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
张悟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犯罪?
关于张悟本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思考法学082班胡海婴0802010127一、张悟本个例介绍张悟本,一个下岗职工,或许懂得一些基本的中医保健养生常识,便斗胆借“中医逻辑”,自创一套“张氏保健养生逻辑”,然后靠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在电视台搞养生讲座,并出书《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
他一举成为电视名人,成为畅销书作者,也成为挂号费昂贵的“神医”。
“张氏保健逻辑”的实质,就是夸大食疗的功效,将食疗神化。
主流媒体、医学专家和卫生部对张悟本的资质和其养生逻辑提出质疑,而经社会各方调查已证实张悟本并未曾获得任何医师资格证或医学学历,其养生“偏方”欠科学,已对社会大众造成负面影响。
二、非法行医罪法条、司法解释那么,张悟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得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讲诉
国家中药局及卫计委批复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 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 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 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 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 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第一项是关于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形,这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 严重后果考虑的。该项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 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 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 形。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 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 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四项是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 形。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 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 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 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 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 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 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 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 重”。
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一、罪名:非法行医罪二、法条及司法解释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妨害公务犯罪事实1、有妨害公务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10报警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2、发生了公务人员受伤、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或警用装备损坏的危害后果且达到追诉标准。
基本证据是验伤单、医疗诊断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损毁物品发票或维修单据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记录、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3、国家工作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
基本证据是工作证件、任职证明、聘用合同、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法律规定等主体身份和授权证明,执法记录仪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
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妨害公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基本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2)作案使用的刀具、棍棒等工具等物证;(3)被害人、证人指认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对执行公务的明知。
如执法者是否身着制服、有无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证件、明确告知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等的供述;2、犯罪嫌疑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势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力度、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案件起因、动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情绪情况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志。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的基本证据包括:(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4)伤情鉴定意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工作情况、案件起因、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被害人执法的合法性、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证据是:(1)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工作、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3)证明赔偿、谅解情况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流水记录等;(4)证明被害人伤势、伤情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意见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6)证明被害人身份及工作状态的工作情况、工作证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2)利用气功行医。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想要了解非法行医犯罪,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实践中哪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此罪的。
换言之,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做详细阐述。
▲一、非法行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二)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三)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四)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
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五)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一、罪名:非法行医罪二、法条及司法解释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
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
基本证据是:(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照,只有一点医术却为人们看病,看处方药等行为。
在国内非法行医的人还不在少数,每年许多病患也因为医生非法行医的关系而死亡或发生其他的危害。
非法行医是会遭受处罚,那么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种情况可以判定为非法行医?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2019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一、2018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一、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首先医生没有执业资格就行医是违法的,在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二、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三、非法行医罪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相关文献】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跨类保护问题探析——由"千百度"案引发的思考
2.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3.从一起医疗美容门诊部聘请外国"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探讨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4.走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对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解读非法行医罪(一)
医 具 备 《 师 资 格 证 书 》为 其 标 志
,
即可 成为非法行医罪 的
,
《 释 》) 自 2 0 解
,
0 8
,
年5 月
9 日起 施行 。
该
个是进 行注 册
标 志 为 《医 师执 业 证
基 于 同 样 的理 由
,
同时具 有上 述
《 释 》的 出 台 解
的犯罪 构成
,
明确界 定 了 非法行 医 罪
、
如 行 为人 虽 然 取 得 了 医 师资格 但
,
修 订 时新 增加 的非 法 行 医 罪
打击
、
不论是从
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 或 者单 处 罚 金 ;
,
故 意 超 越 职 权 和 能 力范 围从 事 医 疗活 动
主 观 上 的过 错 表 现 为故 意 而 非 过 失
,
遏 制 危 害 中国 多年 的 无 证 行 医 之
T
维普资讯
H E o R Y A N D s K IL
L s l 理 论 与实务
解读非 法 行 医 罪
文 /万 欣
(
一
)
非 法 行 医 罪 的认 定 是 多年 来理 论 界 的 焦 点 问题 之 院于
20 0 8
一
按 照 注 册 的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师 执 业 证 书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并 不 意 味 同
) c也 即 ,即使 吊 村 医生 从 业 管 理 条 例 》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时取 消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施 办 法 》两 个 行 政 法 规 基 于 我 国 客 观 实 销 了 《医 师执 业 证 书 》 其 仍 可 能 具 有 医 ,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要件,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农村是经常看见的,因为医疗行业充满着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非法行医处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菲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17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
通过,法释〔20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