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发﹝2007﹞212号【发文日期】2007-07-16【实施时间】2007-07-1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车船税注释:法规全文失效,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车船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税收氛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税收氛围,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区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见附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新政办发[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2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控制村级支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实现“三个确保”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作以下规定:一、坚决禁止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应对达标升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涉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无论是何种形式,一律禁止。
农村兴办各项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脱离村情民意开展统一达标升级活动。
二、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摊派集资项目。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集资和罚款;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税(废)
【发文字号】新政发[1986]13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86.12.12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政发[1986]137号1986年12月2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拥有并使用各种机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车船使用
税。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区车辆的适用税额,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位每吨
6
游艇
艇长不超过10米
按艇长
度每米
600
艇长10米(含)至18米
按艇长
度每米
900
艇长18米(含)至30米
按艇长
度每米
1300
艇长超过30米(含)
按艇长
度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按艇长
度每米
6பைடு நூலகம்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
66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
量每吨
60
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
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
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
量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附表二:车辆税额表附表一:船舶税额表每吨120元每吨160元每吨220元每吨320元每吨420元每吨500元每吨060元每吨080元每吨100元每吨120元每吨140元附表二:120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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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齐车船税新标准:
1、排⽓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60元⾄360元;
2、排⽓量为1.0升⾄1.6升(含)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300元⾄540元;
3、排⽓量为1.6升⾄2.0升(含)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360元⾄660元;
4、排⽓量为2.0升⾄2.5升(含)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660元⾄1200元;
乌鲁⽊齐车船税⽬税额表:
5、排⽓量为2.5升⾄3.0升(含)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1200元⾄2400元;
6、排⽓量为3.0升⾄4.0升(含)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2400元⾄3600元;
7、排⽓量为4.0升以上的乘⽤车,年基准适⽤税额为每辆3600元⾄5400元。
商⽤车:
商⽤车客车,每辆年基准税额为480元⾄1440元,核定载客⼈数9⼈以上,包括电车
商⽤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资管〔2010〕2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此页无正文)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二 O—O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行政事业车辆处置办法通知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0年9月2日印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车辆交易价值最大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车辆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等。
第四条单位车辆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核销、捐赠等。
第五条单位车辆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车辆;(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车辆;(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车辆;(四)已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且无法使用的车辆;(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车辆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职能部,对单位车辆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税(废)
【发文字号】乌地税函[2006]63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6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涉外征收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关于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办法》已印发各局,现就办法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管理要求
1、凡是纳入车船使用税征管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2、《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相关内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
证》的内容,按征税和免税车辆分别填写。
3、《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按征管资料的要求,分以下3种类型序时装订。
(1)车辆所有权属于个人的;
(2)车辆所有权属于单位的纳税车辆;
(3)车辆所有权属于单位的免税车辆。
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管理要求
(一)《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的领取
1、《纳税手册》必须凭纳税人车船使用税的完税凭证按纳税车辆数由办税人员统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免税手册》必须凭《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如编委的机构编制文件等)领取。
(二)《车船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新财非税[2006]4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6]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物价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通知》(发改电[2006]51号)要求,为配合国家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的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的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自治区范围内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事宜通知如下:一、保留向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17项,详见附表一。
对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执行。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未列入保留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变相收取。
二、严格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
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自治区价格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车计价器一年检定一次,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车船税实施细则范本
车船税实施细则范本《车船税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范车船税的实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车辆和船舶主要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车辆和船舶都应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车船税,是指依据车船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由车辆和船舶的使用者或拥有者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车船税的计税行为是指依法为车辆和船舶进行征税的过程,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等。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六条车辆和船舶的使用者和拥有者是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条车辆和船舶的使用者和拥有者应按照车船税法的规定对车辆和船舶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减免、延缓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纳税人有义务如实提供与车船税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核实和检查。
第十条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车船税的政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使用者和拥有者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和船舶的登记证书、购置发票等身份证明文件;(二)纳税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将车辆和船舶的税务登记证书及相关税务信息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第四章纳税申报第十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等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提供与车船税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申报车船税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申报车船税时,应当及时更新车辆和船舶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车辆和船舶税收管理办法,车船税是指针对机动车和船舶,根据其类型、排量或吨位等属性,在一定的税率基础上计算并征收的税种。
以下是车船税实施细则的一些具体规定:
1.车船税纳税主体:包括所有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人。
2.车船税计税依据:根据机动车的类型、排量和船舶的类型、吨位等属性确定,不同属性对应不同的税率。
3.机动车税率:机动车的税率根据不同排量进行分级计征,一般较小排量的车辆税率较低,而较大排量的车辆税率较高。
4.船舶税率:船舶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吨位进行分级计征,船舶吨位越大,税率越高。
5.征税周期和缴纳期限:车船税按年度计税,一般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为一个征税周期。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
6.车船税的减免和免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定车船具有减免或免税的资格,如残疾人车辆、新能源车辆等。
7.征收和管理:车船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车船税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因此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化。
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机构的通知和公告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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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新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本级税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税费保障措施:(一)加强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协调机制,统筹考虑税费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制定文件涉及税费管理、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本级税务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2007修正)(1989年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土地的面积:(一)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和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二)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以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所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文件或者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各自实际占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准;(三)出租房屋的用地,以建筑物和建筑物周围庭院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自治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幅度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幅度。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办法》,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如下:
1. 车辆和船舶的征税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需要纳税。
2. 纳税标准: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使用性质、种类、座位数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纳税标准。
3. 纳税期限: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应在购置时交付,按年度纳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平台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5. 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农用车辆和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免税或减免税。
6. 稽查和处罚措施:税务机关会对车船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时纳税或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税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是根据当前的政策发布时间提供的,具体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车船税相关业务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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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车船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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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齐车船税征减免:
1、⾮机动车船(不包括⾮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的车船;
5、警⽤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员的车船;
8、节约能源、使⽤新能源车船可减免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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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X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二○XX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1X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1X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1X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正确实施,根据《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车船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章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第五条下列车辆和船舶属于车船税的征收范围:(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六条下列车辆和船舶不属于车船税的征收范围:(一)依照法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辆和船舶;(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车船税的车辆和船舶。
第三章车船税的税率第七条车船税的税率,依照《车船税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车船税的税额,按照车船的种类、型号、排气量、净吨位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车船税的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章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第十条车船税的征收,依照《车船税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机关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征收车船税:(一)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车船后,向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报的车船税申报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申报内容,确定车船税税额;(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确定车船税税额之日起,七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车船税纳税通知书;(四)纳税人应当在接到车船税纳税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车船税;(五)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缴纳的车船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车船税的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车船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新地税发[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2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车船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税收氛围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税收氛围,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区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见附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月1日正
式施行,是一部全面规定车船税征税、管理和监督等内容的法规文件。
一、税收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车船销售、注册、转移登记和登记证书换发等行为。
其中,车船销售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等,船只则包括渔船、客船、货船等。
规定的税金根据车船种类、使用年限、排量等参数进行计算,实行分类制度。
二、征收基础
车船税的征税基础是车船的定价、排量、车型等参数。
对于国产车船,其征税基础会根据车船生产厂家提供的价格、计量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定;而对于进口车船,则按照全国警用汽车管理办法执行。
三、税收管理
为更好集中管理车船税征收情况,条例规定了省份以及市、县、乡、镇五级税务机构对车船税征收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管理。
其中,地方税务部门需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税,并依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制定税收征收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处罚。
四、完善税收征收手续
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的征收手续,条例规定实行“先缴税款、后核发凭证”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五、税收征收的配套政策
条例制定了许多此类税收配套政策,例如,对于国家鼓励的能源节约、环保和新能源汽车,通过车船税减免等多种形式鼓励,以推动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从制定到实行,不仅有助于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能够推动车船工业和税收管理领域的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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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06年9月5日【编辑录入:地区法规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拥有并使用中种机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区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所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
第四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亦免征车船使用部:
(一)各类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车;
(二)清扫车、拉水车、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工程车;
(三)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封存的车辆;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减税、免税车辆。
第五条纳税人交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交纳。
于开征后一个月内
将税款交清。
第七条增加、停驶车辆按以下规定征税或免税:
(一)新购新增车辆、恢复行驶车辆,从开始使用的次月起征税;
(二)停驶车辆,从停驶的次月起,按实际停驶月份免税;
(三)变更车辆用途,产权转移,均应于变更、载移的次月起办理纳税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其所有车辆的数量、车号、种类、载重量和用途、座位数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免税单位亦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新疆自治区车辆税额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日 新政发〔1986〕13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