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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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CFR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开证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你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为什么?CFR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以转船。

因此,买方无权拒付且提出索赔。

其实以L/C支付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就是银行付款的事了。

买方无权通知银行拒付,银行也不会听买方的意见除非单证有问题。

在CFR贸易条款下买方应该买保险的,出了风险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买方找错赔偿对象了。

案例三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问:1、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2、作为卖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一: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订CFR合同,A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公司要求B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公司能否得到赔偿?答案:A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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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 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 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 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 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 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 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 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 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 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提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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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 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 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 IN WOODEN 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 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 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某 个商人C ,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 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 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 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 认为,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 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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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 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 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 项下的USD1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 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 USD 36960.00而 结案。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2008年03月27日 21:45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国贸案例

国贸案例

1) 2) 4)是单独海损,因为这是失火直接造成的,失火的原因并不是不可 避免的.
3) 5) 6)是共同海损,这是在失火后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更大损失的 必要损失,须共同承担.
案例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 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 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 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 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 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
• 案例分析1 1973年在广州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 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 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 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 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 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 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抄 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 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其主要 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 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谁有理?
• 3、有一批货物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 平安险,载运该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 面上遇到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 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元,该轮在继续 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 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物价值为 2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赔偿 应为多少钱?商签订了一份皮手套合同,价 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到了最低 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 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 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 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 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 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 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 • 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4.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

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

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

[教学]国贸案例分析

[教学]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份不超过8%”。

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什么责任?案例1-1 p9我方与印度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达目的港经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时隔半年,印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印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生类似情况。

请问我方是否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我方不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在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印商的认可。

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了氧化反应引起的。

是一种自然现象。

因而,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

结果: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分析: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即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国贸实务第三篇案例参考答案

国贸实务第三篇案例参考答案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案例6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
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要点: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分析要点: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我方能接受吗?
分析要点:
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
(参见722页UCP500第23条b、c、d款)
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10-3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 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 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8箱货;(2)10箱包装严重 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30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 责任?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 场上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听罐头上加工“MADE 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只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
应该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10-1
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 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定CIF 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 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May,partia1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 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 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 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 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 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1.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Z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部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答: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完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应赔偿。

答: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 8000 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对 2100 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 2100 美元也应负责赔偿。

3.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第一篇:国贸案例实训实训二作业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FOBVess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

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

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这项纠纷经过多次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是以甲公司承认合同成立事实告终。

这笔交易由于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甲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促成为了荷商的有利形势。

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甲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悔之晚矣。

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如按照甲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比较,共损失差价达23 万多美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及启示1、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特殊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之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浮现急剧上涨或者下跌。

甲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大商品,本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注意价格变动的各种新因素。

但是当该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浮现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彻底有可能刺激该商品价格上涨时,甲公司却对这一敏感性消息一无所知,直到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荷兰商人来电接受时才发现问题,但已时过境迁!2、在洽商技术上存在缺点这笔交易开始时,甲公司对荷商发盘为200 吨,每吨CIF 鹿特丹1950 美元,总金额近40 万美元,后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减为1900 美元,总金额达57 万美元。

这样大金额的报盘,普通不宜给对方留盘太久。

荷商曾经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一再请求延长报盘的有效期,这其中必有原因。

但甲对荷商的这些举动均未予以注意,反而只考虑有存货,急于推销,并把数量从200 吨增至300 吨,价格由1950 美元减至1900 美元,并两次允许延长有效期。

该盘向来延至7 月25 日有效,先后给对方共留盘达28 天之久。

从而使荷商在这28 天中彻底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在市场价格对他有利时,他可以下手订购,如对他不利时则可继续还盘或者拒绝。

而甲则彻底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造成上述局面,同甲方的洽商技术有很大关系。

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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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英文回答:SWOT analysis of 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国贸)。

Strengths:One of the major strengths of 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CWT) is its prime location in the heart of Beijing's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BD). Being situated in such a prestigious area gives CWT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as it attracts a large number of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es. Additionally, CWT has a strong brand image and reputation, which further enhances its appeal to potential tenants and customers. The center also offers a wide rangeof amenities and services, including high-end retail stores, luxury hotels, and world-class conference facilities. These factors contribute to the overall success of CWT.Weaknesses:Despite its strengths, CWT also has some weaknesses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One of the main weaknesses is the high competition it faces from other commercial properties in the CBD. There are several other office buildings and shopping malls in the area that offer similar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This makes it challenging for CWT to differentiate itself and attract new tenants and customers. Another weakness is the high rental and maintenance costs associated with operating in such a prime location. These costs can be a deterrent for some businesses, especiall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 who may not be able to afford the high prices.Opportunities:There are several opportunities that CWT can capitalize on to further enhance its position in the market. One opportunity is the growing demand for office spaces and retail outlets in Beijing. With the city's booming economy and increasing number of businesses, there is a need for more commercial properties. CWT can leverage this demand byoffering attractive rental packages and flexible lease terms to attract new tenants. Another opportunity is the rising trend of experiential retail, where customers are looking for unique and immersive shopping experiences. CWT can tap into this trend by curating a diverse mix of retail brands and hosting events and exhibitions that engage customers.Threats:CWT also faces certain threats that could impact its business. One major threat is the economic slowdown in China. If the economy slows down, businesses may cut down on their office spaces or reduce their operations, which can lead to a decrease in demand for commercial properties. Additionally, the ongoing COVID-19 pandemic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retail and hospitality sectors, which are key components of CWT's business. The pandemic has resulted in travel restrictions and reduced consumer spending, which can negatively affect CWT's occupancy rates and revenue.中文回答: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 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 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 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 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 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 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 10%的茶叶已与 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 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本案中该由谁承担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在本案中买卖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 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 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 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 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 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 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 不当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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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
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1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
要点评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中德双方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案例13
案情简介:
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14
案情简介:
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8
案情简介: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0
案情简介:
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要点评析:
由于采用电传方式发盘到对方需要10个小时,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可以采用更为迅捷的方式,比如打电话等撤回该发盘,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要在发盘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撤回有效;而第二天9点发现该问题,由于发盘已经生效,如果发盘人要想取消发盘的效力,只能采用撤销的方式,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要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撤销有效。
对方5月24日复电我方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接受无效。
但是若我方表示接受对方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合同成立,因为对方还盘本身构成新的发盘,而我方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12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要点评析:
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本案例中虽然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9日就表示接受,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可以向H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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