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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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XXX (以下简称甲)

工程分包人(全称):XXX (以下简称乙)

依照《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XXX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已经签订“XXX”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甲和乙双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XXX

分包工程地点:市

分包工程承包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以甲与业主签订的《XXX合同》(合同号:)所约定的所有“”条款为依据,结算单价按附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图示实际完成成品净尺寸进行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同甲与业主签订的《XXX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见附件。合同总价:¥元(大写人民币:)(含增值税)。

如乙在施工进度、质量上不能满足甲要求,则甲有权调整合同工程量,按甲核定的费用扣除工程款,直至终止合同。

1.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合同价款包工包料,包安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深化设计费、检验检测各项费用、施工备案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增值税发

票、与其他专业配合费、材料构件卸车转运费、生产生活水电费、利润、风险费等完成相关装修作业的一切费用。包括本承包工程围的一切风险。

2.分包综合单价为含税单价,乙提供增值税发票。劳务乙未提供发票而需验工计价时,甲预先扣留4%税金后,可以办理验工计价,待乙提供发票后将扣留的税金返回乙。如最终乙不能提供税票,甲结算时按实际工程值的4%予以代扣税金。

3. 工程变更

3.1乙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确认后通知乙;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作出的变更指令。

3.2.乙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经项目经理同意后可执行。

3.3.乙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向甲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4.乙在双确定变更后11天不向甲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甲有权决定是否相应变更合同价款及变更金额。

3.5.变更估价原则: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清单的,采用原合同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应根据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价格变化部分进行抽换或个别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即新增项目,参考原合同单价取费标准和计价水平重新组价,报甲审批通过后,计入结算。

3.6.所有材料、施工机具(提升机、吊车等)均由乙自行负责,主材按甲投标文件中

确定的品牌,同时满足业主要求和有关检测检验要求。乙所有自主采购的材料必须为项目投标时统一品牌(三站统一,由项目部统一品牌),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在施工前十天把与工期同步材料的采购合同送到项目部物资部(具体时间由技术部下达),物资部在收到乙材料合同后八天未见材料进入现场,项目部有权收回乙此项材料的采购权,由项目部直接采购,前期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承担。

4.安全生产投入费:

不低于合同价格的2%,否则安全生产投入不足2%的部分甲可在分包结算时予以扣除。

5.甲向乙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式:

5.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按甲、乙双核定的现场已完工工程量的85%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分包结算办理完毕支付至分包结算总价的95%,余5%待质保期(两年)满后1个月支付。

5.2.工程量确认:乙向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次月10日之前上报上月工程量,由甲项目部审核后再报甲公司审批,逾期未申报视同乙当月主动放弃收取进度款。甲专业工程师在当月13日前审核完毕乙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项目预算员,项目预算员根据专业工程师工程量审核结果在15日前完成计价,乙必须在2日签字认可,逾期不签字视同乙当月主动放弃进度款。

5.3.质量保修金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在整体工程项目(含主体)全部竣工两年后一个月,扣除保修发生的费用以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三、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通知为准,甲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约定为:合格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乙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和乙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向甲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向甲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6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

本合同双约定签订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XXXXXXXXXX 工程分包人:

XXXXXX(公章)

住所:XXXXXXXXXXX 住所: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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