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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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公开发⾏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也可以⾮公开发⾏。

第四条发⾏⼈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及时、公平地履⾏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五条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应当诚实守信,发⾏⼈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件所引⽤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义务。

第⼋条发⾏⼈、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作⼈员在发⾏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121号令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121号令
企业债券管条例
(1993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1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 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 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 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 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 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 所筹资金金额 5%以下的罚款。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 3 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 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 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 的 40%。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 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 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 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项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一、背景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成为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创新的加快,一些不规范和风险较大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亟需得到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制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交易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主要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债券发行主体及条件: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条件和发行条件,提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准入门槛,促使发行主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2. 债券发行方式和程序:规定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和交叉市场发行等,要求发行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行,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市场的公平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应的投资条件和风险承受能力。

4. 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加强了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了债券交易的场所、方式和程序,并要求发行主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和债券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加强了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的力度,规定了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等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影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企业债券市场和相关参与主体均有重要影响:1. 提升市场信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企业债政策汇总

企业债政策汇总

企业债政策汇总在过去几年里,中国政府在金融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目的是为了支持企业债务市场的发展。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增长。

本文将对近年来的企业债政策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并掌握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企业债的定义和分类企业债是指由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用于筹集财务资金或融资。

按照债券的发行对象和用途划分,企业债可以分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

在企业债发行的过程中,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发行准入政策为了规范企业债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发行准入政策。

根据这些政策,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发行债券,例如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等级、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通过这些发行准入政策,政府可以防范市场风险,降低债务违约的可能性。

三、优惠税收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国政府针对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这些政策,投资者持有企业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或缴纳较低的税率。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促进了企业债券市场的繁荣。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债券发展的政策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支持创新型企业债券发展的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创新型企业债券交易场所以及提供贴息、担保等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由传统制造业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

五、债券违约处置政策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债券发展的政策,但债券违约问题仍然不可避免。

为了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债券违约处置政策。

根据这些政策,一旦企业债违约,相关部门将采取措施对债务人进行追责,并组织债权人进行债权清算和债务重组。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推动了企业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发[1987]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债券的票面额;(三)债券的票面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债券票面格式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但责任。

第十条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

债券发行的法律要求了解相关法规和合规事项

债券发行的法律要求了解相关法规和合规事项

债券发行的法律要求了解相关法规和合规事项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政府债务等领域。

然而,债券的发行并非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涉及到许多法律要求和合规事项。

了解相关法规和合规事项,对于成功发行债券以及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

首先,债券发行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债券发行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中国,债券发行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在美国,发行债券需要符合《美国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规。

对于不同的债券发行主体,也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政府债券的发行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企业债券还需要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等。

其次,债券发行需要满足合规事项。

合规事项包括了发行主体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债券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

发行主体的合法性指的是发行者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机构或个体,并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此外,发行者还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其债务偿付能力。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最后,债券条款的合规性包括了对债券的利率、期限、偿付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债券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发行程序。

一般来说,债券发行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认购等程序进行。

在中国,债券发行通常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而在美国,则可以通过协议认购的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何种发行程序,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和合规事项。

除了要了解债券发行的法律要求和合规事项,发行主体还需要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合作,以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法律顾问通常是具备债券发行和证券法律背景的专业机构或律师团队,能够为发行主体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减少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总之,债券发行涉及到众多法律要求和合规事项,了解相关的法规和合规要求对于保障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债发行流程

企业债发行流程

发行企业债流程一、法规依据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3.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5.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6.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7.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8.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9.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二、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四、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五、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审批方式一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七、发行流程一企业债发行程序1.选择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券商作为主承销商,联合其他券商组成承销团队,主承销要承担组织发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主承销商对本次发债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人主体评和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次发债承销协议,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募集资金归集帐户监管协议、偿债专户监管协议,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市政府同意发债意见、地方政府综合财力表等;2.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转报至国家发改委;3.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算意见,再由发改委财经司复审;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5.发改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本次发债确定利率区间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发改委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文件后,确定印发企业债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发行;二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流程1.申报材料制作阶段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10承销协议;11承销团协议;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14信用评级报告;15法律意见书;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19其他文件;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注: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债券正式发行阶段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行销售情况;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3.发行后期管理工作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八、企业发行债券增信方式一企业债券增信方式的演变在2007年之前,企业债券发行的增信方式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向债券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其中规定“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明确指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增信方式逐渐从原先较为单一的银行担保方式演变为包括无担保信用、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财政增信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担保方式;其中,抵质押担保、第三方企业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这三种目前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中,市场普遍认为担保公司担保最好,其次为第三方企业担保,最弱是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的增信效果依抵质押物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上因为抵质押物多为发行人自有资产仅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相对较为独立公正,其价值与发行人经营状况有直接关系,同时处置资产的时间、回收价值等都是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抵质押担保的增信效果较弱;第三方企业担保通常是发行人的关联企业作担保,与被担保发行人有较强的相关性,增信效果一般;担保公司作为独立于发行人的专业增信机构,其担保业务受各法律法规约束,以及各层监管机构监管,且目前债券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其增信作用较为市场所接受;增信对发行人最本质的作用就是降低发行利率,节约融资成本;二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财产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但考虑到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率、变现成功率等因素,不是所有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都会成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目前实践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及其地上建筑物,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二是海域使用权;三是采矿权;三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登记方式目前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抵押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在发行本期债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资产承诺函,承诺将明确的抵押资产用于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抵押资产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抵押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土局出具有关抵押资产抵押问题的书面说明,证明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并同意为抵押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发行人还要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一家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由发行人/抵押人与该机构签署抵押担保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发行人开始发行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已经发行完毕,债券持有人身份已经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存在法律障碍;2.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企业债券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通常的做法是:发行人先行为本期债券聘请一家抵押权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资产监管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为两家不同机构,也可为同一家机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应按照抵押登记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及文件;抵押登记机构就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资产抵押登记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办妥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发行计划发行债券;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尚未发行,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潜在风险;九、企业债券发行及应考虑的因素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2、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即债券系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3、债券的期限;从债券发行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企业通常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一般而言,当资金需求量较大,债券流通市场较发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否则,应发行短期债券;4、债券的偿还方式;按照债券的偿还日期的不同,债券的偿还方式可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三种或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两种;按照债券的偿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货币偿还、以债券偿还和以股票偿还三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做出决定;5、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6、付息方式;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企业可根据债券期限情况、筹资成本要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确定不同的付息方式,如对中长期债券可采取分期付息方式,按年、半年或按季度付息等,对短期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息方式等;7、发行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即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价格;8、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三种;选择不同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与市场收益率相近;因此;企业可根据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供求情况抉择;9、发行方式;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信誉和销售能力等因素,选择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方式、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方式;是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直接发行方式、还是让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间接发行方式;是公开招标发行方式、还是与中介机构协商议价的非招标发行方式等;10、是否记名;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必须在债券上背书;同时还必须到发行公司登记,而不记名公司债券则不需如此;因此,不记名公司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记名公司债券;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发行记名债券;11、担保情况;发行的债券有无担保,是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而言,由信誉卓着的第三方担保或以企业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可以增加债券投资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以担保形式发行债券,通常,大金融机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多为无担保债券,而信誉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大多发行有担保债券;12、债券选择权情况;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债券发行中,发行者给予持有者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的公司债券等;一般说来,有选择权的债券利率较低,也易于销售;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等,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给发行人,因而增加了企业的负债和流动性风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资信状况、市场对债券的需求情况以及现有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要求等选择是合发行有选择权的债券;13、发行费用;债券发行费用,指发行者支付给有关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债券发行者应尽量减少发行费用,在保证发行成功和有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发行费用较低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同时,债券筹资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公司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发行成本一般高于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对公司构成较重的财务负担;所以,企业应该在权衡它的利弊得失后,再选择最恰当的形式筹集所需资金;。

债券规章制度范本

债券规章制度范本

债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发行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

债券发行的审批、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期限等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债券交易债券交易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易双方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债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债券交易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四条债券信息披露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债券发行、交易和重大事项等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债券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专业人员和业务经验。

评级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债券的信用风险。

发行人应当根据债券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发行价格。

债券持有人应当关注债券信用评级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第六条债券兑付与违约处理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约定按时兑付债券本息。

发行人无法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券持有人还可以向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债券交易场所等机构投诉,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监管与自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债券发行、交易和兑付等环节的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券发行文件的合规性;(二)债券发行、交易和兑付的程序合规性;(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规范;(五)债券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

企业债发行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企业债发行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企业债发行的法律依据及流程1、法规依据:(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审批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对企业债券发⾏做了规定,关于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证券法》种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4.募集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必须⽤于审批机关批准的⽤途,不得⽤于弥补亏损和⾮⽣产性⽀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于银⾏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债券的具体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60%。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该⽐例执⾏。

⽤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121号)现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3年8月2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本文主要介绍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等等法律知识,让您更深入地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该文由法律快车公司法小编为您整理,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发行依据: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4、《公司法》5、《证劵法》6、《公司法》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三、办理流程: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

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债券发行额度限制的相关规定

债券发行额度限制的相关规定

2012年:一、《证券法》对债券发行额度的规定《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该法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二、各主要债券品种发行额度计算方法(一)企业债券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的规定,企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二)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三)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四)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具体计算时,根据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相关口径计算:(1)净资产额为合并报表净资产额,包括少数股东权益;(2)计算累计债券是否超过40%原则上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属于银监会及《银行法》的监管范畴),但审核中实质重于形式,比如,有的企业到银监会发了40%的中期票据,又要到证监会发行40%公司债券,则很难通过审核。

若中期票据的期限低于1年,快到清偿期了,则计算累计债券时不予考虑;(3)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中期末净资产可以是未经审计的数据。

11年7月25日天津培训:(2)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以账面余额为准;(3)计算累计债券余额的时候,全额计入下属子公司的债券余额。

三、集团公司发债与子公司发债额度计算方法对于集团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包括各种一年期及以上的债权性有价证券,不包括短期融资券)的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很高兴能够接受您的委托,在发行企业债事项上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您的要求,我已经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就此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债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并通过向债权人发行债券的方式实现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债的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法规:1.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债的发行必须由股东会议决定,并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2. 银行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债券直接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或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

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并遵循其审批程序。

3. 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如果企业债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进行公开发行,则还需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证券登记备案手续。

4. 信用评级机构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前必须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进行评级,并将评级报告提交给监管机构。

5.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还需要遵守税务、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拟定债券发行文件时,您还需要将以下事项纳入考虑:1. 债券期限:拟定债券的期限,一般可以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

2. 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合适的债券利率。

3. 还款方式:拟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方式,如按季度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等。

4. 担保方式:根据债券的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并拟定相关担保文件。

5. 投资者保护:拟定投资者保护措施,如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券的发行涉及到许多法律、财务和证券市场等方面的复杂事项,需要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并咨询专业律师、会计师和金融顾问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此外,发行债券还存在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您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特别小心谨慎,并定期检查和更新相关文件和程序。

最后,以上仅是我对您的法律咨询提供的一般性意见,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您的具体企业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来获取资金,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法律法规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对公司债的法律地位、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金融法规,对公司债的募集、发行、交易、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共同发布,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件、程序、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要求。

4.《债务融资工具托管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对托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银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托管银行的权责和操作流程,旨在保障债务融资工具的安全性和顺利流转。

5.《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由证监会发布,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准入条件、发行方式、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依据。

6.《债券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证监会发布,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债券市场中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涉及到债券的发行、流通、交易等方面。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也与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例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条例》等。

此外,还需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还要满足特定的发行条件、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律所从事企业债发行条件

律所从事企业债发行条件

律所从事企业债发行条件企业债券是企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债券券面上的借款人从事的业务很广泛,包括律所。

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企业债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债发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法》等。

2.公司基本条件:企业债发行的企业必须是合法设立、正常经营、具备还本付息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3.偿债能力和信用评级: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和信用记录,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评级结果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4.资金需求:企业债的发行应该有充分的资金需求,发行资金应能得到合理利用,带来企业价值的增长。

5.发行目的和使用规划:企业债发行的目的和使用规划应该明确,发行资金的用途应该合法、合规、符合投资者利益。

6.受监管机构审批:企业债发行可能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审批。

二、企业债发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1.筹备阶段:企业决定发行债券后,需要成立项目组,安排相关的人员进行筹备工作,包括拟定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条件准备阶段:企业需要履行相关条件,如准备相关文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确定发行规模、银行承销商选择等。

3.发行准备阶段:企业准备发行的文件材料包括承销协议、债券募集说明书、发审会议资料等。

4.债券发行阶段:企业通过承销商发行债券,承销商在市场上向投资者销售债券,完成募集。

5.债券存续阶段:企业需要履行相关的存续义务,包括偿还本金和利息、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披露等。

6.债券偿还阶段: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由于企业债发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相关法律、财务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券发行时,通常会委托律所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以确保发行的顺利进行,并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债券发⾏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出资⼈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企业公开发⾏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健全有关债券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事项的可⾏性研究,可⾏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业状况、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情况;(⼆)企业产权结构、⽣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债券情况;(三)筹集资⾦的规模、⽤途和效益预测,发⾏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分析;(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案。

第五条中央企业在可⾏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案。

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件资料:(⼀)债券发⾏申请;(⼆)债券发⾏可⾏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境内企业的债券发行和流通,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债券的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保证债券市场的公正、合法和健康发展。

第一条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发行,在境内上市流通,由企业和其控股子公司承诺按期偿还本息的债权凭证。

第二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审批的独立法人资格;(二)在上市纳入范围内连续实行会计制度两年以上,且会计制度设立、实施和遵守合法有效;(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审计机构及其他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信用素养和专业素质;(四)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经权威部门审核评定,财务状况稳定,企业运营正常;(五)满足企业上市申报、相关专业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有关企业债券的流通过程中,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有关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向发行账户和投资者公布有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投资者准确、及时发放利息和本金。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对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的披露。

同时应当清楚说明发行债券以及其他担保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方式、期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积极扩大其承担的企业债券登记结算范围,妥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其业务管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严格、有序的投资咨询和服务,保证其获取企业债券发行和流通真实、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披露服务;应当及时披露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流通及结算情况的信息,严格执行债券发行以及后续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办法,遵守市场准入、发行、流通及结算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及其他有关方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查处、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作出禁止发行债券的决定,并向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第八条有关企业债券发行、上市、流通及结算等相关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债券公开发行【发文字号】银发[98]131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4.01【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券应提供保证担保,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债券认购人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并拥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或在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二)转让、质押、继承企业债券;(三)向债券承销人、发行人查询有关发行人业务和财务信息。

第五条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债券发行、转让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发行与转让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以下名称的含义为:发行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

承销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有从事债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

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法人。

托管人--办理记帐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

认购人--购买企业债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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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来源:岳阳市发改委财贸科
A.证券法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B.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 具有偿债能力;
?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C.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D.相关机构职责
I.发行人
? 提供债券发行所需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材料
? 配合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 在主承销商的协助下,进行债券报批工作
? 积极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II.主承销商
? 协调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 牵头准备发行申请文件
? 进行债券市场调查,设计债券发行方案
? 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报批工作,促签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 策划债券宣传方案,安排推介工作
? 组建承销团,领导承销团进行债券销售,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III.信用评级机构
? 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发行完成后的跟踪评级
IV.会计审计机构
? 协助提供发行人三年报表;协助发行人完成尽职调查的财务部分
V.律师
? 执行法律尽职调查;就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E.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程序
? 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资信增级手段→→相关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工作→→完成债券资信增级相关手续→→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公司债券承销协议→→证券公司和发行人一起完成组建承销团的工作,签订承销团协议→→以证券公司为主制作完成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发行核准→→向投资者初步询价,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刊登募集说明书→→债券正式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认购及销售网点发售→→债券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并验资确认,发行结束→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债券交易流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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