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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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1. 引言在施工项目中,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文明施工环境,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本文档规定了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基本准则和违章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明确违章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推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 执法机构及职责2.1 执法机构: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等。

2.2 职责: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处理违章行为。

3. 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3.1 整体施工安全违章行为3.1.1 未按计划组织作业: - 处罚措施:警告,并责令整改。

3.1.2 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3.1.3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1.4 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标志: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2 高处作业违章行为3.2.1 上下高处未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设施设置完善。

3.2.2 高处作业未穿戴安全带: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2.3 高处抛物、坠物未采取控制措施: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采取控制措施。

3.3 施工机械设备违章行为3.3.1 未经操作证上岗操作机械设备: - 处罚措施: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3.3.2 施工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3.3.3 未按规定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培训: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直至进行操作培训。

3.4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3.4.1 违反爆破作业审批程序: - 处罚措施:停止施工,责令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4.2 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示标志: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填 写 说 明_30943

填 写 说 明_30943

填写说明
一、本《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专用;与《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配套使用。

二、“东建改”和“东建扣”后圆括号内,填写各执法单位代码。

“字”后方括号内填写年度。

后六位为统一流水序号。

各单位代码: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02
各镇(街)代码表
以东城城建办2008年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扣分通知书》为例,其编号应为“东建改(扣)(DC)字[2008]第××××××号”。

三、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个空白处中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以下简称《条文》)的顺序号。

第四个空白处填写《条文》中没有列明的其它具体问题。

四、□ 限期整改
□ 局部停工整改(部位)
□ 全面停工整改
□ 复查整改
为本次执法发出文书的类型,在“□”中画“√”选择,局部停工整改必须写清楚具体部位。

五、在《扣分通知书》中,省动态管理办法的不良行为代码为《条文》中“省动态管理”栏的扣分代码;市信用动态监管的不良行为代码为《条文》中“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栏的扣分代码。

在“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处,对几个人扣了分,就要求几个人签字。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东建[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东建〔2008〕3号)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施工队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1、安全生产一般规定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150元/次1.2:施工现场2米以上高出、临边、井口、井内作业员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00元/次。

1.3: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和赤膊,焊工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灰浆搅拌作业员必须戴好口罩,违者处罚100元/次。

1.4:严禁饮酒后上班作业,违者:机械操作员处罚300元/次,高处作业员处罚200元/次,其他作业员处罚100元/次。

1.5: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作业,违者处罚200元/次。

1.6:施工前班组未结合本专业施工阶段具体情况对班组成员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处罚100元/次。

1.7:施工班组未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口头或文字)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对其处罚200元/次。

1.8: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班组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人次。

1.9:没有接到拆模、拆架、拆防护栏的通知而乱拆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1.10:非持证人员擅自使用,玩弄机电设备者罚款200元。

1.11:擅自移动、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牌者罚款100元。

1.12:施工现场有小孩,每次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停留与工作无关人员,又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200元。

1.13:施工安全负责人无记录,管理人违章指挥,作业员违章操作,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次。

1.14: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涵口,基坑边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无序且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每处罚款100元。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为了提高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东莞市政府决定制定《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住宅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安全预评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人员都应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前期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各方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二)进行施工地质勘察、环境评估、地下管线勘探等工作,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及环境特点,确保安全施工;(三)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五)建立监测检测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施工中期安全管理第七条在施工中期,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能,及时更换和维修不合格的设备和工具;(三)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清理和有效利用施工临时设施,防止堆放杂物和危险品;(四)加强现场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五)建立保护隔离带或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防护,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东莞市最新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最新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1 号文第九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1 号文第九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1 号文第九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1 号文第九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1 号文第九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5
31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JL)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 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 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 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 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企业记 分值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最新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最新

SG-012 10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源自SG-028 3005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SG-029 100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SG-031 10
7 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
SG-043 3
8 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SG-044 3
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 SG-095 1 SG-144 1
3 SG-120 3
第 1 页,共 8 页
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3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6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7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省安全 动态管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
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省安全动态管理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17 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SG-093 10
18 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SG-258 10
19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 使用伪造(虚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21 使用伪造(虚假)、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3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责人)
X3-1 SQ5-2 SZ3-1
X3-10 A3-1 SZ5-1 SZ5-2 X3-11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工地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违规搭设脚手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2.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记录、报验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5. 工地安全通道被堵塞、道路被占用,妨碍公共通行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6. 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7. 工地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8. 施工单位违规挪用施工资金,不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9.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10. 违规使用农民工,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三、处罚程序1. 工地负责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并注明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以及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4. 被处罚单位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复议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 被处罚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缴纳证明。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防止为主, 综合治理”旳安全管理方针, 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力度, 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杜绝“三违”,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效杜绝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旳发生, 坚持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深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结合分企业各项目实际状况, 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惩罚制度, 作为违章惩罚旳原则根据。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 工人处以50元罚款, 作业队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处以100元旳罚款。

3、高处及临边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距地2米以上)处以100元罚款。

4、安全网挂设不及时罚款500元。

5、安全网挂设不规范, 不到位处以300元罚款。

6、严禁穿拖鞋、高跟鞋, 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7、电焊、电渣焊及临电操作者, 未穿绝缘鞋处以100元罚款。

8、穿短裤、赤膊、女士穿裙子者处以50元罚款。

9、在作业面乱扔材料、工具等(抛上、掷下)处以200元罚款。

高处落物罚款500元。

10、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 私自接拆线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11、施工楼层内严禁大小便, 违者罚款, 大便1000元, 小便200元, (如有举报并拍照者, 举报大便奖励500元, 小便100元。

)发现栋号有大便者, 每到惩罚作业队1000元。

12、在施工现场(含楼内)吸烟者处以100元罚款, 在仓库及油漆、稀料、乙炔库、木工加工区、加工棚吸烟者处以500元罚款。

13、临边、洞口未做安全防护措施每惩罚作业队500元, 未按统一原则设置每惩罚款100元。

14、各作业队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 工人到场及时进行三级教育, 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者, 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15、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违者罚款200元, 在施工现场饮酒者每人罚款500元。

16、操作电夯、浇筑混凝土持振捣棒者未穿绝缘鞋(靴)、未戴绝缘手套, 处以100元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制度。

为便于操作执行,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在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5、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8、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9、同一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10、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不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1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1、同一工程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亮黄牌警示的;2、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1、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为整改期的2倍;2、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未明确整改时限的,亮牌时间为20-30天。

3、对相关责任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1、对责任单位亮红牌的时限为:(1)被2次亮黄牌警示的,亮牌20日;(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20日;(3)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亮牌20-30日;(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20-30日;(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时间执行:①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②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③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④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责任单位延长亮红牌60至120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3)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4)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5)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
(5)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对于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2)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评定、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7.2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所需的资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
7.3对安全生产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六、预防措施
6.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6.2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3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一、引言在建设工程行业中,不良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东莞市出台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便对企业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

本文将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和意义。

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内容及要求1. 不良行为的定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不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虚假、伪造文件、证件、章程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招投标等违法行为。

2. 记分标准:根据不同的不良行为,设立了相应的记分标准,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并对应着不同的扣分值。

三、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企业行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出台,使得企业在开展建设工程时更加谨慎,规范行为,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提高工程质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记分过多,很可能导致在招投标等方面受到惩罚,这样一来就会对企业形成一定的压力,进而促使企业提高工程质量。

3.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我深刻认识到其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作用。

只有通过严格的记分制度,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遵守法规,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主动遵守这一标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无不良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通过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研究,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它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作用。

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遵守法规,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认真对待这一标准,为行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在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警示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三)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方坍塌或者从高处坠落;(四)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防护栏杆或者设施;(五)未按规定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消防设备和防火措施;(七)未按规定进行排水、排污和垃圾清理;
(八)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材料的堆放和存储;
(九)未按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畅通;
(十)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暂停施工,并处以罚款;
(三)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八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的行为若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1.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及时通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部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2.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擅自进行工程变更,且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后果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方案进行施工,或因施工不当造成事故、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或未维护现场秩序、安全警示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7.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器具,或者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器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

二、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1.施工单位未设置、未悬挂、未保持文明工地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2.施工单位未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或者违反文明施工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

3.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环境保护,造成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东建质安〔2018〕239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粤安〔2016〕14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9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1. 背景介绍东莞市作为我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建设工程行业一直是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东莞市推出了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企业行为的评估和记录,激励企业遵守法规、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 记分标准内容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细则》,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资质:包括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人员配备情况。

- 施工质量: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 安全生产: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

- 文明施工:是否按要求设置施工场地标识,施工噪声和扬尘等环境污染的控制情况。

- 社会信用:企业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如拖欠工资、违法违规等。

3. 评分和奖惩措施根据上述评定标准,每家建设工程企业会被打分,形成一个积分档案。

根据得分情况,东莞市将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得分情况给予企业相关荣誉称号或奖励,如“东莞市优秀建筑企业”等。

- 对得分较低的企业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 针对严重违规或失信企业,可采取暂停资质、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4. 个人观点个人认为,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的推出,对整个建筑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它能够激励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建筑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

通过这一制度,希望能够推动建筑行业向良性发展的方向迈进,为东莞市的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5. 总结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的出台,为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推行,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建筑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全面落实,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工程建设中,能够看到更多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建筑工程,为东莞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范文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范文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本处罚条范文。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是指在施工现场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2.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未穿戴标志性安全服装从事作业;4.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5.违反安全作业规定, 致使人员受伤、事故发生;6.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对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 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实施安全整改, 并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的, 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撤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并建立违章行为的台账。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章违章行为和处罚第八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的, 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九条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条未穿戴标志性安全服装从事作业的, 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的, 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作业规定, 致使人员受伤、事故发生的, 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 给予罚款、停工整顿、撤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 并在材料交接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 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违章行为的个人, 应当经过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发现违章行为后, 立即将违章行为人带至安全监察室进行询问, 核实其违章行为;2.对违章行为人提出有关处罚事项的告知, 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3.进行处罚听证, 听取违章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记录相关证据;4.根据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5.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章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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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123 SG-121
1 1
44 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45 (项目专职安全员只针对后一项扣分) 46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47 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安全动态管理包括 X3-1 SQ5-2 SZ3-1 3 5 3
SG-093 SG-258 SG-259 SG-260 SG-261 SG-129 SG-278 SG-096 SG-097 X3-10 A3-1 SZ5-1 SZ5-2 X3-11 3 3 5 5 3 SG-095 SG-144 SZ3-2 3 SG-120 SG-279 SG-106 SG-105
第 3 页,共 8 页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101 施工现场厨房、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 102 未按规定设置厕所的 103 未按规定设置淋浴间的 104 未按规定设置学习娱乐设施的 105 未按规定设置晾衣区的 106 未按规定设置休息饮水区的 107 未按规定设置平安卡刷卡处的
3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6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省安全 37 动态管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 SQ5-5 SQ5-6 SZ5-3 SQ5-7 SZ3-3 X5-2 SQ3-9 SQ3-4 X3-17 X3-2 A5-3 SQ3-3 A5-1 SZ3-4 X3-4 X3-5 5 5 5 5 3 5 3 3 3 3 5 3 5 3 3 3
未按有关规定使用或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33 费用;或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人)
2 3 5
1 1 3
第 1 页,共 8 页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59 停工整改,继续强行施工的 60 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61 过5分) 62 工人未按要求佩挂平安卡(IC卡)上岗作业的 64 节严重
SQ5-1 X1-2
5 1 SG-141 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
63 未按规定检查上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人) 55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
X3-12 X5-6 X3-3
3 5 3 SG-109 SG-107 SG-113 1 5 3
SZ3-6 SQ5-3 X5-1 X5-3 SQ5-4
3 5 5 5 5 SG-253 SG-252 SG-254 SG-255 5 10 30 30
85 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的 86 未按规定设置宣传栏及黑板报的 87 未按规定做到道路硬化的 88 未按规定做到场地硬化的,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有积水的 89 未按规定设置洗车槽及排水系统的 90 材料堆放不标准,堆放零乱,未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脏乱差 9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92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9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 94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5 办公室内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96 会议室内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97 宿舍室内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98 施工现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99 未按规定设置食堂的 100 厨房未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炊事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分值
SG-111
5
38 进行论证、审查的(省安全动态管理包括施工企业和企业技术负责人)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
SG-112
5
3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或验收文件不 40 41 42 43
一、
序号






行 为 描 述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一)安全管理
1 2 3 4 5 6 7 8 9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包工程)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包工程)的 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SG-001 SG-002 SG-012 SG-028 SG-029 SG-031 SG-043 SG-044 SG-045 SG-046 SG-047 SG-094 SG-087 SG-088 SG-089 SG-090 31 31 10 300 100 10 3 3 5 5 10 31 31 15 31 31
10 10 10 10 10 5 5 5 3
2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6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27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缺少一名安全员扣2分) 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或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 28 法定代表人) 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省安全 29 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0 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31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2 项目部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省安全动态管理按每人次计,每 108 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X1-3 A1-2 A1-3 X5-4 1 1 1 5
SG-143 SG-157 SG-158 SG-159 SG-160 SG-161 SG-162 SG-117
3 1 1 5 3 1
1 1 1 1 5
77 未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分值 备注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二)文明施工
83 工地大门、门卫室未按规定设置的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封闭,围挡材质、高度 84 不符合要求的 X3-15 3 SG-145 SG-124 SG-146 SG-147 SG-148 SG-149 SG-150 SG-151 SG-125 X3-7 X3-8 X3-9 3 3 3 SG-098 SG-099 SG-122 SG-152 SG-153 SG-154 SG-100 SG-155 SG-156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56 改通知书的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
57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58 继续强行施工的
因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未办理复工手续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继续施工,被再次责令停工整改,而不
SG-108
1
48 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49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50 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51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52 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53 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4 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序号 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
SG-126 SG-130 X3-21 3 SG-102 SG-048 SQ3-2 SQ3-7 X3-20 SZ3-5 X3-16 3 3 3 3 3 SG-181 SG-264 SG-142 X3-6 SQ3-5 X3-18 3 3 3 SG-269 SG-115 SG-119 SG-103 SG-1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 15 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6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17 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8 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9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 使用伪造(虚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21 使用伪造(虚假)、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3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4 施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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