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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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备案是私募基金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也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手段之一。

在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回答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常见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进行解答,并以标准化口径来回答,以确保对问题的回答准确、规范和一致。

1.什么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私募基金的产品信息和运作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过程。

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并回答一些问题,以确保其合法运作和符合监管要求。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意义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意义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运作。

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一定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注册文件、法律意见书、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风险揭示书、投资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制度、销售渠道的合同和协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步骤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步骤一般包括:提交备案申请、审核备案材料、现场检查、备案审批。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备案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然后,中国证监会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最后,中国证监会会根据备案材料和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回答哪些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回答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募集规模、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基金的业绩展望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1-14)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一) (1)▌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二) (2)▌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三) (3)▌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四) (3)▌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五) (4)▌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六) (4)▌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七) (5)▌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八) (6)▌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九) (8)▌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 (10)▌中国基金协会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存案的问题解答( 十一 ) (12)▌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二) (13)▌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三) (16)▌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四) (17)▌私募基金存案法律建议书常有问题解答汇总 (19)▌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归入登记存案范围?回复:境内注册建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建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归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能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回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建立的公司或许合伙公司担当。

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回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合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营运。

四、私募基金能否能够承诺保底保利润?回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利润。

基金业协会正在拟订私募基金有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一定执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结果?回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存案方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登记手续。

不然,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成立私募基金登记存案信息共享和按期报告体制。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第一条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指引主要包括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备案条件、备案
审查标准等内容。

从备案申请材料来看,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书、备案报告、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名单、基金财
务报表等文件。

这些材料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等要求。

备案流程一般包括提交备案申请、监管部门受理、审查、反馈
意见、补充材料、最终备案等环节。

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监管部门
的要求逐步完成这些流程。

备案条件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基金合同的规范性、基金募集的合规性、基金投资运作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

备案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对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基金合同的规
范性、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标准。

总的来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是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备案
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备案指引的要求,完
成备案申请和审查流程。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2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2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2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3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第一条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二条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3.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第四条4. 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读2018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的颁布为深化金融市场制度改革,更好地依法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无疑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整体影响产生积极的积极影响。

首先,本《办法》清楚地界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范围,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内资经济实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章范围内发行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任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定期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经济实体,均被明确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次,本《办法》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材料要求,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备案登记时提交一定的材料,包括:1.《公司章程》(包括主条款和附则,有修订的,应当提交修订后的);2.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明;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发行量、发行规模、发行日期、募集资金的运用及运作报告;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

此外,本《办法》还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备案登记期限、备案登记条件及有关程序、备案登记管理程序等。

《办法》和《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加大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监管力度,同时也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规范的管理框架,有助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强内部治理,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安全的投资环境,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期望,实现私募投资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总(截至2019年12月3日)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总(截至2019年12月3日)

股票发行监管问答汇编(截至2019年12月3日)目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2019-04-23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 2019-03-25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2019-01-11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2018-11-09 .. 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时涉及专项说明及承诺函的监管要求2018-06-08 (6)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2017-12-07 (7)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 2017-12-07 (12)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字责任的监管要求2017-09-22 (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再融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7-07-04 (15)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2017-06-02 (16)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17-02-17 (17)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 2015-05-29 (18)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2015-01-23 (19)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2015-01-232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29 (21)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01 (22)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2014-04-18 (23)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 2014-03-27 (24)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2014-03-21 (25)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2013-12-27 (25)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2013-12-13 (2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 2004-12-13 (28)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新修订) 2003-12-17 (31)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 2003-09-04 (33)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 2003-09-04 (34)本汇编包括2003年以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其中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当前网站只显示第5号、第8号、第16号及第18号。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备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

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通过登记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监测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审核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受理: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备案审核: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审核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4)备案结果通知:协会根据审核结果,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出备案通过或不通过的通知。

(5)备案公示:协会将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协会官方网站。

5.哪些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提供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对于以上机构,只有获得登记备案才能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6.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私募基金合同及协议文件-私募基金募集文件-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其他相关材料具体的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可以参考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19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19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监管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9)(附彩蛋)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9)(附彩蛋)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9)(附彩蛋)为使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更加便捷、透明和高效,也为使基金管理人及律所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要求有一个更好的定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简称“中基协”) 自2014 年3 月5 日起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1-9 )。

除此之外,中基协于2016 年3 月23 日在上海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答疑会要点进行了汇总。

现律师将所有问题解答及最近于上海发布的答疑要点汇总整理如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一)日期:2014-03-05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4 月30 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日期:2014-03-16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日期:2015-11-23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拟上市公司的备案核查要求及整改方案

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拟上市公司的备案核查要求及整改方案

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拟上市公司的备案核查要求及整改方案法盛金融投资一个专注于金融证劵、股权投资、不良资产、私募基金、股权激励、税务筹划等领域的专业公众号,超数万篇干货文章供检索。

有限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最广泛运用的形式,但并非所有的有限合伙企业都属于私募基金。

因此,股东或发行对象中存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会影响公司上市或交易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大量上市公司案例,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什么样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如何处理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使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和发行。

一、证监会对上市发行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核查要求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暂行办法》),要求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必须备案。

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中,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是否为私募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在中介机构报告中对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2015年03月0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将并购重组的发行对象也纳入中介机构审核是否为私募基金的范畴。

至此,证监会系统对私募基金必须备案的要求已经完全统一,私募基金未经备案将无法参与上市发行、定向增发和并购重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因其税务、管理方面的优势,成为对外投资中最广泛运用的投资主体,也是私募基金最常见的载体,这也就导致公司拟上市前的股东中常常出现有限合伙企业的身影,有限合伙企业也常常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一旦被认定为私募基金而又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则将影响公司的上市和发行。

因此,中介机构在发表意见时,首先要说明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次,如果属于私募基金,则要核查其是否已经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在证监会体系备案的基本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在证监会体系备案的基本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在证监会体系备案的基本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2011年11月23日下发的2864号文[1]首次规定了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制度。

此后,发改委又分别于2012年6月14日下发了1595号文[2]、2013年3月18日下了694号文[3]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进行规范。

然而,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

在此后的六个多月内,由于证监会未能出台相应的法规,私募基金的备案事实上处于停滞状态。

2014年1月17日,经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下称“1号文”)。

1号文将于2014年2月7日开始施行,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在证监会体系中登记备案工作即将正式启动。

对于1号文的监管思路,我们简单分析如下:1. 1号文下私募基金备案的性质1号文下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行业自律监管。

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的事前审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备案不重要。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根据1号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在1号文出台以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没有要求。

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3. 备案对象根据1号文,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我们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均应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我们与相关工作人员的交流,我们得知,之前处于模糊地带的债权性质的私募基金同样属于备案的对象。

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2-06 来源: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解答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如何把握?答:《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价稳定预案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

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股份回购承诺有何具体要求?答: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申报文件应明确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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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3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月23日)
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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