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是指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如锅炉、炉膛、窑炉等。
这些废气不仅会影响环境质量,还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工业窑炉废气对环境的污染,行业标准逐渐成为了必要的一环。
我国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一类是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等相关标准。
而对于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主要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1.烟尘烟尘是指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如下:(1)锅炉、加热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50mg/m³(2)窑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100mg/m³(3)已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按照设施效果达到国家标准排放。
2.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一种有害气体,长期高浓度暴露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工业窑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如下:(1)对于燃烧煤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400mg/m³;(2)对于燃烧柴油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200mg/m³;(3)对于燃烧其他燃料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500mg/m³。
3.氮氧化物4.一氧化碳(1) 有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100mg/m³;(2) 无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500mg/m³。
5.氯化氢综上所述,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项必要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采用合理的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伤害。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
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实施
排放限值
来源
热处理炉
工艺加热 炉
新建企业 特别保护地区 新建企业及特别保护地区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 新建企业
20 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20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100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 DB35/ 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 DB37/ 990-2019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00 DB41/ 106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 DB50/ 659-201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氟化物(以F计)
氟化物(以F计)
新建炉窑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氟化物(以F计)
主城区燃气炉窑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排放限值
来源
4 0.5
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4
0.5 DB13/ 2169-2018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0.7
20
6
0.1 DB31/ 860-201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008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 备
新建企业及特别保护 地区
燃气燃烧器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轧钢
热处理炉
新建炉窑
新建炉窑
压延加工 加热炉、热处理炉、保温炉及其他工业炉窑
生产工艺废气
轧钢
热处理炉
玻璃炉窑脱硝方案
该项目设计为年熔制玻璃溶体34100吨(日产93.4吨),年运行工作时间8760h(即为365天)。
单台熔窑天然气小时耗量为210nm³,2台熔窑天然气用量为420m³/h,年用量为367.92万m³。
本项目在玻璃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烟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个是加料过程中少量粉体料被外排的上升气流带出,一个是熔炼在高温时(1100~1300℃)由于氧化分解,部分加入原料形成的气相物产生外排的炉气。
本项目虽然不用萤石粉作为助溶剂,主要原料均为无机矿物质,但部分矿物会含有共生的微量含氯、氟成份,因此在熔炉过程中仍有一定量氟化物、氯化氢气体的产生与排放。
第三个是作为加热燃料的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产生排放的燃烧废气(详见附表二)。
附表二、炉窑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系数由于本项目熔炼工段产生的工业废气量大、污染负荷重、净化处置难度高,为此本报告主要以净化处置玻璃熔窑废气为主,进行环保净化工艺设计与装置设计,以及相应的工程建设、安装、调试等方面重庆新华陆帆环保科技的工程投资费用预算。
为方便项目建设投资方做好建设费用的资金安排,本项目涉及到的其它工段排放废气的环保建设费用也一并给予预算与汇总(详见附表四)。
二、玻璃熔炼作业废气性状与集中净化处置方式的技术经济性分析比较如上所述玻璃原料在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外排废气主要由NOx、SO2、粉尘所组成,外排废气经配套设置的蓄热炉换热后,废气的温度由1200℃下降到600℃,重庆新华陆帆环保科技再经烟气余热回收锅炉换热后,外排烟气温度下降为150~180℃。
玻璃熔炼废气中的NOx污染占比高达80~90%,这是是与火电锅炉、工矿窑炉作业时产生的废气最大区别与不同,而且在NOx废气组成中以NO含量为主(占比80~90%)。
因此烟气的净化不能完全套用传统的电厂锅炉、工业炉窑的脱硫脱硝工艺与设备。
熔炼废气不但NOx含量高,而且由于烟气中挟带有熔炼过程高温分解、蒸发产生的无机盐气相物(如Na2O、SiO2等)在烟气逐渐降温、冷却、冷凝后,会形成一种黏性强的胶结物附着在管道内、蓄热炉内、塔体内,而造成严重的管堵、塔堵、设备堵,这也是玻璃熔炼烟气与其它工业炉窑烟气的最大不同。
玻璃行业现行环保节能标准目录
玻璃行业现行环保节能标准目录一、国家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GB 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10-01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01-01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10-01GB 15081—94《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2-01 GB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7-01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7-01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01-01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01-01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7-01 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07-01GB 21340—2019《玻璃和铸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05-01GB 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07-01GB 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10-01GB 29450—2012《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10-01GB 29495—201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07-01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12-01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07-01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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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8—2018《夹层玻璃单位产品能耗测试方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5-01GB/T 36577—2018《废玻璃分类及代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4-01GB/T 37785—2019《烟气脱硫石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07-01GB/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02-01GB/T 39196—2020《废玻璃回收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05-01GB/T 50527—2019《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10-01GB/T 50559—2018《平板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9-03-01GB/T 36421—2018《包装材料用油墨限制使用物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1-01二、行业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HJ 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7-01-01 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生态环境部2018-12-01 HJ 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生态环境部2019-03-01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03-01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HJ 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环境保护部2018-03-01HJ 101—2019《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生态环境部2020-03-24 HJ 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2019-03-01 HJ 178—2018《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05-01HJ 179—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05-01HJ /T 288—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09-15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356—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377—2019《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保护部2016-01-07 HJ 617—2011《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环境保护部2011-10-01 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环境保护部2017-06-01HJ 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环境保护部2017-09-12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环境保护部2018-02-08 HJ 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生态环境部2019-01-01 HJ 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生态环境部2019-03-01 HJ 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生态环境部2020-03-27 HJ 2020—2012《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3-01-01 HJ 2028—2013《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3-07-01 HJ 2305—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2019-03-01 QB/T 5360—2019《玻璃保温瓶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1-01 QB/T 5361—2019《玻璃瓶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1-01 QB/T 5362—2019《玻璃器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1-01 SB/T 10900—2012《废玻璃分类》商务部2013-09-01 SB/T 11108—2014《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商务部2015-03-01 RB/T 111—2014《能源管理体系玻璃企业认证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3-01 YY/T 0248—1996《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国家医药管理局1997-01-01 JC/T 2167—2013《玻璃釉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09-01 JC/T 2563—2020《玻璃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10-01三、地方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DB12/ 556—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2015-02-05DB13/ 1640—20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3-04-01DB13/ 2168—202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5-01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02-24DB13/T 2131—2014《日用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3-15 DB14/ 1058—2015《日用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9-25 DB31/ 621—2020《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12-01 DB31/ 721—2020《夹层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01 DB31/ 831—2014《镀膜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12-01 DB31/ 860—201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2-01DB31/T 668.6—2012《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第6部分:炉窑系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05-01DB33/ 682—2013《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12-24 DB33/ 765—2019《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09-01 DB37/ 786—2015《日用玻璃能耗限额》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9-23DB37/ 2373—2018《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01-01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10-23 DB43/T 1603—2019《日用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28 DB43/T 1770—2020《视频盖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5 DB44/ 2159—2019《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01DB50/ 659—201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02-01DB51/ 2377—2017《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08-01四、团体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T/CNAGI 001—2020《日用玻璃炉窑烟气治理技术规范》中国日用玻璃协会2020-10-20 T/CESA 1091—2020《玻璃基板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2020-06-20 T/CESA 1123—2020《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光电显示玻璃基板》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2020-11-30 T/CECS 10034—2019《绿色建材评价 建筑节能玻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20-03-01 T/CBMF 53—2019《建材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玻璃企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2019-06-30 T/CBMF 56—2019《建材行业低碳企业评价技术要求 平板玻璃行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2019-06-30 T/ZBH 007—2018《全氧燃烧超白压花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2018-10-15 T/ZBH 011—2019《高性能节能玻璃技术条件》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2019-05-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工业炉窑 排放标准 含氧量 折算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
为了减少工业炉窑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工业炉窑排放标准。
而在评估工业炉窑的排放情况时,通常会考虑含氧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
在日常生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含氧量需要进行折算,这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排放标准的评估和监控。
一、工业炉窑排放标准1.1 工业炉窑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是国家针对工业炉窑排放进行的限定标准,其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总体目标都是要求控制工业炉窑的排放,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1.2 不同国家的工业炉窑排放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工业炉窑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工业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更为严格。
美国环保署(EPA)颁布的清洁空气法规限定了工业炉窑的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等排放标准,而我国也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和标准,规范工业炉窑的排放。
1.3 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对企业的影响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对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工业炉窑的设计、生产和运行中更加注重环保和节能,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企业也要面对更加严格的环保监管和处罚。
企业在生产中要严格遵守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加强环保措施,进行排放监测和治理。
二、含氧量2.1 含氧量的定义含氧量是指燃烧过程中燃料或燃烧空气中的氧气的体积分数。
在工业炉窑的燃烧过程中,合适的含氧量有利于燃烧的充分进行,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有害气体的生成,降低排放污染。
2.2 含氧量的测量方法目前常用的工业炉窑含氧量测量方法主要有探头法、傅立叶红外法和拉曼光谱法等。
这些方法在工业炉窑生产中广泛应用,能够准确快速地测量含氧量,为工业炉窑的燃烧控制和排放监测提供了重要依据。
含氧量是影响工业炉窑排放的重要参数之一。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B—
燃气炉窑
SO2
50
NOX(以 NO2计)
300
颗粒物
2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电 炉
颗粒物
2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注:燃气炉窑指燃用气态燃料的工业炉窑,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3m以上。若排气筒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B—
ICS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标准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2015 - 02 - 05发布2015 - 02 - 05实施
陶瓷工业
喷雾干燥
SO2
100
NOX(以 NO2计)
240
颗粒物
30
烧成\烤花
SO2
100
NOX(以 NO2计)
300
颗粒物
30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炉窑
SO2
100
NOX(以 NO2计)
300
颗粒物
30
以上工业炉窑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注:非平板玻璃工业使用玻璃熔窑时,如以石英砂为原料生产硅酸钠等,参照本标准玻璃熔窑限值执行。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河北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者:————————————————————————————————日期:ICS13.040.40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1640—201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11-28发布2013-04-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DB13/ 1640—2012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峰、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晓峰、关健。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 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
(1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
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
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释排放。
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确定,并应按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表2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11
GB 18484-2020 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焚烧处理能力(kg/h) <300
300〜2000 2000〜2500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25 35 45
3.20以11% Ch (干烟气)作为基准,将实测获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
序号
标准名称
(“独立环保人”公众号整理,更新至2021年1月)
高度要求
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要求
4.1.4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
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
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
1
GB 4915-2013 水泥工
气简)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 系数时的数值:
2
GB 9078-1996 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
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肉(或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0400。0 系数规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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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最高允许浓度 100 600 100 400 3001/5002 700 200 700 6 10 0.1 1.0 0.01 0.01 50
附录 A/T 工业炉窑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 7
I
DB 50/659—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86-2012)工业炉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4.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源执行表 1,表 2 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主城区现有源执行表 1,表 2 中除氮氧化物外的其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限值,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2 中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他区域现有源 执行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2 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5
汞
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3
1:小时天然气用量大于 500m /h 的企业使用的除玻璃熔窑外的工业炉窑执行的标准限值; 2:小时天然气用量小于 500m3/h 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炉窑及玻璃熔窑执行的标准限值; 3:仅限于市政、建设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3
DB 50/659—2016 表2 工业炉窑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
3
4.3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按表 3 规定执行。 表 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
设置方式 有车间厂房 露天(或有顶无围墙) 炉窑类别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 其他炉窑 各种工业炉窑 最高允许浓度 25 5 5
3
4.4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炉窑达到附录 A 的推荐性排放限值。 5 排气筒高度要求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9-2016
重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HJ/T 39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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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659—2016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i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 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 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 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指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 。 3.7 现有源 existing facility 指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 3.8 新源 new facility 指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 3.9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0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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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烟气黑度限 值。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在用工业炉窑的排放管理, 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中对工业炉窑部分已有排放限值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 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T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5.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排气筒)应满足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但最低允许高度为 15m。 5.2 当工业炉窑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周边建设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存在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按环 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5.3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 5.1 至 5.2 的任一项规定时,其烟尘及有害气体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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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659—2016 3.11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 (及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 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2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1 类型 熔炼炉 冲天炉、化铁炉 2 熔化炉 有色金属熔化炉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3 4 5 6 7 8 9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非金属加热炉 热处理炉 干燥炉(窑) 非金属焙(煅)烧炉、耐火材料窑 烧结炉 搪瓷 其他炉窑 颗粒物 主城区 50 50 30 30 30 50 30 50 50 50 80 50 其他区域 80 100 50 50 50 100 50 100 100 80 100 100 烟气黑度 / 1 1 1 1 1 1 1 1 /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