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确保货物从发出地点
到目的地点期间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率与费用计算
1. 保险费率将根据具体运输方式、货物种类和货值确定,并由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一致。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将根据一定的风
险评估和统计数据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用通常以货物的申报价值为基础计算,投保人应提供
准确并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承担范围
1. 保险责任适用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破损、丢失、盗窃等情况。
2.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约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包括直接的损失和合理的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a)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合理包装或保护所导致的损失;
(b) 货物的自然腐蚀、变质、污损或自然衰减所导致的损失;
(c) 货物的品质、性质或特殊属性所导致的损失;
(d)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e) 因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运输品所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赔偿和索赔程序
1. 在发生意外情况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描述,包括时间、地点、货物情况等。
2. 投保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如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装箱单、提货单等。
3.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进行理赔审核,确保索赔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索赔金额一般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投保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赔偿。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用于保障水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风险。
下面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保险范围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海洋运输:指在海上运输货物,包括内陆水道直接通往海洋的航道。
2.河流、运河、湖泊运输:指在水面上运输货物,包括由内陆水道直接运往海洋的航道。
3.多式联运:指在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的货物运输方式。
二、保险责任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如风暴、海啸、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2.交通事故:如船只碰撞、搁浅、沉没、货柜损坏等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3.盗窃、劫掠、抢夺等:如货物被盗窃或风险区域内遭到抢劫等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三、免赔额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自付金额。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免赔额通常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情况和货物价值来确定的。
四、保险金额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应当等于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货物价值以及相关运输费用之和。
被保险人应当准确报告货物价值,以便保险公司根据货物价值制定保险方案。
五、保险费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费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费通常是根据货物价值、运输路线、保险期限等因素来决定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六、赔偿方式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部分损失:当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对被保险人进行部分赔偿。
2.全损赔偿:当货物遭受全损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七、应注意的事项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货物得到妥善保管。
2.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确保签订的保险条款符合自身需求。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合同,它主要适用于海运、河运等水路货物运输。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和风险。
一、保险责任1.1 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1.2 意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海盗、船只碰撞、沉没、爆炸、火灾、海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二、保险费用2.1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货物所有者双方协商确定,由货物所有者支付。
2.2 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保险货物的价值和货物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等)。
三、保险期间3.1 保险期间是指从货物装船起航日(或装车日)后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或交付收货人)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3.2 保险期间的最长限制固定为120天,超过120天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特别协商后确定。
四、责任免除4.1 以下风险将不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2)因货物品质本身导致的损失或损坏;(3)因承运人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或损坏;(4)因保险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五、索赔程序5.1 货物所有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事故,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5.2 货物所有人需要提交一份完整和详细的索赔申请,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货物名称、保险金额、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承运人名称、货物单证等相关信息。
5.3 索赔申请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交,逾期将不能受理。
六、保险金的给付6.1 索赔申请获得保险公司认可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相应给付,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因素决定。
6.2 如果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某些证据不足或者申请不符合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申请。
七、合同更新7.1 货物所有者可以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向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合同更新。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doc 9页).doc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大地财险(备-货运)〔2014〕主5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4版)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4版)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通过公路运输的货物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以及任何非法货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
第五条基本险(一)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4、在上述各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因纷乱致使被保险货物散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综合险(一)保险人除承担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外,还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2、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3、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4、在符合安全运输规定情况下遭受雨淋。
(二)前款各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七)发货人责任;(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主要为海上货运提供保护。
运输货物中可能会出现数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如海上风暴、船舶失事、货物损坏或丢失等,这些风险将会给运输商和货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在商业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下面是一些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介绍。
1. 保险单在买卖双方确定了保险合同后,运输商需要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单。
保险单是一份经过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证据,它陈述了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承保的货物等重要信息。
2. 货物保险金额货物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
如果货物丢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支付货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货物的销售或市场价值。
因此,对于贵重货物,货主应当在运输前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且保险金额应相应地确定。
3. 保险费用货物保险费用通常是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百分比收取。
费用也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货物类型、运输方式、保险期限等等。
4. 货物保险责任货物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保险承保期间,负责支付货物损失的实际金额;(2)货物承担运输期间的损失和破损风险;(3)保护货物免于任何不可预测性的风险,包括海上风暴、海盗袭击、火灾、爆炸等风险。
5. 报损程序当出现运输货物损失或失窃的情况时,货主必须立即向运输商报告,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会对货物进行评估,并支付货主应有的经济赔偿。
总之,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和货主的安全获得都是非常重要的。
正确地购买货物保险和遵守保险条款规定将为您提供完善的保障,减少您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当货物在国内进行水路或陆路运输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项金融服务。
二、保险责任范围1.货物损失: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损失范围包括货物的全损、部分损失、船只或车辆的损坏等。
2.盗抢损失:保险人对因盗抢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损失范围包括全损、部分损失、抢劫导致的袭击性损失等。
3.灵活货物险:对于货物的特殊性质,如易损、易腐、易漏等具有高风险性的货物,保险人可以提供灵活的保险条款,并根据特殊情况确定相应的赔付额度。
三、投保范围和费率1.投保范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
包括但不限于港口到港口、城市到城市、仓库到仓库等各种运输方式及路线。
2.费率计算: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货物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
四、理赔流程和规定1.理赔申请:投保人在货物损失或盗抢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损失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2.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确定赔付金额。
在确认货物损失后,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投保人需按照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并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取保险赔付。
具体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五、保险责任的免除和终止1.免除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若干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抗议等无法预见的政治事件、货物自身的缺陷等。
在免除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四)遭受盗窃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船舶本身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50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51第五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52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53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54。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3年4月9日颁布,1995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
保险标的应为合法拥有并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承当以下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货物因违背运输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货主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间隔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场,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货物的;在货物起运前,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现场勘查,并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在____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应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展现场勘查,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货物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指在海洋、河流和湖泊等水域进行的货物运输所需的保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保险费和索赔范围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费和索赔范围。
保险费一般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率计算,但也会考虑货物的种类、运输期限、航行距离、载运工具的安全等因素。
索赔范围则需要详细说明,包括索赔金额的上限和下限、索赔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索赔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二、保险条款中的责任排除条款保险条款中最为关键的是责任排除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承保的风险和责任存在一定的排除,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责任仅限于合同中明确的条款,不包含其他的风险。
一般来说,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责任排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战争、政变、罢工、罢工等政治冲突引起的损失和损害不在保险范围内。
2.贵重物品、古董、玻璃制品、易碎品等容易损坏或偷盗的货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3.由于人为操作疏忽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货物破损、变质、发霉、腐烂等情况,也可能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三、保险条款中的限制责任条款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还会有限制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可以即针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限制,也可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
具体的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四、保险条款中的险别分类和投保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还需包括险别分类和投保,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承运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
一般来说,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包含了很多种类的险别,例如水渍险、盗窃险、碰损险等,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选取相应的险别。
投保时,投保人需要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希望获得保险款项的范围。
保险公司通常需要了解货物的类型、发货时间、运输路线等详细信息,说明保险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保险范围等内容。
五、保险条款中的索赔程序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还需要包括索赔程序。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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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一条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条
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第十条
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第十三条
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第十五条
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第十六条
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十天内向保险人的当地保第十七条
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第十九条
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第二十三条
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