融,文化产业,健康产业5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及工程咨询,国际贸易,城镇开发及环境保护6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化工产品仓储物流,香港钟山公司投资及投融资服务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7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现代农业,医药健康,房地产,金融投资8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电及煤化工,现代物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锂电池—锂资源产业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链、大数据产业园)培育产业投资项目须报省国资委备案9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滩涂围垦,沿海开发投资,现代农业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及交易11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纺织服装、浆纸板材、机电船舶、医疗健康等行业和领域的国际贸易及供应链业务,冷链物流12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及盐化工业,盐及相关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13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粮油期货(限于对冲风险)14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政府性基金专项管理,战略性投资运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业务15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及酒店管理,旅游16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及酒店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配套服务17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贸易,资产管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18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再担保业务、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基金管理及服务19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相关资源开发——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苏州高新 投资管理制度

苏州高新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苏州高新投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苏州高新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投资活动中的行为,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合规利用而制定的。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苏州高新企业全体管理人员和员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投资活动前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苏州高新企业的投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投资的风险,并通过投资活动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原则: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投资活动,不得进行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2)风险可控: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集中投资;(3)效益最大化: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竞争优势,优化投资结构,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4)公平公正:在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私利;(5)透明监管:投资活动应当透明,接受内外部监督,及时披露信息,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三、投资决策程序1.提出投资建议:任何人员如有投资建议,必须书面提出,并就项目的市场、技术、财务、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2.评审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提交给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3.决策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投资建议的评审结果,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决策结果。
4.执行投资:立项决策后,相关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决策要求,组织和落实投资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投资管理要求1.投资风险评估: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明确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投资方向和规模的合理性。
2.投资审批程序:对于大额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苏州高新企业总部的审批才能进行,中小额投资项目可以由区域公司进行审批。
3.投资合同签署:对于涉及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由法务部门审核和签署。
苏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清单

组织实施
市属国有二级企 业
监督稽查处
六、组织管理
企业董事、监事委
26 派管理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
提名、任免 市属国有企业 组织人事处
27 国有企业基层党建 《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苏组发〔2017〕5号)
领导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核定 市属国有企业 考核评价处
17 企业年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团体年金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3〕245号)
审批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考核评价处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18 (含工资总额方
案)、决算方案
企业股权激励、分 19 红权激励方案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六十六条;2.《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一条 、十 审批或审核 市属国有企业 考核评价处 二条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 审核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发展改革处
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企业改革、重组、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组织人事处
28 指导县市区国资监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管工作
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事项
县市区国资监管 国资委各处
指导监督
机构
室
1 企业对外捐赠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苏国资委[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通知(苏国资委〔2007〕13号)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市属国资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与本公司的主业发展和经营实力相匹配,坚决杜绝因盲目投资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二、市属国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需注意以下事项⒈金融类市属国资公司经批准可从事证券投资,但其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非金融类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并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
如确需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我委备案。
⒉进行证券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有规范的会议记录。
⒊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严格内控制度,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⒋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拥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履行证券投资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三、市属国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规⒈严禁以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公司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苏府〔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计划和预算管理原则。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的保护和运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国家重点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提前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战略目标、市场前景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评价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等措施。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重要产业的项目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注重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调沟通,处理好项目合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等问题。
第十四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资监督第十五条投资监督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回报等环节的监督和审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事项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 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 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994年9月,市国资局正式挂牌。
1995年3月,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建立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资委),为非常设机构, 是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市级决策机构。国资局作为国资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1995年5月,市国资局办公搬迁至南环东路28号。
1995年12月,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建立苏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市国资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建立苏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局,与市国资局合署办公。
(四)按照规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方董事进行委派、更换、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 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对在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国有资产重大 损失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1996年10月,根据苏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市国资局从市财政局分设,并更名为苏州市国有(集体)资产 管理局,为市政府副处级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苏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号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如下,请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三章企业章程与发展战略第四章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五章企业重大投资第六章企业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上市第七章企业发行债券及担保第八章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及增资第九章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第十章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第十二章附则附件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苏州市市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实现“两个效益”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2号)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苏府[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利与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国资委授权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第四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
2019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基金、信托债券等金融产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表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14
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一、城市建设、运营、服务
沧浪新城、平江新城、金阊新城的开发建设。
二、现代物流
国际铁路物流中心建设、运营,中欧班列(苏州)沿线重要节点和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运营。
15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类金融业务
涉农投融资金融服务。
二、环境治理业
生产、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
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经纪交易服务,公募基金,非公募基金,资本投资服务,期货市场服务。
二、其他金融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
金融信息服务等。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融资租赁服务。
二、其他金融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
二、类金融业务
城市类金融方向。
5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业及配套服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配套服务:与轨道交通相关的物业开发及管理、资源开发、咨询培训等。
6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一、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方向)及配套业务
保障房投资、建设、经营,棚户区旧城改造。
配套服务:与保障房相关的物业管理等。
9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险业
人身保险,再保险。
二、其他金融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
10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不良资产经营
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
二、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
战略性投资和收购,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基于困境企业的托管、重组、破产管理,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苏地[1995]第5号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苏地[1995]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4dc6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26.png)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苏地[1995]第5号1995年1月1日)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减少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市财政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于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出通知对苏州市区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凡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内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改变用途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临时经营性等用地适用于本办法,按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二、适用对象(一)单位和个人将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手续。
由出租人每年按出租土地面积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偿使用费。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由承租人负责向政府缴纳的,可由承租人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偿使用费。
(三)单位和个人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为同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
(四)单位和个人将自用的土地改变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每年按用地面积向政府缴纳改变用途有偿使用费。
(五)单位或个人临时经营性使用国有土地,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向政府缴纳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审批程序(一)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改变用途许可证后,其使用的土地方可出租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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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
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投资项目备案表;(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四)根据国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五)投资意向书;(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
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则由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考核]市国资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公司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国资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市国资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限制投资层次]市国资公司(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或设立四级子企业。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国资改〔2006〕19号《关于明确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申报审批程序临时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