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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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2022年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那么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下文是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那么,欢送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那么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那么所附的《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和《海南省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以下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军队悬挂地方牌号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二)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场)、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荣耀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三)农业生产专用的各类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车船;(四)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五)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门不颁发照的车船;(六)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七)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殡仪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义渡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员专用的特制车;(八)五吨以下的非机动货船;(九)非机动渔船和载重量十吨以下的机动渔船;(十)经国家或者本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

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征收期限。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车船,除按税额补税外,一律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外市、县逾期未纳税车船,除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责令其在五天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和车船使用已(免)税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国务院令第6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6]168号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6]168号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适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六、只在本单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十吨的机动渔船;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纳税期限。

第八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哈尔滨车船使用税标准

哈尔滨车船使用税标准

哈尔滨车船使用税标准哈尔滨市车船使用税是指对哈尔滨市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是为了规范交通工具的使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有序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车船使用税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征税对象。

哈尔滨市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船舶。

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船舶则是指各类水上交通工具。

二、征税标准。

1. 机动车。

对于机动车的征税标准,按照车辆类型和排量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排量越大的车辆,征税标准也相对较高。

同时,车辆的使用年限也是影响征税标准的因素之一,使用年限越长的车辆,征税标准相对较低。

2. 非机动车。

对于非机动车的征税标准,则是根据车辆类型和尺寸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较大尺寸的非机动车征税标准相对较高。

同时,非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也是影响征税标准的因素之一,使用年限越长的非机动车,征税标准相对较低。

3. 船舶。

船舶的征税标准主要是根据吨位和船舶类型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吨位越大的船舶,征税标准也相对较高。

同时,船舶的使用年限也是影响征税标准的因素之一,使用年限越长的船舶,征税标准相对较低。

三、征税周期。

哈尔滨市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周期一般为一年,纳税人需要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于新购车辆或船舶的纳税人,需要在购车或购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四、征税方式。

哈尔滨市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年度固定征税,另一种是按照车辆或船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征税。

对于按年度固定征税的车辆或船舶,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的车船使用税;对于按实际使用情况征税的车辆或船舶,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缴纳。

五、减免政策。

哈尔滨市对于部分特殊车辆或船舶实行车船使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残疾人专用车辆、环保车辆、农用车辆等。

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或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相应的减免。

车船税纳税须知

车船税纳税须知

车船税纳税须知一、车船税法何时开始施行?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四、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车船税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车船税

车船税第一节概述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

车船税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般税制。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

4、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5、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一、征税对像及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义务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

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解释】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上述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适用税额车船税采用分类、分级(项)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船舶税额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①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②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③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④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车船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三、车船税的税目与税率
2.游艇适用税额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 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2 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挂车,按自重 每吨为计税依据。
(1)
(2)
(3)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方法,其应纳税额的基本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申报相关 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
4.0 L以上
计税单位 每辆
每年税额(元) 60~360 300~540 360~660
660~1 200 1 200~2 400 2 400~3 600 3 600~5 400
客车
每辆
480~1 440
商用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16~120
其他车辆 摩托车
船舶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船舶 游艇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江西车船使用税标准

江西车船使用税标准

江西车船使用税标准一、税收的基本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指对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自行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税收的征收标准。

1. 机动车和摩托车。

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车辆类型、排量、座位数等因素来确定的。

具体的征收标准可以通过江西省国税局官方网站查询,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

2. 电动自行车。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车船使用税,江西省规定是按照车辆的额定功率来确定征收标准的。

不同功率的电动自行车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车辆情况进行申报缴纳。

3. 船舶。

船舶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根据船舶的吨位、类型、用途等因素来确定的。

对于船舶的征收标准,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税收标准。

三、税收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车船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般来说,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西省国税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和缴纳,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线下申报和缴纳。

四、税收的优惠政策。

对于一些特定的车辆和船舶,江西省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车和摩托车,可以减免车船使用税;对于农用车辆和渔船,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了解是否符合相关的优惠政策。

五、税收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车船使用税的公平、公正征收,江西省税务部门将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不得有逃避税收的行为。

六、结语。

车船使用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应当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了解,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共同维护税收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车船税

车船税

第三节车船税一、概述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9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征。

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和外侨征收,从而征税范围大为减少。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车船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车船税的基本规范是2011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车船税的意义在于:(1) 开辟地方财源,为地方财政筹集资金。

(2) 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3) 加强对车船的使用和管理。

二、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1)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辆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三、纳税义务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计税依据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2.25•【文号】主席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适用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免税的情形】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贷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车辆和船舶税收管理办法,车船税是指针对机动车和船舶,根据其类型、排量或吨位等属性,在一定的税率基础上计算并征收的税种。

以下是车船税实施细则的一些具体规定:
1.车船税纳税主体:包括所有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人。

2.车船税计税依据:根据机动车的类型、排量和船舶的类型、吨位等属性确定,不同属性对应不同的税率。

3.机动车税率:机动车的税率根据不同排量进行分级计征,一般较小排量的车辆税率较低,而较大排量的车辆税率较高。

4.船舶税率:船舶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吨位进行分级计征,船舶吨位越大,税率越高。

5.征税周期和缴纳期限:车船税按年度计税,一般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为一个征税周期。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

6.车船税的减免和免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定车船具有减免或免税的资格,如残疾人车辆、新能源车辆等。

7.征收和管理:车船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车船税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因此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化。

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机构的通知和公告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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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20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汇总

现行20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汇总
现行20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汇总
增值税及其附加、消费税
以月(季)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进口货物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注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印花税
按次或按固定期限
关税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船舶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资源税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环境保护税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按年汇算,按月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
按年汇算,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稿酬所得
按年汇算,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年汇算,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

税务申报期限大全

税务申报期限大全

税务申报期限大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每年都必须对公司内外业务所产生的各种税务进行纳税申报。

公司在业务上所涉及的税务有许多,而每一项税务缴纳的时间却不完全一致,因此很容易导致一些新成立公司的纳税人造成混乱,错过了规定的纳税时间,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小编将各种税务的纳税申报时间整理了一遍,供各位纳税人参考。

1、营业税。

纳税期限为“月”、“季”、“半年”、“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5日、10日、15日,大部分省市纳税人一般按月、季申报。

2、所得税。

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5日(各地一般予以延长)”。

3、个人所得税。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

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每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缴税方式。

5、房产税。

(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正文:----------------------------------------------------------------------------------------------------------------------------------------------------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黔府〔1986〕9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我省的车船,不论在省内外行驶,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的征税,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车船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由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计税吨位(座位)的计算。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拖斗、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算;舒适车、农公车,按乘人汽车计算。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车箱、拖斗)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五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就载人座数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税,载货吨位不再征税。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吨位,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船舶,一律按总吨位计算。

拖轮不载货物,其计算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拖抡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除《条例》第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街道清扫车、粪便车船、殡葬车、气象车、监测车、电视车、渡口公用的渡船、测量船、航标船、养路部门的工程车、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特制车辆、矿井和铁路站台、码头使用的电瓶车、叉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9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车船拥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单位或个人的,不论是租赁关系还是无租使用,均以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各类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车辆税额表》计算。

个别税额的调整,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车船计税吨位的几项计算方法:(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吨位不足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三)本身不能载货的拖轮,按每二马力折合净吨位一吨计算。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四)企业自有并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五)实际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六)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义渡船、殡仪车、垃圾车、粪车船、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八)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九)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住家船;(十)残废人专用车辆;(十一)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的人力、畜力车;(十二)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第六条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车船舶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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