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一、项目概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雷电活动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必须合理地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本方案旨在对防雷工程的竣工进行细致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建筑物在雷电活动中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
二、竣工验收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2、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材质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3、避雷针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面积覆盖率达到90%;4、全部防雷设施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5、防雷设施的绝缘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程设施要求1、防雷接地系统:应采用有效的接地体材质和规格,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2、避雷针:避雷针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面积覆盖率不得低于90%,并确保其材料符合设计要求;3、防雷设施:安装位置、材料、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4、防雷设施的绝缘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5、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雷电活动,并能够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
四、具体方案1、防雷接地系统:(1)材质: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如铜、铝等;(2)规格:根据建筑物的需求确定接地体的规格;(3)布设:应布设在建筑物周围,并与建筑物的金属部分连接。
2、避雷针:(1)设置位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并要求面积覆盖率达到90%;(2)材料: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的材料;(3)绝缘检测:在安装完成后,应对其进行绝缘性能检测,确保其质量。
3、防雷设施:(1)安装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位置安排;(2)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防雷设施的材料;(3)规格:根据建筑物的需求确定规格。
4、监测系统:(1)安装位置:应选取建筑物周围高处进行监测系统的安装;(2)功能:能够实时监测雷电活动,并能够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3)联动:与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实现联动,确保建筑物及时安全疏散。
五、工程管理1、进度管理:防雷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确保整体工程进度;2、质量管理: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防雷工程的质量;3、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4、成本管理:合理安排材料采购和施工队伍,确保工程成本可控。
建筑防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一、概述为确保建筑物防雷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及验收。
二、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进行检验。
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防护、照明、通风等安全措施。
三、施工过程1. 接闪器安装(1)接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有效覆盖建筑物。
(2)接闪器应采用镀锌钢绞线、镀锌圆钢、镀锌扁钢等材料。
(3)接闪器与建筑物外露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2. 接地装置施工(1)接地装置应采用镀锌材料,如镀锌圆钢、镀锌扁钢等。
(2)接地装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确保接地电阻符合标准。
(3)接地装置与建筑物基础、地下室、设备基础等进行连接。
3. 防雷装置与建筑物连接(1)防雷装置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2)连接处应采用镀锌材料,确保连接牢固。
四、施工验收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2)检查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
(3)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防雷装置的安装、接地装置的布置、连接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检查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标准。
4.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施工材料、设备的检验报告。
(3)施工过程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五、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为后续维护、保养提供依据。
4.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施⼯验收规范防雷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质量、促进⼯程施⼯技术⽔平的提⾼,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电⽓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及验收。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施⼯。
第条采⽤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条施⼯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程的施⼯,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条接地装置的施⼯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章电⽓装置的接地第⼀节⼀般规定第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线相接:⼀、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式或移动式⽤电器具等的⾦属底座和外壳。
⼆、电⽓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属或钢筋混凝⼟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属遮栏和⾦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属外壳和电缆的⾦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线路杆塔。
⼋、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设备。
九、在⾮沥青地⾯的居民区内,⽆避雷线的⼩接地电流架空电⼒线路的⾦属杆塔和钢筋混凝⼟杆塔。
⼗、电除尘器的构架。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属部分。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属箱体。
⼗三、电热设备的⾦属外壳。
⼗四、控制电缆的⾦属护层。
第2.1.2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线相接:⼀、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的⼲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在⼲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该款系沿⽤《电⽓安装施⼯及验收规范》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一、设计审核阶段1.1 设计文件准备在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之前,设计单位应当准备以下文件:•工程概况;•设计委托书;•规划部门批复文件;•防雷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资料。
1.2 设计审核范围在设计审核阶段,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防雷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材料和构造的可行性;•防雷装置的接地设计;•相关技术规范的遵守情况。
1.3 设计审核程序•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和技术规格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出具设计审核报告;•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审核报告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调整;•经过初步审核后,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
1.4 设计审核标准设计审核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防雷设施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防雷装置设计必须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防雷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阶段2.1 竣工验收范围在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之前,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防雷设施的功能和性能;•防雷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
2.2 竣工验收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向有关部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对防雷装置进行验收检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
2.3 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防雷设施的功能和性能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范围。
三、合理设计与有效验收的重要性合理的防雷装置设计与有效的竣工验收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设计能够确保防雷装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雷击风险;•有效的验收可以确保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和功能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准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可有效避免设计与施工中的误差和失误。
四、总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是确保防雷装置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环节。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01.28•【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雷电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现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雷装置检测至关重要。
而这一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我国在防雷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组织对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
同时,对于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防雷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防雷工作的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防雷装置检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取得相关的资质认证。
检测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此外,对于防雷装置检测的周期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则每年检测一次。
检测内容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性能和连接情况,以确保防雷装置在雷电发生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因为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而导致雷电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法规还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防雷审核项目验收及施工要求
防雷审核项目验收及施工要求1 防雷设计审核1.1 应提供的资料(防雷设计图纸一式两份,审核合格后一份退回建设单位,一份留防雷所验收存档)1。
1。
1 防雷设计说明(包括分类依据及设计方案);1。
1.2 基础防雷平面图;1。
1.3 天面防雷平面图;1。
1。
4 高层建筑物防雷均压环设计图;1.1.5 立面图;1。
1.6 防雷设施施工大样图;1.1.7 规划报建审核书、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1.2 上述设计资料若属分段设计,办理防雷设计审核时,必须提交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并保证按施工进度提前补交相应的图纸。
1.3 经审核合格后,凭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签发的《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2 工程验收2。
1 隐蔽部分的验收为保障建筑物防雷设施施工质量,在以下环节必须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到现场进行检测、验收。
施工过程应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一式三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1 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2.1。
2 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2.1。
3 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2。
1。
4 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2.1。
5 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2。
1.6 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2。
1。
7 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2。
1.8 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2.1。
9 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2.1。
10 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2.2 工程总验收2。
2.1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综合检测、验收.若验收合格,领取《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若不合格,限期整改.2。
2.2 建设单位持《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手续3 注意事项3.1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均必须按此规定严格执行。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1.1新建防雷工程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防雷检测、验收部门旳参与下, 由建设单位主持, 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共同进行。
1.2防雷设施验收涉及下列部分1、防直击雷旳防雷装置部分(涉及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2、等电位联结(涉及建筑物外屋面金属物、高层均压环、多种入户管道、电力线和信息线路外皮旳等电位连接、室内多种金属管道、电梯、步行梯、各层等电位箱、电源箱旳等电位联结)3、供电系统及低压配电保护(涉及供电方式、电器预留接地、SPD电涌保护器)4、屏蔽装置(涉及多种屏蔽网、屏蔽室)1.3防雷设施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向气象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并附下列文献:1、设计阐明和防雷设计图纸(1基础防雷平面图、2屋面防雷平面图、3立面图、4四置图、5高层均压环设立图、6防雷施工大样图、7总配电图、8SPD安装系统图)2、施工阶段修改防雷设计旳修改图纸及阐明3、隐蔽工程旳图纸及施工验收记录。
4、接地装置旳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单。
5、安装避雷器旳系统安装图。
1.4防雷设施验收原则:被检防雷设施应与设计一致并符合技术规范旳规定。
已装防雷装置所用材料、安装位置、焊接面、整体布局与设计图纸规定相符, 如有修改应有修改图纸和阐明, 其修改部分应达到技术规范旳规定。
1.5防雷系统中所使用旳防雷产品应符合国标旳规定, 产品旳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二节建设工程防雷设施技术规定和指标2.1基础接地技术规定和指标基础接地分为人工接地和自然基础接地两种。
2.1.1人工接地装置是指非运用建筑物基础桩地梁, 而用角钢、扁钢或专用成品制作件, 人工布设旳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Ri:按不同防雷类别应分别符合下列指标。
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Ri≤10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Ri≤30Ω。
2.1.2自然基础接地装置是指运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桩、地梁内钢筋作为接地旳装置。
接地装置应做成环形接地接地体电阻值:自然接地体旳接地电阻Ri≤1Ω(综合信息类)或4Ω(一般类);土壤电阻率:按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旳实测值。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5.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图。
五、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材料;3.发证: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图审合格证。
十、年检要求无。
十一、注意事项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变更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规章1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 所和设施。
❖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 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 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 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 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 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
❖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
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
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 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 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 标准的规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 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 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 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 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 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工程防雷验收谁管理制度
工程防雷验收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防雷验收工作,保障工程防雷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防雷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防雷设施验收工作,包括建筑物、桥梁、塔吊、烟囱等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
第三条工程防雷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防雷设施的合格验收。
第四条工程防雷验收应由专业单位或组织进行,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五条工程防雷验收应当注重质量,保障工程的技术性和安全性,对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应立即整改和重新验收。
第六条工程防雷验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雷设施的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工程防雷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工程防雷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设备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防雷验收的程序包括:(一)准备工作:验收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就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验收人员和流程。
(二)实地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防雷设施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安装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验收报告:验收单位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对防雷设施的合格性和不合格性进行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工程防雷验收的要求包括:(一)防雷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合理,保证其能够有效地防止雷击。
(二)防雷设施的材料和规格应当符合要求,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
(三)防雷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当良好,接地电阻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防雷设施的接口连接应当牢固可靠,能够正常工作。
(五)防雷设施的运行状态应当通过验收测试,证明其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防雷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工程防雷验收的责任和监督第十二条工程防雷验收的责任:(一)施工单位应负责防雷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工作。
DB37-1228—2009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ICS备案号:DB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of structure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建筑物防雷类别 (4)5 接地装置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5)5.1人工接地体施工技术要求 (5)5.2自然接地体施工技术要求 (8)5.3接地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10)6 建筑物防雷引下线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11)6.1专用引下线施工技术要求 (11)6.2自然引下线施工技术要求 (12)6.3防雷引下线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13)7 接闪器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14)7.1施工技术要求 (14)7.2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18)8 防雷击电磁脉冲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20)8.1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施工技术要求 (20)8.2屏蔽措施施工技术要求 (20)8.3等电位连接和接地施工技术要求 (21)8.4防雷击电磁脉冲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24)9 综合布线系统防雷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25)9.1防雷施工技术要求 (25)9.2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26)10 电涌保护器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监督 (26)10.1用于电气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27)10.2用于电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29)10.3电涌保护器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30)11 验收作业要求 (31)11.1一般规定 (31)11.2跟踪检测阶段 (32)11.3原始记录要求 (32)11.4技术报告 (32)11.5安全作业要求 (32)11.6检测仪器设备 (33)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34)附录B(规范性附录)接地电阻的测量 (36)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壤电阻率的测量 (38)附录D(规范性附录)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 (41)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业务表格式样 (43)参考文献 (59)前言本标准的第5.1.1.1、5.1.2.5、5.1.2.7、5.1.2.8、5.1.4、5.2.1.1、5.2.1.4、5.2.1.5、5.2.2.2、5.2.2.5、6.1.1、6.1.2.1、6.1.2.2、6.1.2.3、6.1.3.1、6.1.3.4、6.1.3.5、6.1.3.9、6.1.4、6.2.2、6.2.3、6.2.7、7.1.1.1、7.1.1.4、7.1.1.7、7.1.2.2、7.1.3.1、7.1.3.3、7.1.3.5、7.1.4.3、7.1.5.2、7.1.6.1、7.1.6.2、8.1.1、8.1.2、8.1.3、8.1.5、8.1.7、8.3.1、8.3.2、8.3.5、8.3.6、8.3.10、8.3.11.1、8.3.11.4、9.1.1.5、10.1.1.1、10.1.2.1、10.1.2.3、10.1.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要求(1)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防雷设备配置等内容。
(3)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说明书,包括构件材料、尺寸、布置方式等技术参数,以及图纸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时,相关监管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的安装质量、防雷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4)检查合格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报告,并核发防雷装置使用合格证。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考核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阻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2)避雷针或避雷网的位置、高度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周围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3)防雷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避雷器、放电线圈、接地电阻器等。
(4)防雷装置应能有效减少或消除雷电造成的损害,保护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责任(1)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设计单位应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相关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建筑的快速发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规定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可以确保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达到高标准,提升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能力,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前言防雷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安全工程之一,它的建设与使用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上海地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防雷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对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了和归纳。
一、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地面工程和内部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试验,确保防雷装置符合要求。
2.基本建设单位在验收时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3.内部施工验收结束后,基本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应的竣工验收组对防雷工程进行验收。
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稿件的完整性,文件资料的齐全性,施工方安装的无缺失,松散的情况。
2.施工方制定的试验方案、检测报告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防雷设备的安装、接地、联贯、调试、封闭检查是否符合规范。
4.针对建设工地的雷击风险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5.领取次要设备和证件的齐全性。
以上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仅供参考,实际验收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防雷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根据上海市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
在验收阶段,主要应确认以下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1.雷击保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是否被正确安装和使用。
2.铅垂地线的绝缘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3.单位接地电阻是否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
4.标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5.监控光电传感器、避雷针、针座和治安安全锁的关节部位是否有松动。
以上是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中的几个方面,实际验收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验收结果处理在防雷工程竣工验收中,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各项内容,确认符合规范后,出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发放工程质量证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如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求整改后进行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江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江苏气象局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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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字体:大中小】2010-04-16 14:47:25 来源:中国天气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