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重要问题(下)(王闯)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王闯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发布时间:2014年7月21日王闯[摘要]:王闯法官在本次报告中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切入,为老师和同学们讲解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四个大的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
王闯法官认为,我国目前的诚实信用状况十分堪忧,应该大力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合同法的“帝王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王闯法官对比了《合同法》制定之前全国法院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状况和制定之后的状况,强调了合同法应当鼓励市场交易这一基本立法准则。
第三个原则是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毕竟司法解释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使法官能够在司法审判中更为准确、清楚地适用法律进行审判。
第四个原则是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本期民商法论坛!今天我们的题目是“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
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闯法官作为今天的主讲人,同时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朱虎老师作为我们今天的评议嘉宾。
王庭长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王闯老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相当精深的理解。
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王庭长开始今天的演讲!王闯: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
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174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2012.07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u 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u 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u 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Ø《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Ø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u 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u 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u 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Ø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u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u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Ø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u 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u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Ø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u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u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u 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u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Ø专题列表Ø(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Ø(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Ø(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Ø(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Ø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u《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Ø(一)界定以及类型Ø(二)四个认定规则Ø(三)举证责任分配Ø(四)适用除外情形Ø(一)界定和类型•基本界定预期纯利润损失•基本类型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Ø(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u计算公式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u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本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理本案,提出以下观点: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甲方为__________(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证明文件号码)。
(二)乙方身份乙方为__________(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证明文件号码)。
(三)甲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对乙方的__________(货物/服务)交付,并保证货物/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避免引起乙方任何损失。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买货物/服务的款项,确保甲方能够按时向其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服务。
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信任,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保障各自的权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
如一方违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高国庆、王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国庆、王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保中周永辉刘玉杰【审理法官】王保中周永辉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国庆;王闯【当事人】高国庆王闯【当事人-个人】高国庆王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国庆【被告】王闯【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闯持有上诉人高国庆出具的借款借据和收据作为债权凭证主张债权,并对出借资金的来源、资金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借款用途和交易背景等作出了合理解释。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闯持有上诉人高国庆出具的借款借据和收据作为债权凭证主张债权,并对出借资金的来源、资金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借款用途和交易背景等作出了合理解释。
上诉人高国庆虽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认可,否认借款借据和收据的真实性,但对自己主张的观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不能合理解释其在债权凭证上签名的原因。
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判决高国庆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高国庆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收件地址系高国庆户籍地址,收件人电话是高国庆当时尚处于使用状态的电话,邮件回单上注明是当事人拒收,原审送达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
上诉人高国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高国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1:08:5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高国庆向王闯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3月7日出具借款手续,约定2018年4月7日还款,超期还款支付月息3分的利息。
举证责任分配,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最高院法官 王闯
举证责任分配,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最高院法官王闯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2013年12月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报告厅所做的精彩报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就像武林高手过招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实在个案中是比较复杂的。
我介绍一下我在审判实践中认识和总结的一点体会和经验。
什么情形下来贯彻“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情形下贯彻“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我感觉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一方是黄老邪,另一方是欧阳锋。
通常情况下,应由黄老邪先出招,黄老邪出招后,欧阳峰通常针对此招要回一招。
而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在黄老邪出了一招之后,欧阳锋说你这招不行,法院也说这招太弱,再出一招吧。
于是,黄老爷又出了一招,欧阳锋又说你这招还是不行,法院也说还是太弱,你再出一招。
黄老爷出了第三招,欧阳锋还说不行,法院说你这三招实在太弱,因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很明显,这会出问题的。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是双方都要出招了,不能仅一方出招。
我的理解是,黄老邪出了一招,如果这一招是有效的招数,则欧阳锋必须回招;在欧阳锋回招之后,黄老爷再出招,而后欧阳锋再回招;如此往复,最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来综合认定法律事实。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欧阳峰先出招,而后黄老邪回招。
这里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个我负责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这是一个锅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概要是:某国有企业(买方)与某中外合资企业(卖方)签订锅炉买卖合同。
合同关于价款明确约定,将来结算价款时,应以国家指导价为准。
缔约时国家指导价尚未出来,锅炉交付之后,国家指导价出来了。
双方按照指导价结算,买方欠卖方2500万。
买方催款,卖方拒绝付欠款,理由是诉讼时效已经过。
该案在一审法院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诉讼时效是否经过?这涉及举证问题。
买方主张其已经多次催款,主张了权利。
王闯合同法解释讲座笔录
王闯——合同法解释二、金融债权主持人:几个专题:违约金条款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原则、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不良债权案件的处理。
王闯:各位下午好,很荣幸来到北仲,与各位探讨合同解释问题,与在座各位资深仲裁员相比,我还算是一个晚辈,今天是就合同适用的一些问题向大家做一下汇报。
我们知道,近年最高院在民商审判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三个与我们密切相关,一个是《关于审理不良金融债权的会议纪要》,一个是《合同法解释二》,一个是《合同法指导意见》,今天的专题就主要围绕这三个法律文件展开。
合同法解释二起草时间比较长,我作为民二庭的代表,是在07年下半年参与起草,主要负责三个条款,一个是第十二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这个条款非常简短,但我认为意义重大,所以今天的第二个问题就强制性规定给大家做个汇报。
另外是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
那么,第三个问题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这个合同法解释二没有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也曾试图加以规定,但是争议比较大,所以是在后来的那个指导意见里面我们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可以说是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面临的最大的案件类型。
我们是从05年初开始起草这方面的司法政策,但直到今年才通过,这方面的问题不是最高院一家就能起草出来的。
对其中一些规则在制定过程中相关部委如何博弈有所了解,我相信对各位审理此类案件会有帮助。
我个人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会议纪要的意义应该超过合同法解释二。
我想为了节约时间,我下面就四个专题逐一展开探讨。
第一个问题是违约金条款法律适用。
从经济合同法到99年的统一合同法,甚至到合同法解释二,对于违约金如何适用、过高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都处在很大的争议。
比如说过高违约金的标准、人民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还能否适用等等,到存在争议。
所以,今天主要从合同法解释二起草小组的角度出发,违约金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谈谈我们的思路。
我个人,对违约金条款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我们对违约金的性质的认识不一致,这是一个原点问题,因此我们能从这个原点展开,是顺理成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5.10•【文号】法释[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效力·违约救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王闯买卖合同纠纷读后感
王闯买卖合同纠纷读后感王闯买卖合同纠纷读后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形时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本文作者给大家带来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看法。
本文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其次是维护自身的消费者地位;再就是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于以上两点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具体表述为:“禁止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那么承租人能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租赁房屋转租呢?这主要取决于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关系。
因此,承租人必须对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能力等进行评估,只有对转租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选择是否转租。
当承租人在进行转租过程中发生损害时,其他的相邻业主(承租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以往的经济活动中,大部分人还没有养成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习惯。
尤其是农村地区,常会由于急需钱款或者市场波动而违背约定。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各类企业也在迅猛崛起。
但很多小型企业仍存在一定弊端,它们往往并非专门从事某项工作的企业,更甚至是新开设立的企业,却会因缺乏相应经验而导致在商品销售和服务领域频繁受挫。
对此,最好的解决途径便是签订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正常购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引发消费矛盾。
例如在服装批发市场里,很多衣服样式差别并不是很大,导致服装批发商无法辨识顾客是否适合穿这些服装,造成许多顾客花了冤枉钱,却不得不换回其他的服饰,导致双方都十分尴尬。
因此,我们每个人在签订购货合同时都要仔细阅读,尤其是要注意格式合同是否完整。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几点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纠纷频发。
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合同订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
标的物应当具备特定的种类、品质、数量、规格等特征,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2)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合同条款应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3)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三、合同履行问题1.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应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主体与约定主体不符,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法官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或方式存在争议,法官应依法作出判断。
3. 履行质量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法官应依法判定合同履行是否合格。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协商一致;(2)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3)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①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
028 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
应用
15.2012
思,磋商只能流于形式,不利于对诚信守约人之利益保 护。 第二,内容决定说缺乏实务操作性。 该说的逻辑起 点在于从预约的内容去探求当事人应当缔约或必须磋 商的本意,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若当事人 缔结预约只是为了将来进一步磋商, 则磋商本身几无 社会价值;不同性质的合同内容差异甚大,何为本约的 主要条款?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涵盖,因此以是 否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必须缔约的 真意,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第三,采纳应当缔 约说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为预约而付出的成本, 而且 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谨慎从事缔约行为, 加大对恶意预 约人的民事制裁力度,更能体现预约制度的法律价值。
关于买卖合同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① 方案一:改造专利复审委 ② 方案二:赋予司法变更权 ③ 方案三:完善司法解释
NO.2 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NO.29 裁定双中止制度
NO.2 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 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 诉。
【实务成果】
参与起草《担保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专利侵权解释(二)》 负责起草《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关于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当 前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 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三)明确边界·利益平衡
边界模糊性·高度创新性·公共政策性 加强保护·严格保护: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 明确边界·利益平衡:防止扩大化和绝对化
“扎篱笆”的界线
他人权利
知识产权
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明确边界:防止绝对化和扩大化
2011·7
2012·7
2013·9
事件
苹果、微软、黑莓、易安信、爱立信、索尼45 亿美元团购北电公司(Nortel)6000件专利
英特尔3.75亿美元购买交互数字公司1700件专 利
微软71.6亿美元收购诺基亚手机部门(包括所 有实用新型专利10年许可、诺基亚商标10年许 可、8500件外观设计专利)
NO.12 数值特征
封闭式组合物解释 NO.7 (1) 与《专利审查指南》保持一致 NO.7 (2) 中药组合物例外(文化·竞争·缺陷·对策)
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最高法院王闯法律讲坛
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最高法院王闯法律讲坛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这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该问题,我们在2009年《当前形势下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经规定。
但在该《指导意见》发布后乃至起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过程中,仍然存在争议。
学界有观点认为,合同一旦解除,意味着合同已经死亡,违约金条款自然不能再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死亡虽然死亡,但合同死亡之后尚有一些后事需要处理,此时需要将违约金条款视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即通过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权利义务清理条款”来解决,违约金条款就属于这种条款。
2009年,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倾向认为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法第98条所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后来发现,即便这个《指导意见》发布出来,人们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
特别是最高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就存在不同做法。
以《公报》刊登的案例为例,2009年的《公报》刊登了两个案例,一个就是最高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桂冠电力与泳臣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合同解除后,没有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余地。
很明显,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有趣的是,该年另一期《公报》刊登的最高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华东公司与华夏银行联营合同纠纷案。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却采取了肯定的态度,即认为合同解除之后,可以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可见,即便在最高法院内部,对于该问题就存在争论和不同做法。
为了统一司法规则,我们这次在《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我们在肯定的基础上,又稍微限制一下,即如果违约金过高,则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从而真正使违约金发挥清理和结算的功能,而不承担任何惩罚的作用。
注:上述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2013年12月26日在人民大学所做的精彩报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宋晓明、张勇健、王闯:《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宋晓明、张勇健、王闯:《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五、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对于审判实务中就违约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争论问题,诸如如何计算减价、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过高可否行使释明权、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等,《解释》均作出明确规定。
减价责任及减价的计算减价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因其对于救治失衡的合同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稳定交易关系,促进交易流转意义重大,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减价作出了规定。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减价责任,但对于依何种计算标准进行减价、如何减价未作规定,致使减价责任规定缺乏操作性,为此,《解释》第23条第1款对减价的时间标准和价格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关于减价的时间标准,存在着两种立法例,一种以《公约》为代表,规定减价以标的物交付时的价差为准;另一种以德国民法典第441条第3款为代表,规定以缔约时的价差为准。
我们认为,以何种时点为准并不涉及利益衡量和公正性问题,更多的是立法技术层面的原因。
考虑到我国系《公约》的缔约国,如无特别理由,在解释上应采纳公约的立场,故本条解释采用第一种模式,规定以交付时间作为计算减价的标准时点。
关于减价的价格计算标准,亦存在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模式是以有瑕疵物的实际价值与无瑕疵物的卖价之间的差额为标准。
[16]举例说明: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的价格为100万元,但因其存在瑕疵,经评估,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仅为80万元,按此标准计算,减价的数额应为20万元。
另一种模式是应依瑕疵物于买卖时(或实际交付时)应有的实际价值,与无瑕疵时应有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应减少的价格。
举例说明:无瑕疵标的物的价值为1000元,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1200元,标的物有瑕疵时的价值为800元。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概述买卖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交易形式,其健康运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交易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当事人进行合法交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从概述、重点条款解读、司法实践应用等方面,对《解释》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读者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解释》的立法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其在整个买卖合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还将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帮助读者快速把握其核心要义。
我们将通过重点条款解读的方式,逐一分析《解释》中的关键条款,探讨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场景。
这部分内容将重点关注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违约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应用部分,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还将对《解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买卖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础、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提供了行为准则和预期。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宋晓明、张勇健、王闯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增强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解释》分8个部分,共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以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笔者就该《解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原则性协议、谅解备忘录、缔约纪要、临时协议等。
关于此类预约与本约是何种关系、法律效力如何、违约责任范围如何等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交易和审判实践中,预约与本约的关系经常被混淆,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前契约说。
该说认为,预约处于本约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是本约成立的一个过程,因此不构成合同。
第二,从合同说。
该说认为,预约是本约之铺垫,本约的成立不以预约的存在为条件,故预约是本约的从合同。
第三,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该说认为,预约实质为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如预约中规定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本约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四,独立契约说。
该说认为,预约为独立的合同,其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及难点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及难点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买买买卖卖的事儿可真不少,尤其是当你去市场、超市或者网上购物时,买卖合同就成了不可避免的话题了。
可是你知道吗?有时候一场看似简单的交易,背后竟然会藏着不少的“猫腻”。
啥意思呢?就是你签了合同,交了钱,商品或服务却出现了问题,那时候就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咱们就得开始头疼了。
这种纠纷看似简单,处理起来却一点儿都不轻松,问题和难点,真是大得很。
买卖合同纠纷常常出现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这种事儿几乎成了“老生常谈”了。
有时候你看,商家给出的产品说明书写得清清楚楚,产品质量一看就是很靠谱的样子,结果拿到手一看,质量差得掉渣!这时候消费者往往会觉得“这不是骗人吗?”不过,问题也不简单。
商家会说:“嘿,咱们合同里已经写明了,质量问题按你们自己的使用来定。
”所以,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细节就特别重要了。
你看,一个小小的条款,就能决定到底是谁的错,谁应该负责。
买卖合同纠纷中,另一大难点就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比如说,你买了一台高档电视,结果商家发货时忘记了配件。
你打电话过去,商家一开始态度特别好:“亲,您稍等,我们立马补发!”可等了大半个月,还是啥也没见到。
这时候,你就会开始怀疑,商家的承诺是不是“空口白话”。
但问题来了,合同里说了“按时发货”可是没明确说“配件一同发货”。
所以当你想要维权的时候,商家就会拿这点儿来说事儿:“合同没有明确写要附带配件,您只能等。
”这就让消费者犯了难,怎么维权才能胜算呢?更麻烦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有时候跟“时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你看,许多合同都写得非常含糊不清,尤其是在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这些地方,商家一拖再拖,而消费者在催促的时候却常常发现,自己在法律上并没有足够的依据。
比如,商家答应给你一周内送货,结果一拖就是两个月。
等到消费者忍无可忍去维权时,却发现合同里根本没有明确的“送货时间”规定,那咋办呢?往往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咽,要么再等,要么就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读2012年06月06日21:19 东方法眼4108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核心提示: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6月5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的有关情况。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下面,我就《买卖合同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买卖合同解释》出台的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王闯、杨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闯、杨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闯;杨彤【当事人】王闯杨彤【当事人-个人】王闯杨彤【代理律师/律所】刘浩龙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杜应娟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浩龙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杜应娟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浩龙杜应娟【代理律所】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闯【被告】杨彤【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通过其在网上购买虚拟货币,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可编辑).doc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可编辑) 精选资料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
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章通过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小总则”。
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审判实践不断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合同法》第九章规定的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自《合同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最高法院在年月份开始立项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从年立项到年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总共经历了年先后起草稿。
严格而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时间没有年其间主要是等待《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避免与合同法总则的司法解释冲突。
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我们就加快了制定节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年月末讨论通过月号公布同年月号施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包括个部分总计个条文巧合的是其条条文数量与《合同法》第章的条文数量相同。
今天晚上我主要向大家汇报和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重要制度规则同时对于起草过程和该解释施行后存在的一些争议略作一些解释和回应。
总体而言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四个价值取向或者指导原则。
一、维护诚信原则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该原则可谓是在起草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的最重要的一个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