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两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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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比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比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比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对比。

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的比较:
1. 法律框架: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存在差异。

国外许多国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同时还有专门的法院和机构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尚需进一步完善。

2. 执法力度: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较强,侵权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违法者面临高额罚款和刑事处罚。

而国内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相对较弱,侵权行为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网络领域。

3. 制度建设:国外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如专利审查制度、商标注册制度等,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而国内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专利审查质量、商标注册流程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4. 意识培养:国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普遍较强,企业和个人都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而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需进一步培养,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程度不高。

5. 国际合作:国外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协议,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加强执法合作。

而国内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

总体而言,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对比。

国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框架建设、执法力度、制度建设和意识培养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1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1

社会保障学期末论文题目: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以瑞典、美国、法国为例学院:商学院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2班姓名:刘佳华陈玉佩吉亿李妍王阳张嘉霍雪莲崔金云指导老师:魏延娜完成时间: 2013年6月15日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模式有较大的差别。

分析、比较各种社会保障模式的优劣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对于健全和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瑞典瑞典社会经济高水平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社民党是瑞典长期以来的执政党,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

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细致而繁琐,分为三个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

(一)公共保障安排(public schemes)公共保障安排包含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1、家庭和儿童政策家庭和儿童政策包括双亲保险、儿童补贴、抚养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几方面,另外,对双亲都在就业或就学并有6岁以下的子女可送入儿童托管中心接受照看。

2、就业期政策就业人员患病、工伤、残疾或失业时,保障体系通过收入损失补助给予就业年龄段居民一定的资金保障。

包括疾病保险、工伤保险、残疾补贴和失业保险。

3、养老金政策自1998年起,瑞典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终身收入原则,即以个人终身收入为基础计算养老金。

新的养老制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收入养老金、基金养老金和担保养老金。

(二)集体协议保险安排(collective insurance schemes)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间的协议关系,促使了集体协议保险安排的产生,并成为公共保障安排的一个重要补充。

案例2: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案例2: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案例2: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最近几年来,中美贸易磨擦频繁,诸如美国对华制裁、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地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人、纺织品非法转口、美中对外贸易逆差、美国对中国输往美国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等等,接连不断。

有关这些磨擦的谈判曾几度陷入僵局,又几度起死回生,最终达成协议。

中美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争端的谈判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一、争端的导火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引起了世界的瞩目。

同时,为加快同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成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得以完成的立法历程。

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加强执法体系的建设,通过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不可否认,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仅有10年的历史,在全国人民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有些地区比较突出,对此国内的权利人也有自己的见解。

尽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美国对中国的压力仍不断升级,动辄挥舞其“特殊301条款”大棒,以贸易报复相威胁。

美国微软公司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1988年又改为“特殊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有权将没有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未对持有知识产权的美国人给予公平的市场准人的国家,列为重点国家,经过6个月的调查,谈判达不成协议则实行贸易报复。

美国曾用此大棒对付过巴西、印度,还曾把欧盟、印尼、泰国等列为“重点观察国家”。

1991年11月美国将我国列为重点国家,并宣布了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后经磋商解决。

1994年6月30日,美国再次将我国列为重点国家,对所谓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扬言,在6个月里一经调查属实,就将实行贸易报复。

二、高昂的要价自美国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之后,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保护就开始展开谈判。

其实,中美两国在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是没有根本分歧的,问题是,美国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举世公认的进展熟视无睹,片面夸大个别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前言中日两国作为重要的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两国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既有经济上的纠纷,也有文化上的冲撞。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差异和共同点。

一、中日知识产权哲学的差异1. 中方观点中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为知识产权是创新和技术发展的基础。

中国政府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确立,这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日方观点日本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也是全球知识产权系统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

日本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增长和竞争力的关键。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二、中日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中方案例案例一:XYZ公司与日本某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XYZ公司是中国一家创新型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然而,在进入日本市场后不久,XYZ公司发现其专利技术被日本某企业侵权。

于是,XYZ公司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中方企业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国政府也对该案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法院判决有利于XYZ公司,保护了其知识产权的权益。

案例二:ABC公司与日本某企业的商标侵权纠纷ABC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品牌,拥有自己的商标。

然而,该商标在进入日本市场后被日本某企业冒用,导致ABC公司在日本市场的品牌形象受损。

于是,ABC公司向日本政府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ABC公司积极通过政府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中国政府也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要求对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分析表格2. 附件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对比图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的保护范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2.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分别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3. 知识产权保护: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他人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5. 知识产权许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授予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

章节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概述1.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1.2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章节二: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2.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1.1 专利法律体系2.1.2 商标法律体系2.1.3 著作权法律体系2.1.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2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2.1 专利法律体系2.2.2 商标法律体系2.2.3 著作权法律体系2.2.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3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分析章节三: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比较3.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1.1 国家知识产权局3.1.2 人民法院3.1.3 公安机关3.1.4 监管部门3.2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2.1 美国专利商标局3.2.2 美国联邦法院3.2.3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3.2.4 监管机构3.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比较分析章节四: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4.1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1.1 案件数量统计4.1.2 典型案例分析4.2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2.1 案件数量统计4.2.2 典型案例分析4.3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章节五: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5.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1.1 许可合同制度5.1.2 许可合作机构5.1.3 许可税制5.2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2.1 许可合同制度5.2.2 许可合作机构5.2.3 许可税制5.3 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分析。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各个国家制定,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下面将重点比较两者的主要方面。

一、法律框架国内:中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外国:外国的法律框架各有不同,欧洲制定了统一的欧洲专利法和欧洲商标法,美国制定了详细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日本也制定了相关法律。

二、法律保护范围国内: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对于一些创新和技术可能存在较大的保护缺失。

外国: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相对较广,对于各类创新和技术都能提供较好的保护,尤其是在技术领域。

三、法律适用标准国内:中国采用了“先申请先得”的原则,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先申请的一方享有先权。

外国:外国多数采用“先使用先得”的原则,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先使用的一方享有优先权。

四、保护措施和违法制裁国内:中国采取了各类保护措施,如行政执法、诉讼制裁等,但实施效果仍有待提高。

外国:外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如惩罚性赔偿、药物专利保护等,使违法行为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五、国际合作国内: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

外国:外国各国之间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专利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式,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

总体而言,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差异。

国内法律框架相对完善,但保护范围较窄,适用标准相对简单。

而外国的法律框架相对较为全面,保护范围广泛,适用标准相对复杂。

此外,外国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更加严格,并且在国际合作方面也更加积极。

国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强,但也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和完善。

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述评

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述评
N o. 18, 01 2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识 产权 保 险 制 度 发 展 述 评
林 枫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金 融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6 ) 中 湖 3 0 0
的 负 担 。不 过 从 上 述 美 国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实 施 的 得 失 来 看 ,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制 度 在 实 务 运 作 上 仍 有 许 多 问 题 与 障 碍 有 待 克 服 。 因 此 , 具 体 制 度 的设 计 上 , 国 应 当 吸 取 美 国 知 识 在 我 产 权 保 险 制 度 发 展 的 经 验 , 重 于 改 进 其 在 保 费 过 高 以 及 着 大 企 业 拖 延 诉 讼 削 弱 保 险 成 效 等 方 面 的 不 足 。在 保 费 过 高 的改进方 面 , 可 通 过适 当 扩大 理赔 范 围, 实保 险市 场 , 似 充 使 数 量 较 大 的 投 保 人 购 买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来 压 低 保 费 ; 大 在 企 业 拖 延 诉 讼 的 改 进 方 面 , 可 通 过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制 度 似 内 建 立 配 套 的 仲 裁 调 解 制 度 , 弥 补 知 识 产 权 保 险 制 度 的 以
销 售 含 有 专 利 权 人 发 明 的 产 品 , 控 侵 权 行 为 和 产 品 的 广 被 告 之间没有因果关 系 , 因而 侵 犯 专 利 权 索 赔 不 可 能 属 于 “ 广 告 侵 害” 险 范 围 。从 此 , trlu Ⅱ案 完 全 推 翻 了 以 前 保 Waec d o 法 院判 定 C GL保 险 承 保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法 理 基 础 , 以后 联 邦 的 多 起 案 件 都 是 依 据 W aec u Ⅱ案作 出有 利 于 承 保 人 的 trl d o 判决 。至此 , 场 喧 嚣 一 时 的 争议 似乎 已经 盖 棺 定 论 , 这 但 19 9 6年 美 国 修 改 专 利 法 , T I s协 议 中 的 “ 诺 销 售 ” 将 RP 许 (f r gfr a ) 入 其 中 , 而 重 开 被 Waeco d Ⅱ案 关 of i l 纳 en o se 从 trlu 闭 的由 C “ 告侵 害” GL 广 承保 侵 犯 专 利 权 的保 险 之 门 。被 保 险人据 此又看到了 C GL保 险 商 经 济 补 偿 责 任 增 大 的 曙 光 , 但不 同法院对于专利法修 正案对 上述 争论 的影 响有 不 同观 点 。一 些 法 院认 为 , GL “ 告 侵 害 ” 下 的 “ 犯 版 权 、 C 广 项 侵 广 告 语 或 标 题 ” 涵 盖 “ 诺 销 售 ” 从 而 C “ 告 侵 害 ” 为 不 许 , GL 广 不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提 供 保 险 。另 一 些 法 院 则 认 为 , 许 诺 销 售 ” “ 属于“ 用广告创 意 或商 业运 作 方式 ” 实施 手 段之 一 种 , 盗 的 在 侵 犯 专 利 权 是 通 过 “ 诺 销 售 ” 式 实 施 时 ,盗 用 广 告 创 许 方 “ 意 或 商 业 运 作 方 式 ” 以 承 保 由 此 而 导 致 的专 利 侵 权 指 控 。 可

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对研究人员的奖励பைடு நூலகம்加大对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技
术转移机构 的投入 费用来 提高科技研 发人员 和高校师生
的研发积极性 , 另一方 面通过宣 传和授课 、 等形式不 讲座 断提高科研人 员及 有关知识 产权工 作人员 的知识 产权 保 护意识和 对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 的理 解。 此外 , 、 日本政府 还
跨 国企业 在 国外 的知识产 权权 利受到侵 害 ,间接导致 了
美 国产业 竞争力 的下滑 。 此 , 为 近年 来美国不断致力于 国 际化 的知 识产权保护 ,通过 3 7 款 ,0 条款 以及 tp 3条 31 rs i
长。 知识产权成了发达国家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也是 跨 国企业开拓新市 场的重要 资源 和有力武器 。知识产权

美国的知识产权 战略及其发展趋势
美 国是当今世界 头号经 济大 国和科技大 国 ,同时也 是最注 重知识 产权保护 和推广 的发达 国家 。美 国的知识
产权制 度 ,从最初开始 建立 到现在 为止 已经 有 2 0多年 0
界 同政 府积极 配 合是 美 国知识 产权 战 略的一个特 色 , 这
战略是保护知识 资源的制度 基础 ,也是各 国提高产业竞 争力的关键因素 。

条约等法 律规定不 断推 动知识 产权 保护 的全球化 。
3知识 产权保 护 战略 的实施对 企业 的长期稳定 发展 . 有着重大 影响 ,美 国企业界对 于 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的发 展表现 出极 大地热 情 ,他们 组成各 种各样 的知识产权联 盟, 积极 参与知识 产权保护 的实施和推广工 作。 国产业 美
第21年第2 01 期 ( 总第 37 ) 6期
S HAN EJN J GY I G I

国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借鉴

国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借鉴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7.09国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借鉴文/孙彩红宋世明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从知识产权创造到管理再到服务等一系列环节中,不同程度存地在着阻碍创新驱动发展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具体要求,必须要深化改革知识产权管理中阻碍创新的体制机制,力争2020年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此,需要从历史发展和实践的角度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强国在管理体制机制上的主要经验与有效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长历史,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德国1877年建立了本国的专利制度,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定为国策,韩国实施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印度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软件产业崛起的关键是强而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

因此本文以上述5国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的中心观点是,有针对性地参考借鉴知识产权强国在管理体制与发展中的基本经验,集中为一点就是,“形可以相对散,神一定要聚”。

只有“凝神”才能“聚力”,才能更好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效支撑创新驱动。

一、五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基本要素经过长时期的演变,五国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包括管理主体、执法机制、协调机制、政府以外的多主体参与四个基本要素。

(一)美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1.健全的管理机构与职能配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限定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

”这是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最高级法律依据。

美国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如下:专利商标局(USPTO )。

美国专利局成立于1802年,直属国务院,1975年发展为专利商标局,2000年改隶属商务部。

除了保障其职能履行的人力资源、财务、计划和预算办公室之外,主要职能机构有专利局、商标局、公共咨询委员会、政策和国际事务办公室等。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1. 引言在中美两国长期合作关系中,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及保护,中美两国定期举行谈判并达成协议。

本文将对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进行案例分析,以深入了解这一议题的重要性。

2. 背景介绍2.1 中美知识产权交流的历史概述2.2 当前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现状3.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目标与意义3.1 目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3.2 意义:促进创新及经济发展4.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关键议题4.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法规4.2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解决机制4.3 知识产权的跨国合作与交流5.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案例分析5.1 案例一:中美合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5.2 案例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修改与完善6.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成果与合作机制6.1 成果总结:重要合作协议6.2 合作机制: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具体目标与措施7. 结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对于促进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交流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促进创新发展。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中美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法规的文件等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现权等在内的一切智力成果的产权。

2.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法规:指中美两国制定与完善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3.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解决机制:指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协商与解决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调解、诉讼等。

4. 跨国合作与交流:指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跨越国界的合作与交流,包括技术转让、研发合作、培训交流等。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中美知识产权协议1. 简介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的协议。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发展各种知识、智力成果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对于保护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创新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对中美关系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2.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背景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也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主体。

然而,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和摩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美两国进行了多轮谈判,并于某年某月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得益于中美两国在加强经贸合作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利益。

协议的签署表明了两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中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推动力。

3.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知识产权保护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求双方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双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督和管理。

3.2 知识产权合作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鼓励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创造、转让和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承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

3.3 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美知识产权协议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鼓励双方在争议解决方面进行对话和合作。

协议规定,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和争端。

4.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对中美关系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4.1 促进中美经贸合作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为中美两国的经贸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环境。

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关系及对策

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关系及对策

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关系及对策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安全。

那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相结合,应该如何采取对策呢?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的关系1.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提高品质,促进创新经济的发展。

2.提高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降低竞争风险,提高福利水平,让企业更加优势。

3.保护国家利益: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保护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1.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侵犯,造成技术秘密流失,对国家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2.贸易战:知识产权在贸易战中具有重要地位。

保护技术产权是保护国家安全的关键。

3.反恐:知识产权制度的改进,能更为有效地保护反恐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1.加强立法: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完善法规体系,推出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完善监管: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增强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恶意侵犯者加大打击力度。

3.加强宣传:加强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各方责任意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减少侵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密不可分,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关键所在。

加强立法、完善监管、加强宣传、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在分别概述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比较。

总结了这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展望未来,我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更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推动经济发展和企业持续创新。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国外企业、比较、启示、研究、背景、目的、意义、概述、美国、欧洲、日本、总结、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而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也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峻的挑战。

研究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如何有效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管理模式,这些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通过比较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高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也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挑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部分结束。

1.2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比较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探讨其特点和优势,分析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而为我国企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美国、欧洲和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深入研究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实践和经验,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促进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于知识产权的跨国性质,国际合作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方式,并分析其对全球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的法律协议。

这种合作方式通常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程序以及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等内容。

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各国可以建立起相互的法律保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例如,中美之间的《中美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就是一种双边协定。

双方通过该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了信息分享、合作调查和执法等方面的合作,提高了双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益和创新能力。

二、多边协定多边协定是由多个国家共同达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最具代表性的多边协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领导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该公约旨在维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准则,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多边协定的优势在于能够形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国际合作平台。

通过多边协定,各国可以共同制定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激励全球创新和技术交流,促进经济发展。

三、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通过提供专业知识、发展政策指导和支持技术合作等方式,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发展。

除了WIPO,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工作。

WTO通过制定贸易协定,保护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并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式不仅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注重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能力。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国际组织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均衡和公正。

四、跨国企业合作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

道德与法治的知识产权保护

道德与法治的知识产权保护

道德与法治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形式。

道德与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系,以及其对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扶持着人们的创造性劳动,并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存在鼓励了人们创新,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它不仅体现了人类智慧的重要性,也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在人们对他人智慧成果的尊重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这是道德的核心。

道德规范要求人们以正直和公平的方式对待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遵守知识共享和交流的伦理规范。

三、道德与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联系道德和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相辅相成,两者互为依托。

道德是内在的约束力,它通过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来维护知识产权。

而法治则是外部的规范,它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保护知识产权。

道德为法治提供了基础,法治则强化了道德的作用。

四、道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 倡导尊重知识产权:道德教育和道德引导能够帮助人们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意义。

2. 引导创新与创造:道德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促使人们积极地参与创新和创造,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

3. 提高社会道德风险意识:通过道德教育,人们能够提高对知识产权侵犯的风险意识,减少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五、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 提供法律保护:法治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保障创新者的权益。

2. 加强执法力度:法治能够使执法机构更加有力地打击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减少违法者的存在。

3. 增加违法成本:法治的存在让侵犯知识产权者面临更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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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两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深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知识产权纠纷也在日益增多。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有效地防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应在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关键词:
一、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投保只能针对其财产权利进行。

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赔偿费用。

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缔结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保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故发生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和因败诉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美国是知识产权保险的发源地,其知识产权保险可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与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所必须支付的诉讼费用。

这种保险旨在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
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当第三人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因法律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此种保险可能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

于保险人而言,可能会因胜诉而分享到数额较大的追索利益,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后盾以对抗侵权人。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是指主要支付被保险人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应对他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必须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损害赔偿金,是被保险人避免了受诉与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除对普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承保外,还包括诉讼费用保险以及媒体责任保单。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设计相对较为完备,但也存在着保险费用过高、大企业拖延诉讼导致保险分散的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二)德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极其重视。

德国政府认为,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1)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2)加害人为逃避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3)作为社会个体的加害赔偿主体,其能力有限;不仅难以承受巨额赔偿,且其生存基础也将发生较大变化,以致影响其生存,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从而,德国政府谋求通过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来解决先前通过扩张侵权责任的方式所希望解决的问题。

对于拥有知识
产权的个人而言,可以通过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以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保证知识产权的安全与价值;对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扩大其经营范围,增加营业收入。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可分为:(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2)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设立原则与其效果密切相关,因此,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

2008年,我国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的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的高度,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

2、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

2002年10月28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指出,履行入世承诺、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贯穿《保险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

作为国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应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在指导原则上也应符合国际惯例。

3、注重知识产权保险特殊性的原则。

首先,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单一,而知识产权保险标的具有复合型,既包括知识产权的财产
及其相关利益,还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侵权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被侵权时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其次,知识产权保险在承保范围上比普通财产保险要广,既包括属于责任保险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也包括属于狭义保险范围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两者业务开展的前提不同,知识产权保险的业务前提,不需要以权利确定为必要条件;而有形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归属确定为前提条件。

另外,在保险程序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主体需要进行经营管理,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最后,从两种保险的时空限制上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在是否承保外国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上的差异,而这是有形财产不需要考虑的。

(二)具体制度设计
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框架。

对于该种制度中保费过高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可通过适当扩大理赔范围,充实保险市场,使数量较多的投保人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来压低保费。

在大企业拖延诉讼方面,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内建立配套的仲裁调解制度等方法高效解决。

当前情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应以知识产权责任保险与知识产权财产保险为主。

从具体的保险种类设计来看,应将知识产权细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并设置相应的保险,由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单项或组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专利权侵权责任保险、著作权侵权责任保险、商标权侵权保险、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保险、地
理标志侵权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以供当事人选择。

保单所承保的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事实上的侵权或被诉称的侵权行为。

总之,我国的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发达国家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以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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