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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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合同条款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保险公司信息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方式理赔程序免赔额免责条款合同变更与解除争议解决适用法律1. 合同编号本合同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公司信息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
7. 保险责任7.1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承担的责任包括:7.1.1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引起的赔偿。
7.1.2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的直接损失。
7.2.1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引起的损失。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附加永康重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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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附加永康重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第一条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作为本附加合第二条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第四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第五条植术、终末期肾病、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和主动脉手术。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第六条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或者接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对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相应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给付范围的、医学必要的累计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的费用部分和对应给付比例的乘积,分级累进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5000元以下部分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5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60%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70%30000元至40000元部分80%40000元至80000元部分90%80000元以上部分95%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以三十日为上限。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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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803010049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8】(主) 00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糖尿病慢性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糖尿病门急诊特定费用医疗保险金、糖尿病并发症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糖尿病体检费用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一)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或糖尿病急性并发症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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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e6670b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e.png)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糖尿病保险合同的范本,以便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明确的保险协议。
糖尿病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因此,为了帮助糖尿病患者应对医疗费用和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糖尿病保险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2. 保险范围根据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糖尿病引起的相关医疗费用和其他风险进行保障。
具体保险范围如下:2.1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因糖尿病导致需要住院治疗、手术、药物费用、检查费用或其他相关医疗费用,并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和条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
2.2 残疾和死亡保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糖尿病导致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和条件将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3. 保险费和赔偿3.1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按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具体保额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3.2 赔偿申请和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和收据等。
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3.3 免赔额和等待期本合同设有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定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才能获得保险赔偿。
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不能立即获得赔偿。
具体免赔额和等待期将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4. 合同解除和终止4.1 合同解除原因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被解除:•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被保险人不按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丧失糖尿病病状;•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4.2 合同解除手续在合同解除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书面通知,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处理相关权益和费用。
4.3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合同有效期满;•被保险人死亡。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https://img.taocdn.com/s3/m/da46f7cbf12d2af90342e67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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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案
保额
保额的高低决定保费的多少
职业类别
职业类别1-6,职业类别越 高、风险越大、保费也越高
人数
成团投保,人数越多保费优 惠系数越大
年龄
年龄越高、保额越低、保费 越高
报价时需掌握以上要素,同时确认使用条款为哪一版本,2014版雇主条款与行业版雇主条款的区别主要在于伤残限额赔偿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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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资料
收集信息
报价
确认投保
收集资料
出单
投保前
关注行业风险特点,并重点考察所 投保工种风险
关注投保企业是否已投保工伤保险 和补充工伤保险
关注全员投保和选择性投保两种投 保方式,避免道德风险
关注投保企业的历史事故记录
投保中
投保单 雇员清单,清单应包括姓名、身
份证号、工种,按照工资额投保 的还需提供年工资总额; 企业营业执照
➢ 以承保侵权责任风险为主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责任以法律规定 为依据
➢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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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释义
雇主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
雇员,在其被雇佣期间因从事保单所载明的与
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 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
隐藏释义
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此依法职业病致残等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覆盖种类相对较少,
覆盖种类多
评残较为困难
必须为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可扩展24小时意 外条款)
保险期限内全天候的意外事故
伤残鉴定时间
无明确要求
自出险之日起180天之后
是否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非税前扣除
糖尿病专属保险最多保10种并发症 消费者购买产品需看清细节
![糖尿病专属保险最多保10种并发症 消费者购买产品需看清细节](https://img.taocdn.com/s3/m/fd4be5ceaeaad1f346933fbd.png)
糖尿病专属保险最多保10种并发症消费者购买产品需看清细节作者:潘亦纯来源:《投资者报》2018年第08期针对糖尿病人投保难这一痛点,不少保险公司开发了糖尿病专属保险,但保障范围、承保条件却千差万别,消费者需仔细比对对被糖尿病困扰或有可能罹患糖尿病的人群来说,一款专属保险是“刚需”。
国际糖尿病联盟(IDF)最新发布的第8版全球糖尿病地图显示, 2017年,中国有1.14亿人次患有糖尿病,相当于每100个人中就有8个人是糖尿病患者。
糖尿病可引发多达100多种并发症,严重威胁心、脑、肾、眼睛和足部等组织和器官。
美国糖尿病协会的资料显示,患糖尿病3年以上,并发症出现的概率高于46%,5年以上的概率高于61%,10年以上的概率高达98%。
一旦并发症发作,致死率和致残率都极高,糖尿病患者急需保险保障。
然而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健康险由于经常将糖尿病列在需告知的既往疾病中,导致糖尿病患者经常会遇到拒保、加费、或者免责承保(糖尿病相关或因糖尿病造成的其他疾病不赔)的情况。
针对这一痛点,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开发了专门针对糖尿病并发症的保险,例如众安保险的糖尿病并发症保险、泰康人寿的甜蜜人生A款、太平财险在大特保平台推出的退糖鼓保险、昆仑健康的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和平安健康的平安控糖保医疗保险。
但不同产品的保障范围、投保条件等却千差万别,消费者投保时需仔细比对、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以买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严重并发症是保障重点据了解,一般的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都能保障最基础的糖尿病并发症,包括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截肢、双目失明在内的4种疾病。
其中平安控糖保的保障范围则更广一些,除了以上4种并发症之外,还包括心肌梗塞、心力衰竭、深度昏迷3种严重并发症和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3种急性并发症。
这也是记者了解到市场上保障并发症种类最多的保险产品。
据了解,该产品总共包含常规降糖费用保险金、急性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及严重并发症保险金共三部分保险责任,一些医保目录外的降糖药和仪器耗材也能纳入保险报销范围。
糖尿病保险理赔范围
![糖尿病保险理赔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c4ff0500cc7931b765ce1592.png)
糖尿病保险理赔范围?
糖尿病保险,即针对糖尿病并发症的人身保障型保险。
如果我们只看保险的理赔范围,一般情况下最高保额会控制在10万元左右。
但是,如果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不仅是对糖尿病患者的保障,同时也可以通过更加科学的方式去管理控制糖尿病。
那我们该怎么做呢?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我们通过科学的管理,私人医生专业指导,通过科学系统的管理预防、减缓糖尿病及糖尿病的可能。
再次基础上我们通过保险形式再一次为糖尿病患者经行多重保障。
使得糖尿病患者可以在心理,身体、未来等全方位的保护。
我们称之为:“大特保&血糖高管糖尿病管理计划”。
大特保——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为了保障糖尿病患者的健康和未来,大特保联合国内多家糖尿病管理App合作推出“大特保&血糖高管糖尿病管理计划”。
大特保和血糖高管把原有的理赔提升为主动预防护理。
尽可能的通过专业科学的方式管理预防糖尿病。
根据数据调查,中国现有1.3亿的糖尿病患者。
各大电视台养生节目也经常会提到如何预防、治疗、降低糖尿病患病和减低糖尿病并发症的可能。
数据显示3年以上的糖尿病2型患者并发症几率为46%,5年以上的糖尿病2型患者几率就已经增加到61%,如果是10年的患者并发症几率就会增加90%以上。
糖尿病已经成为中国健康的主要负担之一,高昂的治疗费用,平时也要严格控制饮食作息,但依旧难以减缓并发症的发生。
因此,大特保通过合作的方式积极为糖尿病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治疗预防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患者保险保障,为患者减轻风险。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福宝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福宝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deb3aa8b856a561252d36ff3.png)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福宝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条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者正常生活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而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第五条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付部分后,保险人就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封顶线以上个人承担部分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各段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以被保险人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者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或者患疾病从而接受相应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对相应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或者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三)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质的行为或者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的治疗,怀孕、流产或者分娩,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五)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五)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六)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和康复,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六)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和康复,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601e6a4b647d27284b7351f3.png)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01dd22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dd.png)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糖尿病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患有糖尿病,为获得相关的保险保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糖尿病并发症医疗费用补偿1. 被保险人因糖尿病导致的特定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等),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甲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2. 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检验费用、手术费用等。
二、糖尿病特定药品费用报销被保险人因治疗糖尿病所需的特定药品费用,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甲方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报销。
三、糖尿病护理费用津贴被保险人因糖尿病需要长期护理的,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给予护理费用津贴。
第二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职业;9.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56e94eb680203d8ce2f24ee.png)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
凡投保了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不可预料的,或虽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者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不可预料或不可避免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第三条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主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10%;
(二)本附加险的免赔额按每人每次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在主险的基础上按照费率规章的标准另外收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企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营业中断损失保险(B)条款
![企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营业中断损失保险(B)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1f1672384afe04a1b171de2a.png)
企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营业中断损失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企财险(以下统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的约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为准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雇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该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二)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周边区域有人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
毛利润按照下述公式之一计算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毛利润计算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为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防疫管控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当地政府由于疫情发布全省、市、区或县整体停工通知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大地财险(备-责任)〔2014〕主9号-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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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消费者因在本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食用或饮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而遭受下列人身损害,为此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食物中毒;(二)其他食源性疾病;(三)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失效或无效;(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四)被保险人使用的餐饮服务经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五)被保险人使用以下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六)被保险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七)被保险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被保险人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九)被保险人经营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1bd5850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01.png)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fa7c4643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95.png)
糖尿病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鉴于甲方为糖尿病患者,为保障甲方在糖尿病发作或并发症发生时的医疗费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糖尿病发作或并发症发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具体保险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的_____%支付保险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元。
4.2 保险费用应在每个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的____天内支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5.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糖尿病发作或并发症发生的情况,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5.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糖尿病发作或并发症发生的情况,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住院费用。
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甲方在发生糖尿病发作或并发症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
6.3 如甲方符合理赔条件,乙方将在理赔审核通过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合同解除7.1 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9.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签字:_______ 签字:_______日期:_______ 日期:_______。
糖尿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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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指南合同书或协议书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甲方:(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保险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产品介绍乙方是一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的保险公司,现推出针对糖尿病患者的医疗保险产品,详细介绍如下:1. 保险名称:糖尿病患者医疗保险2. 保险期限: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3.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4. 保险责任:针对糖尿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因糖尿病导致的意外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 甲方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而故意隐瞒;b. 甲方患有糖尿病后,不按照医生建议进行治疗和药物使用;c. 甲方患有糖尿病后,未按时进行健康管理和定期体检。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进行合理支付。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若逾期不支付,乙方有权拒绝赔偿责任。
四、理赔申请与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联系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证明、药品购买凭证等。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五、争议解决1. 因保险事宜引发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关行政部门寻求调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 双方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据法,并在中国人民法院管辖下解决争议。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止。
2. 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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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网销专用)【注册编号:C0000103261201807170296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七十五(含)周岁之间,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者经保险人同意的在接受血糖疾病控制管理的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等待期后(连续续保的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首次出现症状,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人给付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种类(共七种)具体包括:(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后遗症;(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四)深度昏迷;(五)双目失明;(六)心力衰竭;(七)足部截肢。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期间;(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出院小结,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或者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
若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发生错误,按照下列约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所约定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一)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解除合同通知书;(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三)投保人身份证明;(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五)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连续续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后十五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本保险继续订立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前后保险期间之间连续不断,以使被保险人继续参加本保险的行为。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三)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四)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一)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二)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深度昏迷:指因糖尿病急性并发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乳酸性酸中毒)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