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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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资产证券化及5个案例

资产证券化及5个案例
•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 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 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 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 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SPV 的业务范围 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 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 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 破产隔离从两个方面提高了资产运营的效率: – (1)通过破产隔离,把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 担的风险转移到愿意而且能够承担的人那里去; – (2)通过破产隔离,投资能够只承担他们愿意承担的风险, 而不是资产原始所有人其他资产的风险。
• 破产隔离是通过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来实现的。 • 在资产证券化中,虽是以“真实出售”之名,而是行担保之实。
资产证券化及5个案例
资产证券化主要基础资产类型
资产证券化及5个案例
资产证券化种类与范围
•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 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 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 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 产证券化。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结构化投资机构(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 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 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在瑞士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瑞士,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通知》(银发〔2015〕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5〕42号),在前期10省(市)分支机构试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完善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渠道。

2月10日,发布《201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苏里南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5.2亿苏里南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2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特点、会计核算及对金融统计的影响

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特点、会计核算及对金融统计的影响

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特点、会计核算及对金融统计的影响邱全山;王开科;安康【摘要】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金融统计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补充流动性和降低表内风险资产为主要目的、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基础资产以优质对公贷款为主、证券化资产绝大部分留在银行体系内,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会计核算方面主要表现为业务属性由贷款转变为有价证券、各参与方会计处理形式多变,在金融统计方面主要表现为基础信贷资产经常出表处理、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影响复杂化.为了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应明确各参与方统计口径归属,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建立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统计制度.【期刊名称】《南方金融》【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4页(P80-83)【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金融统计;社会融资规模;表外业务【作者】邱全山;王开科;安康【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 510120;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 510120;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 510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2;F830.39一、引言2005年,我国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开展首批试点,分别发行“建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06-2008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

除2006年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导致的产品发行规模相对萎缩外,2007-2008年均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后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被迫暂停。

直至201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台阶。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注册发行制度正式起步。

关于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经监管部门批准,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和受托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交易。

现就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交易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如下:(一)A级01档资产支持证券、A级02档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级档证券”)的证券代码分别为128001、128002,证券简称分别为“14平安01”和“14平安02”;(二)B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B级档证券”)的证券代码为128003,证券简称为“14平安03”。

第二条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分销、登记、托管及结算等服务,相关事项由中央结算公司另行通知。

第三条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交易不代表本所对产品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做出判断或保证。

认购或者买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依据受托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接受本所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认购和买入A级档证券:(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五)经本所认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可以认购和买入B级档证券。

投资者认购或者买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发行文件对投资者范围的约定。

abs在哪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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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在哪发⾏⾃2014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2017年,资产证券化发⾏规模已与企业债和公司债发⾏总量相当。

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参与主体、投资者群体以及⾏业从业⼈员进⼀步扩⼤和丰富。

值此之际,厦门国⾦推出“ABS知识”栏⽬,拟从资产证券化基础知识、基础制度、发⾏交易、投资风险、专业名词解释等⽅⾯⼊⼿,全⾯梳理资产证券化⾏业知识,以飨读者,希望能帮助⼤家快速了解资产证券化。

本⽂为“ABS知识”系列⽂章第三篇—ABS发⾏交易篇(共13个问题)。

ABS发⾏交易篇作者⼁国⾦ABS研究院吕巧玲1.信贷资产⽀持证券的发⾏与承销是如何安排的?(1)发⾏安排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信贷资产⽀持证券发⾏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信贷资产⽀持证券的发⾏可采取⼀次性⾜额发⾏或限额内分期发⾏的⽅式。

另外,在银监会备案的产品需在3个⽉内完成发⾏,3个⽉内未完成发⾏的须重新备案。

(2)发⾏场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持证券交易场所,可在银⾏间债券市场(为主要发⾏场所),也可在交易所市场。

截⾄⽬前,仅平安银⾏2014年在上交所发⾏了1单26.31亿元的消费性贷款ABS——平安银⾏1号⼩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持证券。

(3)发⾏⽅式资产⽀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公开发⾏或定向发⾏。

(4)承销⽅式资产⽀持证券的承销可采⽤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式。

承销机构应为⾦融机构。

2.资产⽀持票据的发⾏与承销是如何安排的?(1)发⾏安排根据《⾮⾦融企业资产⽀持票据指引(修订稿)》,资产⽀持票据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发⾏应在注册后六个⽉内完成,后续发⾏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2)发⾏⽅式资产⽀持票据可以公开发⾏或定向发⾏。

(3)承销⽅式资产⽀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式发⾏,发起机构以风险⾃留为⽬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发起机构⾃持的部分需交易转让的,应遵守⾮⾦融机构合格投资⼈有关规定及债券投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律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我会制定了《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30日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以下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计算每股收益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2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施行日期】200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选择的重要依据。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公告要求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受托机构在《发行说明书》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一)发起机构构建基础资产池所适用的具体标准。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发起机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如赎回或置换)。

(二)发起机构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基础资产池贷款的相关说明。

(三)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包括:贷款笔数、总本金余额、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单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合同总金额、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单笔贷款平均合同金额、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贷款账龄、加权平均贷款初始抵押率(贷款是抵押贷款的)、加权平均借款人年龄(贷款是个人消费类贷款的)以及加权平均值的计算方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
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中债函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函(中债函字[2005]3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结算成员:我公司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见附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2005]54号)。

现将本规则发布实施。

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组织发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向受托机构、资金托管银行等相关机构提供本规则。

此函。

附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四)发行说明书;(五)评级报告;(六)承销团成员名单;(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作者:来源:《金融周刊》2016年第06期中国人民银行2月23日发布了《201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详细梳理了2015年货币政策主要大事。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在瑞士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瑞士,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通知》(银发(2015) 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5)42号),在前期10省(市)分支机构试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完善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渠道。

2月10日,发布《201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货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交易商协会《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交易商协会《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交易商协会《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2015]20号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5年9月30日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 号)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以注册方式发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发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条【产品定义】本指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非循环资产类型的个人消费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证券,以该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个人消费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

以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如涉及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有关安排,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对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无特殊规定的,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自2020年11月13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资格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银复[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5〕108号)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请示》(资托业二字〔2005〕16号)收悉。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印发),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下简称证券),证券分4档发行,总额不超过31亿元。

二、请你公司与证券的发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机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机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切实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请你公司联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证券发行的准备工作,并在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市场披露有关发行文件。

四、你公司应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发行情况。

六、你公司证券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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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将实行注册制
2015年04月03日16:33 来源:人民网-银行频道手机看新闻人民网北京4月3日电(薛白)据央行网站消息,为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
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全文如下:
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公布),现就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申请注册发行的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提交注册申请报告、与交易框架相关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型;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和分期发行安排;
(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六)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七)拟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及取得方式;
(八)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见附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五、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层结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最低档次证券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

七、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书面的注册登记材料和发行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光盘。

八、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银行间债券市场”栏目下实时公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信息。

九、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

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对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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