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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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发改局个人工作心得范文(最新)

发改局个人工作心得范文(最新)

发改局个人工作心得范文1一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发改委的指导下,全局上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第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发展战略”,和打造“实力习水、魅力习水、和谐习水”的奋斗目标。

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各项工作都有序推进。

一、一年的工作完成情况(一)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监测预测工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下达,并认真搞好国民经济运行监测、预测,根据调研情况按时完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4期。

通过努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到年底地区生产总值预计完成38亿元,能确保15.5%的增速。

其中:第一产业预计完成9.8亿元,占计划的100%,同比增长8.38%;第二产业预计完成15.6亿元,占计划的100%,同比增长30%;第三产业预计完成12.6亿元,占计划的100.9%,同比增长7%亿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21.5亿元,同比增长2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12.5亿元,占计划的100%,同比增长17%;地方财政收入预计完成1.5亿元,为预算100%,同比增长14%。

(二)积极争取建设项目通过努力,共为我县争取建设项目56个,总投资2453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11352万元。

(三)加强在建国债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1、认真组织实施_年年度的以工代赈项目。

_年年我县获得以工代赈项目47个,总投资826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587万元,省财配套35万元,省交通配套30万元,省水利配套5万元,自筹169万元。

验收30个,在建17个,完成国家投资587万元。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任性“红头文件”:滥用权、争议大

任性“红头文件”:滥用权、争议大

任性“红头文件”:滥用权、争议大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07期“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这些限定性极强的“红头文件”曝光后引发广泛质疑。

现实中,一些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措施不科学、不严谨,容易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诱发腐败问题。

名叫“规范”不规范,头顶“红头”滥用权由于文首列有紅色字样的机关名称、文尾盖着公章,“红头文件”在公众印象中有着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与编译处处长王琴介绍:“‘红头文件’是俗称,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占很大比重,这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曹鎏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界定。

通常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且在效力位阶上低于行政规章的非立法性文件,可视为规范性文件。

能否纳入规制范围,关键要看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是否直接产生影响,对上述主体是否有实际约束力。

“一些法律往往需要具体的规定来落实,各地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会针对上位法制定具体标准,规范性文件就起着细化执行规则等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发布的“红头文件”随意任性,被网民吐槽。

2013年武汉打响了“除四害”三大战役,除害要求格外严格:2000米街道上的鼠迹不能超过5处;找人在建筑工地光着小腿静坐30分钟,仅限被蚊子咬一个包。

四川眉山一份“紅头文件”更是让不少人大跌眼镜。

这份公函是眉山市委宣传部签发给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的,上面写着:“中共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关于XXX就读东坡中学的函”,内容是因该宣传部某职工的孩子2016年6月小学已经毕业,准备到东坡中学就读初中,要求东坡区教育局予以妥善安排。

“红头文件”,这些有着红色刊头、盖着政府部门公章的文件,在公众眼中有着极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虚构”法律法条的各类奇葩“红头文件”并不少见。

近些年来,安徽、山东、内蒙古等10多个地区通过“红头文件”,关退地区烟花爆竹企业,造成相关企业较大经济损失。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遵府办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11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4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4〕8号),设立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住建局承担的房屋产权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

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本市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单位预算外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等)进行的采购活动,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制定本级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四)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五)审核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六)监督、检查和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纪行为等事项;(七)公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年度采购情况;(八)审查并批准本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九)审核本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审计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必要时也可组织开展对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二)审计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令),结合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的见证服务工作。

第三条开评标现场包括开标区、专家抽取室、评标区和中心视频见证工作室。

第二章开标区见证服务规定第四条开标区主要指中心六楼1、2、3、5开标室、集中评标一室及见证服务人员工作室。

第五条开标室是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会的相关人员举行开标会及等候评标结果的场所,中心保安人员配合现场见证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区秩序,管理开标区公共设施。

第六条信息部负责开标室的安排调整工作,并在开标当日8:30前将各开标室开标项目信息传送到六楼电梯口的电子大屏供服务对象查阅。

第七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根据开标室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开标室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

中心保洁人员在开标当天8:30前打开相应的开标室,打开室内饮水机,并将茶叶、一次性纸杯等放于饮水机旁供参会人员使用。

中心保安做好参会人员在楼梯口至开标室间过道内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主体资格审验见证。

开标当日,项目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政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前到场办理资格审验手续,领取工作牌,佩证上岗,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要对各方主体做好签到及证件领取登记服务工作。

第九条投标人现场签到见证。

项目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前组织投标人签到,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见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签到,对超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到场仍然允许其参加开标的应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做好记录,按规定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遵府办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93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遵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并将产权关系划转到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经营。

第二章资产的配置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本着必须和节约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上级配置的资产、同级财政部门调入的资产,应根据有关文件、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及时进行入帐处理。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7〕1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7〕1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7〕1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遵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对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该目录对2012年以来应当失效、废止和2016年制发的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7年10月26日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理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施行日期失效废止有效备注1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的调整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17号2012年12月6日√工伤保险储备金已于2014年7月由省级统筹管理使用,故废止2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58号2012年6月25日√遵府办发〔2013〕129号文件明确废止3遵义市中心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57号2012年4月18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4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59号2012年9月24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遵府发〔2012〕7号2012年2月16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6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调整意见遵府发〔2012〕26号2012年5月15日√7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遵府发〔2012〕32号2012年6月26日√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调整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4号2012年2月10日√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整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9号2012年2月10日√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35号2012年2月29日√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独立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61号2012年4月11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调整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13号2012年6月19日√13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18号2012年1月16日√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30号2012年7月9日√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46号2012年8月1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49号2012年8月13日√已过5年有效期,拟修订后重新发布1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71号2012年10月8日√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83号2012年1月16日√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社会综合治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24号2012年12月21日√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重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225号2012年12月20日√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方案(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129号2013年8月1日√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遵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遵府办发〔2013〕143号2013年8月30√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23遵义市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方案(试行)遵府办发〔2013〕143号2013年8月30√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12号2016年2月23日√已过调整期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工业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13号2016年3月3日√已过调整期26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6〕4号2016年3月30日√2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6〕5号2016年3月30日√28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蒲新区区域投放出租汽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遵府发〔2016〕13号2016年11月19日√2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遵府发〔2016〕8号2016年8月3日√3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遵府发〔2016〕12号2016年10月24日√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27号2016年1月1日√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PPP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22号2016年3月30日√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33号2016年11月11日√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3号2016年6月16日√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管理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9号2016年7月19日√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1日√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58号2016年8月5日√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70号2016年11月24日√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治堵保畅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71号2016年11月25日√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和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73号2016年11月29日√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6号2016年7月7日√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8号2016年7月18日√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60号2016年10月8日√——结束——。

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1进行了专项调研,其中贵阳市30%、遵义市50%、 安顺市%。

《意见》提出2020-2021年,贵阳市(含贵安新区)、遵义市和安顺市中心城区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和单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除外)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分别达 到40%、60%和30%,郊区市(县)比例达到3%—15%o 鼓励其他非试点市(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发展。

五、推行成品住宅需健全哪些标准规范和监管 体系推行成品住宅主要要建立健全成品住宅土建 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环保、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要制定符合我 省实际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 量验收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监管体系方面,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 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等制度,强化成品住宅质量验收和销售管控。

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种类成品住宅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六、推行成品住宅有哪些支持政策《意见》提出了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成品住宅比 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建设成品住宅。

认真落实助推成品住宅建设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成品住宅项目 装修工程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鼓励金 融机构加大对成品住宅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成品 住宅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成品住宅发展的招投标政策、信用评级和绿色建筑鼓励等相关政策。

—看和薜入畀醫曉兴素-翥确華碁工蠢坦标繰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 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市 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 标规则〉的通知》(苏建招 办〔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相关办法作如下调整:一、 投标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可以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中选择两种及以上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含绿化)、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市、县工业和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自然资源、农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科技与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执法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浅谈遵义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浅谈遵义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G 1 4 .所规定的标准 。 B4 8 0 2
能上讲完全满足开关的各项要求, 并已应用于实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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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试验, Z 0 -2 、 Z 0 -3 的动、 D 2Y2 5 D 2Y6 0 静触头 产中, 而且每年为工厂节约资金六万多元。 材料采用A W5 和 A WC2 3 g 0 g I 代替原 A Z O, C g n 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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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科 技 ・
所有招标项 日均 要求按 国家 有关规 定提供工程项 招标文件中公布给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的报价小能 ¨建议 、 } 可行性研 究报 告、 步设计, ; 初 工程 设计概算得 于业 主公布 的造价 ,可 在 业主 限定 的 浮 5 的范 } 卜 % I ; l : 到 项审批机 关的批准认可 , 且施工 图设计制作完 毕后 内 自主 报价 。从而 有效地 控 制 了工 程造价 , 约 了 I n J 方可进行项 目 的招投标工作。对于没有按基本建设程 程 投 资,同时杜绝 了暗箱 操作 的 时问和 『,还简化 节 物力 、 力 。 财 序办理, 各方面手续不完善 , 建设资金不落 实的项 目, 一 了招标投 标 的程序 , 约 了大摄 的人力 、 律不得进入建设 市场 , 杜绝招 空标和“ 三边 ” 工程 出现 。 2 . 6严把专家评委选定关 2 严把工程 项 目信 息发 布 关 . 2 评标 由招 标 人组 建 的 评标 委 员会 负责 ,严格 按
O 1年 颁布 的 1 2号令 《 评标 委员会 和评 标 发改部门作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关, 在工程项 七部 委 2 O 日招标信息发布方面专门指定了媒体, 我市的交通工 方 法 暂行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进 行 。评 委 由招标 人 的

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综合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提供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平台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第四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公管办将采取年底集中评价与平时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考核和及时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出入库。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入库第七条由市公管办牵头,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工作,同时对上一年已入库的单位进行复核,不满足《遵义市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入库条件的单位将被清退出库.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乙级或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近两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外省招标代理机构为驻遵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近两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我市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六)未被我市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已达到不合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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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负责执法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半年一次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总体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监察部门。

第六条【有形市场】按照有利于打破行业封锁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应当连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招标;确因建设需要单独进行发包的,按上述规定的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限额以下项目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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