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总则章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 ,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其他单位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总部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公司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二级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基层单位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单位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部门、区域应急救援处置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及各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篇】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1】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保障员工与顾客生命与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与机械伤害事故应对工作。
4、应急工作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二、危险性分析1、企业概况:坐落于方向的村区内,西边面临,北边面临,东边面临,南边为。
营业面积平方米,安全出口处。
现从业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安全负责人人,是一家企业。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本单位内有高低压配电装置及经营区电源线路较多,易燃品集中堆放,且在区域内使用燃气与主食加工机械进行现场食品加工。
如果出现人为疏忽或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机械伤害及触电等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通讯联络组、灭火组、疏散组、抢救组4个应急救援组。
1、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职责:(1)接受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并落实指令。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期处置与善后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培训和演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分类指导,专业救援;(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五)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潜在危险源和事故风险,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处置原则;(四)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七)应急通信保障;(八)应急培训和演练;(九)应急预案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职工的意见,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制度,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九条应急处置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二)及时疏散、撤离遇险人员;(三)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四)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知识;(二)应急处置技能;(三)应急装备操作;(四)应急处置演练。
第十二条演练应当覆盖应急预案的所有内容,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4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直接责任。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第七条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臵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
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而应急预案管理则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首先,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紧急值班制度,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其次,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的演练和评估。
通过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确保在实际应急中能够有序有效地执行预案。
另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分析机制。
通过加强对各种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应急教育和培训。
通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在突发事件中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企业而言,是一
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只有建立完善的预案管理机制,加强组织、演练、监测和培训,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安全稳定生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办法(2011年11月)1、总则:1.1目的:为保证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促进施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道路铺装工程,古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园林、古建的拆除,园林、古建的维修。
1.3职责:总公司安全环境部负责本公司生产安全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总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领导和组织项目经理部落实相关实施措施,并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
本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各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1.4合法管理: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生产安全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1.6本办法应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2.1方针: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本公司QES体系和本办法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2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应根据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等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项目经理部和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保护环境。
2.3应急救援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在工地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4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3.1工作层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现场项目经理领导下的安全员,第二层为项管部,第三层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机构。
三个层次各负其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3.2管理职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员负责落实,项目经理检查督导,这是安全工作的核心。
项管部应定期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协助、配合及指导项目经理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项目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积累资料,同时,按照本公司QES体系和本办法协助工程管理部处理安全事故,指导作业。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由公司法人任总指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工程主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项管部经理、质量安全环境部经理、财务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项目经理为应急救援机构成员。
4.1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4.1.1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现场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4.1.2培训和演练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员负责组织本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事故“应急响应”的模拟演练。
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安全员和项目经理组织对“应急响应”演练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
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1.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和保养应急物资包括:简易单架、跌打损伤药品、包扎纱布等。
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加强管理,确保有效,随时使用。
4.1.4应急响应(1)事故发生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现场组织机构负责协助。
(2)发生事故后,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组织机构,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取得上级支援。
班组长组织各组人员协同清理土方或杂物。
如有人员被埋,应首先指定人员按部位进行抢救,其他人员在周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展扩大。
安排专人随时监护坍塌边坡状况,及时清理边坡上堆放的材料,防止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
在向有关部门通报抢救情况的同时,在现场对轻伤人员采取可行的应急抢救,如包扎止血等措施。
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
重伤人员由水、电工协助送外抢救,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
(3)如果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按预先分工进行抢救。
架子班组长组织所有架子工进行倒塌架子的拆除和拉牢工作,并防止其他架子的倒塌。
如有人员被砸,应首先清理抢救被砸人员。
4.2触电事故应急预案4.2.1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施工员、安全员、各专业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4.2.2培训和演练。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本项目经理部每季进行一次按触电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的模拟演练。
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
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2.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应急物资包括:简易单架、电工用具。
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效,随时使用。
4.2.4应急响应(1)抢救的原则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首先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迅速急救,关键是“快”;(2)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插销,可立即断开电源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切断电源。
2)可用有绝缘手柄的电工钳、干燥木柄的斧头、干燥木把的铁锹等切断电源线,也可采用干燥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离电源。
3)当电线搭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也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为工具,拉开提高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切不可直接用手去拉触电者。
(3)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1)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2)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3)用高压绝缘杆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4)触电者如果在高空作业时触电,断开电源时,要防止触电者摔下来造成二次伤害。
1)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只有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触电者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并对其严密观察,等待医务人员处理。
2)如故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将触电者抬至空气畅通处,解开衣服,让触电者平直仰卧,并用软衣服垫在身下,使其头部比肩稍低,以免妨碍呼吸,如天气寒冷要注意保温,并迅速送往医院。
如果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发生痉挛,应立即准备对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呼吸停止后的抢救。
3)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呼吸停止或心脏跳动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及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并送往医院。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应停止抢救,许多触电者就是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
4)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呈现昏迷不醒状态,通常都是假死,万万不可当作“死人”草率从事。
5)对于触电者,特别高空坠落的触电者,要特别注意搬运问题,很多触电者,除电伤外还有摔伤,搬运不当,如折断的肋骨扎入心脏等,可造成死亡。
6)对于假死的触电者,要迅速持久的进行抢救,只有经过医生诊断确定死亡,才能够决定停止抢救。
4.3火灾事件应急预案4.3.1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4.3.2培训和演练。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本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按火灾事件“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
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安全员和项目经理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
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3.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应急物资包括:灭火器、防毒面具等。
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效,随时使用。
4.3.4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迅速逃离,现场组织机构应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拨打电话“119,120”给急救中心及消防队进行求助。
由班组长进行现场简单灭火,防止事态扩大,其他小组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现场撤离工作。
水、电工协助切断电源并接通临时救火水管工作。
如有轻伤或休克人员,由安全员组织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候救护车辆并做好周围交通的疏导工作及现场保卫工作。
如事故严重,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并请求启动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动作时须注意以下事项:(1)迅速切断电源,以免事态扩大。
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当火场离开关较远时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员触电。
(2)当电源线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切断时,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一方面灭火,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应保持充分距离,抢险人员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等扑救。
(4)气焊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
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5)一般情况发生火灾,工地先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情况严重立即打“119”报警、讲清火险发生的地点、情况、及单位名称。
4.4食物中毒、中暑事故应急预案4.4.1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4.4.2培训和演练。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每年进行一次按食物中毒、中暑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
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
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4.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应急物资包括:简易单架、防暑降温药品等。
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管理,确保有效,随时使用。
4.4.4应急响应(1)食物中毒、中暑事故发生,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员及安全员,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秩序的进行抢救或处理,其他人员做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