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孤困儿童帮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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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2011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期间集中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2011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期间集中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2011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期间集中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中青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2011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期间集中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中青办发[2011]9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今年3月5日是第12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书记处对共青团关爱农民子女志愿服务行动的指示要求,继续拓展这项行动的覆盖面,把这项行动打造成共青团在服务青年方面信得过、可持续的品牌活动,共青团中央决定,在今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期间集中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主题各地要把“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作为今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活动的统一主题,围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赠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在城乡广泛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

3月5日当天要形成活动高潮。

二、深化结对各地要把活动开展与深化结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已经结对的要在此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并对结对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核查,通过集中性活动带动结对志愿服务的经常性开展;要充分调动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力量,不断扩大结对覆盖面。

三、加强社会化动员各地要在组织化动员基础上,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特别是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加强社会化动员,通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直接面向青年宣传推介这项公益活动,吸引和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其中,做好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对接,提高广大青年及全社会的关注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氛围。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民发[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

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教财[2011]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
作的通知
(教财〔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结束,新学期即将开始。

为确保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现就切实做好“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教育
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关键一年。

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

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重要的全局性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认真做好秋季学期开学前后有关工作
1.确保资助经费到位。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足额落实各项资助经费,科学合理地及时逐级分解下达预算,务必保证。

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龙教体字〔2011〕123号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场、管委会)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各学校: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2011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人数及提高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额度的通知》(赣财教「2011」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人数及标准2011年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

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省厅以2009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寄宿生数进行测算,具体人数见附件。

二、各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对家庭确实贫困的学生上户调查摸底,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并及时上报。

1、各校可根据以下情况认定贫困生(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5)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9)人口较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10)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发放,补助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操作步骤:(1)各中小学对寄宿生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贫困寄宿生档案库。

(2)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

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保存备查及传一份至局资助中心邮箱。

各校将调查摸底表及资金发放表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1]9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7【实施日期】201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孤儿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并制定了系统规范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把这件大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省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都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都建成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内部设立的儿童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生活待遇不变。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一)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皖政办[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组织,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福利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孤儿福利事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身份,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

孤儿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家庭寄养政策,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自2011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7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大病救助费及寄养家庭劳务费);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照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适时调整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孤老优抚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曾经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特殊贡献。

目前,他们大多已享受到国家的优抚待遇。

同时,孤老优抚对象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也是一个需各方关注的困难群体,理应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普惠待遇。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进一步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入保。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

在孤老优抚对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对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统计汇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保障范围。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开展相关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部落实到位,并把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附表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名义及时报民政部。

五、执行本通知所需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皖教秘基[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2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2010年我省实施了农村校内留守儿童之家民生工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项目学校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此项民生工程进展顺利,效益初显。

2011年,我省继续实施这一民生工程,为做好工作,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1年农村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实施办法》、《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以心灵关爱、健康成长为核心,依托农村中小学校建设留守儿童之家,通过“小家”带“大家”,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的留守儿童关爱氛围。

通过持续不断努力,进一步扩大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关爱。

二、建设计划2011年全省计划建设留守儿童之家7000个,设备配置计划为:2000个留守儿童之家配备计算机1台、电话机1台(简称模式一),为5000个留守儿童之家配备彩色电视机1台、电话机1台、图书若干册(简称模式二),具体建设任务计划见附件1。

上述设备由省统一采购,配送到各项目学校。

各市教育局根据附件1中的建设任务数量,确定模式一、模式二的项目学校名单,汇总后由市教育局盖章,于4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见附件2,分纸质和电子版,纸质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电子版报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三、安装与验收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指导项目学校选择合适的校舍安装设备,并配合中标供应商做好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成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从总体看,我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还不平衡。

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使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幸福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9•【文号】民办函[2011]280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帮助广大孤儿接受高等教育,促使其成长成才,我部于2009年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实施了孤儿助学工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两年以来,已先后有近200名孤儿在项目支持下完成学业,并经由学院推荐等方式荐等方式推荐等方式成功利,促进儿童走上就业岗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进一步造福广大孤儿,我部决定继续实施助学工程并扩大助学规模。

现就2011年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助学对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智力正常、能够随班就读和生活的孤儿(包括残疾孤儿),兼顾各类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共资助230名左右。

二、助学方式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儿童推荐到学院就读大专预科,学院将集中辅导其学习文化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并统一组织在北京市参加全国成人高考。

考试合格,经正式录取后进入学院成人大专班学习。

学院将免除其在校期间学杂费,并补助其生活费。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由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积极向社会有关单位推荐就业。

学院专业开设有:社会工作、民政管理(老人服务与管理方向、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方向等)、假肢矫形器设计与制造,学制2.5年。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从维护孤儿基本权益出发,认真筛选、汇总符合条件的孤儿,并将孤儿信息(见附表)于2011年8月2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到学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晋政办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是维护儿童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省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健康成长(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的需要,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县财政补助200元,市及县的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市县财政补助600元。

以后将按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

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川府函[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1]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不断增加。

该群体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

为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

以进一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为指针,着力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状况,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产业,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监护(赡养)责任。

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留守老人的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赡养义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梅市府办[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民生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和优化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孤儿各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孤儿、弃婴(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

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童)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弃婴(童)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对有疾病的弃婴(童)要及时予以救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孤儿各项保障政策措施(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全省最低标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所需资金,并根据孤儿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贴标准及孤儿人数给予各地配套补贴,其中,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1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180元;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0.7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126元;对珠三角地区各市(不含深圳)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1∶0.2的比例配套,即月人均配套补贴36元。

省级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按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负担。

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落实国家确定的孤儿养育标准其余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每年2月底前,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截至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11]8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11]8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粤办函〔2011〕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组成人员如下:
总召集人:刘昆(副省长)
召集人:颜学亮(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洪(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林海华(省文明办副主任)
张庆宏(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陈然(省人大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
XXX(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超华(省教育厅副厅长)
郑东(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元醒(省民政厅副厅长)
马军港(省司法厅副厅长)
欧斌(省财政厅副厅长)
郑朝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锦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杨细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廖新波(省卫生厅副厅长)
洪适权(省法院副院长)
陈继富(省检察院副巡视员)
陈宏宇(团省委副书记)
徐春莲(省妇联副主席)
张永安(省残联副理事长)
陈敏(广铁集团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
发〔2011〕47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1(000)019
【摘要】<正>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16-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4号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6号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4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
工作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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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完成“十一五”民政部资助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建设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完成“十一五”民政部资助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建设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完成“十一五”民政部资助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粤民函[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完成“十一五”民政部资助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建设项目的通知(粤民函[2011]1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省“十一五”期间民政部资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共计17个,截止1月底,全省已完成并投入使用2个、主体完工4个、主体在建8个、规划动工2个、未开工1个。

开工率为82.4%,完工率35.2%,整体进度较为缓慢。

今年1月,刘洪厅长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

为加快完成项目建设,现提出要求如下:一、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对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民政厅、省发改委转发《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粤民福〔2007〕3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张元醒副厅长在全省亚运救助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通知》(粤民办函〔2010〕1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已经主体完工和主体在建的,要继续抓好建设进度和质量,按计划完成建设工程,确保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属于规划动工和仍没有动工的,要加快部门协调工作,今年上半年必须动工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对此项工作,省厅将在上半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没有动工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二、确保项目建设标准。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8〕174号)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一步完善救助保护流程和功能布局,科学配置救助保护、心理教育、行为矫治等设施功能,在布局上要合理、便捷,在细节上要便于管理和服务,真正体现出关爱型救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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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孤困儿童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妇联:
为做好2011年度孤困儿童帮扶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实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市委和市妇联执委会精神,以推动孤困儿童帮扶事业创新发展为宗旨,以救助春蕾女童爱心行动和暖冬行动为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扩展帮扶工作空间,惠及更多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和城市特困家庭子女;以春蕾儿童慈善超市建设和管理为主要突破口,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持续帮扶的力度;深化“春蕾圆梦”行动,充分发挥生活援助项目、才艺成长项目、优才奖励项目、身心发展项目、紧急救助项目和平台帮扶项目的六方面作用,为广大孤困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搭建更加广阔的平台,促进服务孤困儿童,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工作目标:以市、区(县、市)两级募集为原则,募集社会捐款40万元;帮扶孤困儿童3600人,其中,每个区县(市)自筹资金各帮扶80名。

三、重点工作:
(一)实施“两项计划”
1、春蕾儿童“才艺成长”免费培训计划(全年)
2、“十佳”、“优秀”春蕾女童评选奖励计划(4-9月)
(二)开展“三个行动”
1、“救助春蕾女童”爱心行动(全年)
2、“暖冬”爱心传递行动(11月-2月)
3、“优才奖励”春蕾女童圆梦行动(7-9月)
(三)做实做强“六大项目”
1、生活援助项目:以“一助一”资金资助方式,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小学生、初中生提供生活援助,改善孤儿、单亲和特困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条件。

2、才艺成长项目:在孤困儿童中开展才艺和实用技术培训,资助有才艺天赋的孤困儿童减免费用进行才艺学习提高,对九年义务教育后的春蕾女童开展减免费用的技术培训和教育。

3、优才奖励项目:奖励当年考入重点高中和重点大学、品
学兼优的春蕾女童继续深造;对两年一度评选出的哈尔滨市“十佳”“优秀”春蕾女童进行奖励。

4、身心发展项目:针对孤困儿童健康发展需求开展安全教育、义诊、体检、心理辅导、冬夏令营以及各种体验式社会实践活动。

5、紧急救助项目:针对因突患重大疾病、家庭突发重大灾难等情况的孤困儿童实施紧急一次性救助。

6、平台帮扶项目:在孤困儿童聚集地创办春蕾小学(春蕾班)、春蕾儿童慈善超市和春蕾之家等帮扶平台,长期持续地开展多元帮扶活动。

四、具体事项:
(一)切实做好基础档案建设。

深入摸底逐级开展孤困儿童状况普查,并严格按照《市妇联孤困儿童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区县孤困儿童档案库整理上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孤困儿童档案出库、情况变更和纳新,特别是要切实掌握特困、品学兼优孤困儿童的详实情况,做到急需帮扶的孤困儿童档案不漏报;抓好抓实重点救助对象典型档案的申报和核查,力争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孤困儿童得到及时和长期救助,对档案详实的孤困儿童典型优先进行帮扶,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进行帮扶。

2011年孤困儿童档案库包括:
1、申请结对生活援助;
2、申请孤儿援助;
3、申请“十佳”、“优秀”春蕾女童;
4、申请春蕾班免费学习;
5、申请“才艺成长”免费培训;
6、申请春蕾女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奖学金;
7、申请大病救助等七大类别。

上报时限和要求如下(表格另附):
(1)4月10日前,上报未帮扶典型孤困儿童的详细档案(包括纸质登记表、详细情况说明和电子表格,“孤儿”单独报),档案数不少于2010年度实际帮扶人数;9月份进行档案库更新。

全年按资助人意愿结对帮扶。

(附件1、2)
(2)4月10日前,按前期摸底情况上报孤儿详细档案(包括纸质登记表、详细情况说明和电子表格,标明“孤儿”),6月份启动慈善“助孤”项目,帮扶500名孤儿。

(附件1、2)(3)4月20日前,每个区县上报5名“十佳”、“优秀”春蕾女童评选候选人的报表和相关材料。

(附件1、10)
(4)5月10日前,做好牵手助学“春蕾班”活动档案整理上报工作,上报名额按分配表。

(附件1、3)
(5)6月底前,市区按要求摸底上报有才艺天赋的春蕾儿童(包括孤儿),经过审核和面试,9月份参加在哈尔滨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举行的免费才艺培训。

(附件1、4)
(6)7月10日前,按要求申报考入省(县)重点高中、重点大学的春蕾女童档案,填报奖学金申请表,上报获奖证明和详细文字材料,8月1日前,上报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通过评审后,按资助人意愿结对帮扶,9月份发放奖学金。

(附件1、5)(7)对突发重大疾病,符合相关要求的,随时填报孤困儿童状况表、上报孤困儿童状况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和电子表格,经查实审批后予以救助。

(附件1、6)
(二)切实推进基层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组织网络。

实施月联系制和信息通报制,增加季度考评和反馈,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做好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各区、县(市)妇联要及时向市帮扶中心通报反馈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变更要提前做好通报和工作交接。

4月30日前,上报基层组织网络电子表格(附件7);11月5日前上报年度帮扶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数据年度时限为:前一年度11月至当年10月,附件9)。

(三)切实做好孤困儿童帮扶基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对本辖区内孤困儿童聚集的社区、中小学校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概况、需求和意向,建立基点档案, 4月30日前进行整理上报;要建好、管好“春蕾小学”(春蕾班)、“春蕾儿童慈善超市”、“春蕾之家”,积极发挥基点在孤困儿童帮扶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区、县(市)妇联每季度末上报基点管理报表。

(附件7、8)(四)切实发挥帮扶网站的作用。

今后各项工作表格和要求均从http:////ztbd/gket/网页“下载区”中自行下载,加大网站区县工作信息发布力度,逐步改进信息交流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妇联组织要从为民生、办实事、解难事,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孤困儿童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确定主抓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

(二)广泛宣传。

各级妇联组织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活
动的宣传。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辐射作用,积极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吸引社会热心公益、富有爱心的人士加入爱心帮扶的行列中来。

(三)严格把关。

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条件要求认真摸底筛查,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推荐上来。

(四)确保质量。

各级妇联组织要严格按照年度工作部署妥善安排好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做好摸底、统计、上报和后期管理及反馈。

联系电话:88305334 88305347
联系人:徐阳春马志卫郑宏坤杨家林张巍
电子邮箱:children-help@
Children-help@
帮扶网站:/ztbd/gket
地址:哈市道外区大新街291号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邮编:150020
附件:
1、2011年哈尔滨市孤困儿童档案电子报表
2、2011年哈尔滨市孤困儿童状况登记表(区县)
3、2011哈尔滨市牵手助学“春蕾班”文件及报表
4、2011哈尔滨市春蕾儿童才艺成长免费培训方案及申报表
5、关于开展2011年哈尔滨市“优才奖励”助春蕾圆梦行动通知及申请表
6、2011年哈尔滨市孤困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7、2011哈尔滨市孤困儿童帮扶工作基层组织网络和基点报表
8、2011年哈尔滨市春蕾儿童慈善超市季度报表文件
9、2011年度哈尔滨市孤困儿童帮扶情况统计表
10、关于评选第三届哈尔滨市“十佳春蕾女童”、“优秀春蕾女童”的通知和报表
哈尔滨市孤困儿童帮扶中心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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